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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投资创办新公司是指公司通过出资行为,设立具有控制权的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2.2.2增资扩股是指公司通过出资行为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实现控制目标公司的投资活动。

1.2.2.3国内股权收购是指公司通过出资行为,获取国内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实现控制目标公司的投资活动。

1.2.2.4境外股权收购是指公司通过出资行为,获取境外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实现控制目标公司的投资活动。

1.2.2.5混合交易是指增资扩股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被结合采用的投资活动。

1.3适用主体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及其管理的下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法律审核工作。

1.4投资项目法律审核作用

1.4.1保障投资项目价值与目标的有效实现。

1.4.2为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撑、保障服务。

1.4.3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法律风险控制与监督。

1.5投资项目法律审核内容

1.5.1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主要识别、量化和控制公司从制定投资战略、筹备、实施和运营或整合的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和有关合同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风险。

一般可概括为如下内容:

1.5.1.1投资项目所在地(国)的法律环境风险。

1.5.1.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1.5.1.3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

1.5.1.4与投资协议前项目文件(保密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聘用协议等)相关的法律风险。

1.5.1.5与投资协议条款相关的法律风险。

1.5.1.6签约后出售方的违约风险。

1.5.1.7签约后投资项目所在地(国)法律变化的风险。

1.5.1.8投资项目所在地(国)政府审批风险。

1.5.1.9投资项目运营方面的法律合规及诉讼风险。

1.5.2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是投资项目法律审核的首要任务。

1.5.2.1法律尽职调查是投资项目法律支撑团队,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方法和手段,对投资项目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慎的调查、核查、法律分析和提交书面报告的过程。

1.5.2.2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基本流程、范围及内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参照《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基本要求》(见附件1)。

1.5.3辅助确认目标公司、目标资产的价值。

1.5.4提出在交易文件中采用何种保护手段。

1.5.5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后评估。

1.5.6投资项目的法律文档管理工作。

1.6投资项目法律审核原则

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1.6.1合法性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投资项目在法律程序、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公司与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方面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1.6.2风险防范原则,围绕对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的分析和论证进行审查,并提供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法律意见。

1.6.3独立性原则,投资项目法律审核由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人员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构和人员的干涉,法律意见书中不得淡化、隐瞒法律风险。

1.7投资项目法律审核依据

1.7.1投资项目背景资料、相关文件及各相关信息。

1.7.2国内项目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可参考《投资项目法律审核依据汇总》(见附件2)。

1.7.3境外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及与项目相关的社会因素。

1.7.4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业务结构范围和各项管理制度。

1.7.5公司的业务实际和风险策略。

1.8投资项目法律审核的组织管理

1.8.1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法律审核的管理;

各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工作;

公司内部多个所属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由投资主导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法律审核。

1.8.2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法律审核的负责人。

1.8.3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施阶段,公司或各所属单位可以按照以下形式组建法律支撑团队。

1.8.3.1在投资项目启动前,由法律事务机构派专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1.8.3.2在投资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周期等情况,公司或所属单位组建由内部法律顾问或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共同组成的项目法律团队。

1.8.3.3项目法律顾问应满足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外聘律所通过招标、比选、择优等方式,聘请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社会律师事务机构,协助企业开展投资项目法律审核工作,并应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做好保密工作。

1.8.3.4股权收购投资项目,或其它投资项目在必要时,应当由专业社会律师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1.8.4法律支撑团队应当就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出具《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并经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签批。

1.8.5《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决策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应按照投资项目评审的要求报送审批。

1.8.6参加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投资项目决策性会议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应当就项目合法合规性、合同文件完备性和规范性、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独立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及委托的社会律师事务机构专业人员到会就具体法律问题补充发表意见。

1.8.7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在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法律审核意见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有权向上一级法律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

1.8.8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在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未执行法律审核意见或投资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法律事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法律风险后评估。

2投资创办新公司

2.1业务流程要点

2.1.1有限责任公司

(1)项目可行性分析。

(2)初步接触、签署保密协议、意向书。

(3)进行资信调查。

(4)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5)谈判和签署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

(6)筹备工作会议,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7)办理前置审批。

(8)申请设立登记。

(9)一人公司的设立,不涉及的流程可以简化。

2.1.2股份有限公司

2.1.2.1发起设立

(4)召开发起人筹备会议。

(5)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签订发起人协议。

(7)制定公司章程。

(8)申请前置审批。

(9)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10)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11)申请设立登记。

2.1.2.2募集设立

(2)召开发起人筹备会议。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签订发起人协议。

(5)制定公司章程。

(6)申请前置审批。

(7)发起人认购股份。

(8)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9)公开募集股份的,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款协议。

(10)公开募集股份的,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

(11)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2)召开创立大会。

(13)申请设立登记。

2.1.3上市公司投资的特殊要求

(1)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防范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短线交易的行为。

2.1.4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企业

(1)洽谈商务计划,签署保密协议、合资意向书。

(2)编制项目建议书。

(3)项目可行性分析。

(4)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制定公司章程。

(5)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6)缴纳出资、验资。

(7)申请设立登记。

2.2法律审核要点

2.2.1有限责任公司

2.2.1.1项目可行性分析

(1)投资项目是否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其他审批程序,以及能否获得相关许可和批准,即从法律上解决新设公司能不能设立的问题。

(2)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政策对新公司设立有无优惠、限制政策,分析项目可以申请的优惠政策扶持是否有时效性,如是,就应当确保在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请。

(3)出资人是否适格,重点分析出资人人数是否合法、出资人资格是否合法。

(4)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点分析是否符合国家根据行业性质、工商登记级别等对新设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

