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规划依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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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修正);
15.广西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16.滇黔桂三省(区)天生桥等水电站库区航道定线方案;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第99号);
18.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管理办法(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6年
3月3日通过);
19.百色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百政发【2012】64号);
20.隆林各族自治县2011-2015年水产养殖发展规划(隆政发【2011】
33号)。
21.淡水网箱养鱼通用技术要求(SCT1006-1992)。
以上为渔业发展遵循的法律法规外,还考虑与水库内已有的其它规划
相衔接。
第二节规划依据的相关规定
42号)的相关规定
1.1第(四)条战略任务规定:
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业基地,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构建特色鲜明、集群发展、协调配套、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1.2第(五)条发展目标规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良好的发展势头。
1.3第(十)条规定: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发挥特色农业资源优势,积极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建设成为我国亚热带农产品重要产区。
发展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
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重点发展奶水牛和草食畜禽,支持水产健康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扩大对虾、罗非鱼、珍珠等优势产品养殖规模。
1.4第(二十八)条规定:
切实改善库区矿区生产生活条件。
扶持库区发展矿产开发、经济林、畜牧水产养殖、旅游等特色产业。
探索建立在政府引导协调下,业主、移民、社会多方参与的库区经济发展新体制。
1.5第(二十九)条规定:
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
加快珠江流域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及沿海红树林、海草床、河口港湾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涠洲岛-斜阳岛珊瑚礁等重要
海洋生态保护区。
2.渔业发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管理办法。
2.1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广西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2.1.1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2.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2.1.4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2.1.5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料、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2.1.6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
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1.7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1.8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2.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2.1.10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2.1.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2.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规定
2.2.1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2.2.2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2.2.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加强增殖资源保护,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2.3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和广西“关于加快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2.3.1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
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
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2.3.2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2.3.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
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地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
2.3.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料、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2.4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
2.4.1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
珠江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
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2.4.2禁渔时间。
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各省(区)
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2.4.3禁止作业方式。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5百色市大水面渔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2.5.1百色市大水面渔业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和加工为辅。
大水面养殖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不得影响水库防汛抗旱、农业灌溉、发电、航运等需要。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水产养殖。
2.5.2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大水面,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2.5.3在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核定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
放养鱼种应搭配合理、密度适当、科学投料、科学用药,防治污染水体。
2.5.4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药品。
2.5.5在百色市辖区大水面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渔业捕捞生产。
2.5.6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2.5.7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和灯光诱捕方式进行捕鱼。
2.5.8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
渔业资源的规定。
2.5.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3.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1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3.1.1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1.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3.1.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3.1.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1.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
