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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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同级团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群众性学生社团学生干部任职期为一年,原则上不可以连任。

第五条学生干部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学生干部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

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校园文化、社团文化、宿舍文化、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学生干部应和同学打成一片,有较强的责任心,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

积极协助领导、老师做好学生管理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和主动报告班级内倾向性问题,积极防范和制止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各种不安全因素和恶性事故的发生。

(六)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学期考试中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四)经常迟到、早退、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住等被学生处通报的。

(五)经辅导员鉴定其日常表现,不能胜任学生干部相关岗位的。

(六)班级和所在宿舍内有违规违纪现象不制止、不报告。

(七)其他被认定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设置

第七条 

共青团学生干部

(一)院团委直属下设院团务部、社团团工委、宿舍团工委、青马学校管理中心等四个团组织。

岗位包括:

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委员、社团团支部书记、宿舍团总支书记及青马学校管理中心部长。

(二)各系团总支直属下设系团务部和社团团支部。

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学生委员和社团团支部书记。

(三)各班级团支部岗位包括:

团支部书记(班级思想政治教育联络员)、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团小组长(宿舍长)。

第八条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

(一)院属学生社团包括:

院团委负责指导的院学生会及院团委直接管理领导的学生社团即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院社团联合会、院大学生艺术团、院广播台、院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主席、副主席(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广播台台长、副台长),各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

(二)各系学生社团为系团总支直属社团包括:

系学生会、系青年志愿者分会、系社团管理委员会、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主席、副主席,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

(三)群众性学生社团干部为院级社团和系级社团。

社团社长、副社长。

第九条班级班委会学生干部

班级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纪律委员(班级安全员)、心理委员及宿舍长(宿舍心理信息员、宿舍安全员、宿舍思想政治教育联络员)。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与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体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院,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成为一个合格的大学生。

具体任务如下:

(一)带领全体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学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三)引导和督促广大学生认真学习和正常有序地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四)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参与学生事务民主管理,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维护学院稳定,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氛围,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安全、舒适、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

(六)做好学生管理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对学生思想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七)维护全体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助,热心为全体学生服务。

(八)策划、组织并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文化活动、宿舍文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九)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意见的权利。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院学生会和其他院属社团任职的权利。

(五)享受在入党、评优奖先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其工作和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有参与各类学生干部的学习培训、会议、论坛等活动的权利。

(八)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策划、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文化活动、宿舍文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与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在思想上加强对广大学生干部的教育,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关心学生干部的生活与学习,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采用归口领导、指导和直接领导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统一归口学生处和院团委领导、指导。

其中:

院学生会由学生处和院团委指导,院团委直属团组织和院属其他社团各类学生干部等由学生处和院团委直接领导,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和系属社团学生干部由系团总支直接领导,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直接管理。

指导或领导部门统一建立学生干部档案(见附件二学生干部登记表),学生干部离校时应将学生干部档案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归口领导、指导和直接领导部门应重视学生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考察、选拔,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包括年龄、专业、年级、性别等)。

第十六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培训由院团委青马学校统一负责,利用青马班和日常培训班的形式。

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政治思想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讨、工作方法研究,能力素质拓展等。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的办法进行,并应结合实际情况,院团委青马学校每学期至少集中举行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

各系直接领导部门每学期应组织对所管理的学生干部进行2—3次培训。

学生干部培训应做好计划和总结,将相关材料纳入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院团委青马学校定期印发有关学习资料,供学生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指导部门应利用寒暑假组织部分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劳动、社会实践,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指导部门应主动、积极地为学生干部提供相关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整体素质。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生干部正式任命前均要接受所在系、班和所在社团的考核(班级班团干部由辅导员和团总支直接考核)。

在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个人写出申请,由其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推荐考核意见,所在系团总支和其所在社团一并签署推荐考核意见,此考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用地主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每学年均要对各级学生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院团委直接领导、指导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和其所在班级辅导员共同考核。

其中,院团委考核占80%,辅导员考核占20%。

(二)各系团总支直接领导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团总支和其所在班级辅导员共同考核。

其中,院团委考核占30%,团总支考核占60%,其所在班级辅导员考核占10%。

(三)班级学生干部由团总支、辅导员和班级学生共同考核。

其中,团总支考核占20%,辅导员考核占70%,班级学生考核占10%。

(四)群众性学生社团干部由主管团组织、院社联和所在系社管会共同考核。

其中,主管团组织考核占40%,院社联考核占40%,所在系社管会考核占20%(院属群众性学生社团院社联考核占60%)。

(五)学生干部考核分在8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和共青团其他评优资格。

(六)学生干部年度考核后,考核结果由学生干部直接领导或指导部门报院团委统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学年末,在任期满或离职时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由院团委组织照相,张贴在橱窗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以德、勤、能、绩为主进行量化考核(具体办法见附表一)。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表现和工作优秀的学生干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学生干部,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二)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年度学生综合测评予以加分。

(三)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各类评优奖先予以优先推荐参评。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推优或推荐入党。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六)其他奖励与优先推荐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院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等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个人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补考。

(二)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三)不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院各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四)参与违规违纪事件或者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不积极协调处理者。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所负责工作出现同类违规违纪问题,教育警告两次仍无明显改进者。

(六)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总分低于60分)。

(七)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八)经常迟到、旷课、夜不归宿等被学生处通报两次以上者。

(九)其他被认定为应撤销其职务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院团委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附表一:

学生干部考核表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及格

30分

模 

作 

政治上要求上进,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同学一起进步。

10

8

6

3

团 

协 

搞好学生干部之间的团结、积极配合其他学生干部搞好工作。

2

原则性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敢于批评和制止学生中的不良言行。

25分

工 

态 

态度端正,努力工作,积极肯干,主动性、责任心强。

15

12

9

纪 

按时出席各种会议,执行组织决议,保守秘密等。

20分

能 

熟悉业务,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及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创新意识。

20

16

4

成 

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使自己负责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和进步。

25

5

附件二:

学生干部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籍贯

系别

专业班级

担任职务

任职时间

主要工作

奖惩情况

学习培训

记录

注:

该表由学生干部直接领导、指导部门填写。

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生干部管理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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