(5)实物出资时应征得合作方的同意,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当通过评估作价,用于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可转让的。

(6)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征得合作方的同意,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价并进行验资。

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履行登记公告手续,将权利人变更为新公司。

(7)各方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理,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公司对新公司股权或管理权控制要求。

(8)可行性分析中其他事项是否合法。

2.2.1.2合作意向书

合作意向书是出资协议的前置文件,应关注以下条款:

(1)确定签订的主体。

(2)设立新公司背景。

(3)确定新设公司类型。

(4)明确所需的外部审批和内部授权。

(5)明确出资方式。

(6)明确设立前各方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初步确定大概的工作时间表。

(7)明确新设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担。

(8)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9)明确终止谈判的条件和期限。

(10)明确法律效力及除外约定。

2.2.1.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出资协议的重要补充。

具体审核要点,参照《投资项目保密协议基本要求》(附件4)。

2.2.1.4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重点关注合作方的主体资格、市场信誉、同业竞争等情况。

资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有无实际出资能力。

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重大诉讼等情况。

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合作方资信开展专项调查。

2.2.1.5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应当提交新公司的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出资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司名称从核名管辖、名称结构、行业选择、名称冲突、禁用文字等五方面进行审核。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按照规定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2.2.1.6出资协议

出资协议,是新设公司的核心法律文件,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协议主体。

(3)定义条款,应当用语明确,不得重复定义。

(4)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名称应当与预核准名称一致。

经营范围应准确、明晰,不得包含国家禁止内容。

(5)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新公司组织机构设立,重点关注董事人数分配、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机制。

(7)出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8)筹备小组(委员会)的成立、组成及工作任务。

(9)保密条款。

(10)出资人同业竞争条款。

重点规范出资人从事与新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11)新设公司费用承担。

各方自行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到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各自承担;

有关公司前期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手续、租赁办公室、买家具、招聘人员等)、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成本和费用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12)担保条款。

合作方的履约能力不足时,应约定其提供担保的内容。

(13)违约责任。

关注新公司不能设立时,应由新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约定过错方承担责任。

(14)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出资协议的,应当贯彻以上审核要点。

2.2.1.7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内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内容:

①法定股东会职权之外约定的职权;

②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

③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④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

⑤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⑥公司的对外担保数额、方式、限制;

⑦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

⑧公司的合并、分立;

⑨公司对相关重大财产的处置规则;

⑩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权;

⑪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

⑫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⑬合法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

⑭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的原则;

⑮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捐赠、环保等)、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审核要点

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对金融、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应满足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应特别注意缴付时间的限制。

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除非确有必要,对公司法规定的规则尽量少做调整。

股东会职权的限制性条款的设置应慎重。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配置应具体、量化。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③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并明确任期,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

④明确董事的任期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不可表述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按法律规定执行”,此种描述可操作性差。

⑤股东会会议表决,建议明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⑥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建议明确约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⑦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融资、重大交易行为、重大资产转让等事项,应明确界定决策机构及限额。

⑧对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和限制条件,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

⑨应对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股东权行使做出相应的限制。

⑩明确股东合法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

⑪公司解散,除非确有必要,少增设或不增设解散事由。

⑫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公司,在其他同类营业/不同类营业的公司兼职,不得利用股东从公司获得的交易信息为他人谋取交易机会,并规定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⑬增资认缴,可以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⑭公司设定优先股,应当明确优先股在利润分配、股权退出、参与经营决策、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做出具体约定。

2.2.1.8前置审批事项

(1)根据投资的行业和投资的金额,向国家发改委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审批或进行备案。

(2)新设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应报相关部门审批。

(3)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4)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完成备案手续。

2.2.1.9申请设立登记

(1)如实规范填写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表单,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

(3)按规定程序做好产权登记。

2.2.2股份有限公司

2.2.2.1发起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要点为基础,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发起人筹备会议

全体发起人,就公司设立做出规划,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各发起人基本情况。

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拟设立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股本总额。

各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公司筹办事项。

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等事项。

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内容:

Ⅰ公司名称和住所;

Ⅱ公司经营范围;

Ⅲ公司设立方式;

Ⅳ公司股份总数、

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Ⅴ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Ⅵ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Ⅶ公司法定代表人;

Ⅷ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Ⅸ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Ⅹ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Ⅺ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Ⅻ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内容:

Ⅰ法定情形之外的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Ⅱ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Ⅲ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

Ⅳ股东大会选取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Ⅴ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

Ⅵ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Ⅶ公司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Ⅷ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审核要点

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对金融、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应满足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

Ⅱ股东大会选取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Ⅲ考虑公司的有效运行,合理划定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融资、重大交易行为、重大资产转让、重大合同、财务资助、融资租赁等事项,应明确界定清楚决策机构及限额。

Ⅳ明确法定情形之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Ⅴ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不低于1/3。

Ⅵ公司设定优先股,应当明确优先股在利润分配、股权退出、参与经营决策、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做出具体约定。

Ⅶ明确公司董监高购买、减持股票应符合证券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Ⅷ应当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

Ⅸ明确约定触发公司解散的条件。

(4)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2.2.2.2募集设立

以发起设立审核要点为基础,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书应当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2)公开募集股份的,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公开募集股份的,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

(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对所表决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特殊报送材料包括: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验资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2.3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标准应从其相关规定,并做好信息披露。

(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批准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并做好信息披露。

(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新设企业的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按照证券交易规则相关要求与程序进行办理。

防范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短线交易的行为。

2.2.4中外合资企业

2.2.4.1编制项目建议书

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初步商谈情况、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估算、资金来源、对外开展工作计划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2.2.4.2签订合资合同

合资合同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公司重要法律依据,重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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