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3.2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3.2.1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3.2.2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料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3.2.3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3.2.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2.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2.6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3.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3.3.1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
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
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3.3.2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3.3.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水资源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1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4.2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4.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4.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5.航道港口渔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滇黔桂三省(区)天生桥等水电站库区航道定线方案。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规定
5.1.1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
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
5.1.2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5.2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5.2.1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5.2.2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5.3滇黔桂三省(区)天生桥等水电站库区航道定线方案。
5.3.1划定库区可航区域应兼顾水运发展和水产养殖需要,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同时,统筹考虑水产养殖发展的空间。
5.3.2天生桥、平班水电站库区航道等级为Ⅳ级。
5.3.3天生桥水电站库区航道各航段最小可航宽度:
高水位期100米,低水位期坝址至浪吉河口100米、浪吉河口至平寨及平寨至八大河60米。
平班水电站库区航道各航段最小可航宽度,死水位平班至常巴100米、常巴至纳贡60米。
6.广西、百色、隆林养殖规划的规定
广西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百色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隆林各族自治县2011-2015年水产养殖发展规划。
6.1广西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6.1.1把积极发展网箱(网围、网拦)、深水抗风浪网箱等高效渔业、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环境修复及大水面网箱养殖滤食鱼类的保水养殖模式等生态渔业、突出环境优势打造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品牌等品牌渔业、在滩涂、浅海、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渔业养殖区域建设休闲渔业基地或园区等休闲渔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安全渔业作为十二五期间广西渔业发展重点。
6.1.2把以河池、百色等为主的四大家鱼大水面网箱高效生态养殖区纳入“十二五”期间构建我区优势特色渔业“一圈两带三区四基地”的发展格局中。
6.1.3把百色隆林天生桥内陆渔港建设项目、广西石山地区大水面生态保水养鱼项目、大水面生态保水水产品生产基地、加大红水河和大型水库等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和改造完善6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和
200个乡镇监测点、建设和完善自治区、市和重点县级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项目。
6.2百色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
6.2.1分5个功能区布局,水库、山塘和河沟养殖功能区和休闲渔业功能区位列第二和第四。
6.2.2按水库面积1-1.5‰和10‰的比例发展集约化网箱养殖和生态网
箱养鱼的网箱养殖区及将水库库湾拦网养鱼发展高效、生态、健康、标准
化养殖的库湾拦网养鱼区列入水库、山塘和河沟养殖功能区。
到2020年,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库、山塘和河沟养殖功能区的养殖面积达到75000亩。
6.2.3利用城区周边水域,大力发展渔业生产开发与垂钓、旅游观光、休闲、餐饮服务等相结合的休闲渔业,充分发挥渔业功能。
到2020年,隆林各族自治县休闲渔业功能区的养殖面积达到1200亩。
6.2.4将隆林各族自治县水产苗种场建设列入水产苗种生产功能区,到
2020年,隆林各族自治县水产苗种场建设面积达到35亩。
6.3隆林各族自治县2011-2015年水产养殖发展规划。
6.3.1以平班和天生桥两电站库区为重点,联合池塘养殖发达的乡镇
(新州镇、扁牙乡、者浪乡、者保乡和委乐乡)建设传统优良鱼类品种养殖开发区。
6.3.2以天生桥和平班电站库区为中心,联合库区周边有关乡镇,建设西伯利亚鲟、斑点叉尾鮰等名优鱼类养殖开发区。
6.3.3以电站库区为重点,联合有关乡镇,建设江河名贵鱼类养殖开发区。
6.3.4水产基地建设包括县鱼种场建设、商品鱼生产基地建设和饲料生产基地建设。
6.3.5重点项目包括池塘改造、大水面渔业开发示范和水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
6.3.6保证体系建设包括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执法体系和水产信息网络建设。
7.淡水网箱养鱼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在静水水域中,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总面积应少于水域面积的1%;
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总面积应少于水域面积的0.25%。
第二章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规划背景
1.隆林各族自治县的自然条件
1.1地理位置
隆林各族自治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红水河南盘江以南,地
处滇、黔、桂三省(区)交界处,地处北纬24°
22′~24°
59′、东经
104°
47′~105°
41′之间,东与田林县为邻,南和西南与西林县接壤,北以南盘江为界与贵州省的兴义、安龙隔江相望,属云贵高原东南边缘。
县境东西最大纵距86公里,南北最大横距59公里,总面积3552.96平方公里,全县辖16个乡(镇)179个行政村(街),境内聚居着苗、彝、仡佬、壮、汉等5个民族,全县总人口40余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1.2%,是一个“老、少、边、山、穷、库”的县份,广西28个国定贫困县之一。
隆林各族自治县历史悠久。
宋宝佑元年(1253年),隆林隶属泗城州管辖的安隆峒;
明建文四年(1402年)于螺蛳山下(今田林县旧州镇)置安隆长官司;
清康熙五年(1666年)实行改土归流,撤安隆长官司置西隆州,至雍正七年(1729年)西隆州知州署自旧州迁至里仁塘(今隆林各族自治县城新州)仍隶泗城府辖;
民国元年(1912年)元月,西隆州改为西隆县;
1950年3月全县获得解放,同年3月18日西隆县人民政府宣布成立;
1951年8月,西林县撤销建制,并入西隆县,西隆县改称隆林各族自治县;
1953年元月1日,隆林各族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县级)成立,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9月18日,隆林各族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改称隆林各族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1989年8月29日,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了《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7年被命名为“革命老区县”。
目前,隆林是全国仅有的两个各族自治县之一,也是百色革命老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
2.地形地貌特点
隆林各族自治县境处云贵高原,地形中部高、北部低,自西南向东北
倾斜,地势高峻,山体巍峨。
全境为山原化山区,最高峰斗烘坡海拔1950.8米、西南金钟山1819米;
最低处是沙梨河与南盘江汇合处,海拔380米,最高处与最低处垂直相差1570.8米。
3.气候特点
隆林各族自治县属亚热带高山气候,四季较为明显,温润多雨,年平
均气温19.1度,年均日照1764小时,年降雨量1157.9毫米。
县境气候温和,光照充足,夏秋多雨,无霜期长,干湿季划分明显的特点,适宜各种动物与牧草和饲料作物生长。
全县有可利用的草场面积214.5万亩,牧草种类有1063种,农作物的副产品饲料油9种。
隆林各族自治县位于云贵高原径流低值区,地表水全靠降水产生的径流和河川基流。
全县多年平均流量315.4毫米,径流总量10.73亿立方米,其中南盘江河系年径流量7.66亿立方米,右江河系年径流量3.07亿立方米。
径流量年内分布不均,一般集中在5~9月份,约占全年径流量的75%,多数河系在枯水季节流量小,有的甚至断流,洪水期最大流量比枯水期最小流量相差近10倍。
地表径流的多年分配变幅大,丰水年与枯水年相差3~5倍。
地下水主要分布在是石山地区,年径流总量1.2亿立方米。
全县可供饮用水量平水年1.46亿立方米,干旱年1.3亿立方米,每年各种农作物灌溉用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量2.4亿立方米。
4.土地资源
隆林各族自治县境内重峦叠峰,沟壑纵横,石山面积占总面积的
34.92%,土山面积占65.08%。
土山面积369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