《TSG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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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ExaminationRulesforWeldingOperators

OfSpecial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前言

200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以下简单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起草任务书。

2008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

2008年3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京和济南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9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9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0年11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基础上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PE)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高继轩尚洪张建荣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戈兆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石坤董尚元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窦万波房务农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杨松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顾福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单汝刚汪立新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希海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杨笑峰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徐佩兰

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袁转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顺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龚美琪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郭胜伟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牛豫

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雷万庆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王烱祥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厂董安霞

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康纪华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肖力群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贡爱国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锅怀力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孔德斌何健文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试机构……………………………………………………………………

(2)

第三章考试程序与要求……………………………………………………………(4)

第四章附则…………………………………………………………………………(7)

附件A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9)

附件B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40)

附件C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49)

附件D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50)

附件E金属材料焊接操作人员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51)

附件F非金属材料焊接操作人员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53)

附件G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56)

附件H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57)

相关章节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58)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

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焊接方法;

(三)改变或者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第八条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的规定执行。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

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机构、或者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场所;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与视频管理。

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1。

 

表-1焊工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要求

金属类焊工考试机构

非金属(PE)焊工考试机构

主要

人员

(1)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2名)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

(2)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从事焊接工作5

无损检测

人员

(1)II级资格射线检测人员2名;

(2)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有II级表面检测人员1名

场地

(1)焊接操作考试固定场所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10个,包括3种焊接方法;

(2)计算机考位6个

(1)焊接操作考试固定场所满足焊工考试要求,包括热熔对接法与电熔连接法在内的考试工位5个;

(2)计算机考位5个

设备

设施

拥有相应焊接设备、焊材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检验设备和测量工具

拥有焊接设备,试验设备

焊工

数量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设立考试机构,其本单位的焊工有50名

注1;表1中的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等为最低要求(以下同)。

注2;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注3;设备、设施不能租赁或者借用。

第十条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且掌握本细则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

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

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

第十二条焊工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和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试卷的评判和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人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十)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且公布后,方能按照新批准的考试的类别、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报告所在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一级质监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实施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考试机构与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考试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焊工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寸,2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在考试30日前公布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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