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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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分配体系,强化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与提升,推动学校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

根据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1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学术为本、突出重点的原则。

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学术骨干倾斜,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术水平。

(二)按劳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

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化激励机制,同时又要兼顾历史贡献,促进各类人员均衡协调发展。

(三)民主公开、规范合理的原则。

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做到公开公正,确保过程公平合理、规范有序。

(四)二次分配、分级管理的原则。

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要下放管理权限,扩大学院或学科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从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的转变。

第二条实施对象

校本级在编在岗人员和校级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根据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按照绍兴市规定的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发放。

第四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与经费切分

(一)职员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构成。

基本工作奖、考核奖由所聘岗位等级、履行岗位职责和考核情况确定。

(二)学术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由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构成。

基本工作奖由所聘岗位等级和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情况确定。

考核奖根据工作业绩确定。

考核奖由教学工作奖、学科建设奖、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科研工作奖等四部分组成。

教学工作奖约占85%、学科建设奖约占2%、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约占5%、科研工作奖约占8%。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人员数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预留重点学术工作奖、创收奖、年终评优奖、班主任补贴、基本工作奖、管理工作量补贴、机关人员的科研工作奖等经费,再将余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即考核奖经费)按比例切成学术岗位人员考核奖和职员岗位人员考核奖两块。

首次按学术岗位人员和职员岗位人员年人均考核奖1:

0.68的比例切分。

(四)在分配方案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每年初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分配总量、比例进行微调。

第五条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与标准

(一)学术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与标准

1.基本工作奖

基本工作奖是为学术岗位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而设的奖项。

基本工作奖以学院为计算单位。

学术岗位人员的岗位等级与基本工作奖标准见下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13级

基本工作奖(万元)

另定

3.8

2.8

2

1.6

1.4

1

0.8

0.6

0.5

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停发基本工作奖。

2.考核奖

考核奖由教学工作奖、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科研工作奖和学科建设奖四部分组成,每部分奖均以学院为计算单位,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结算总量,由二级学院实施二次分配。

(1)教学工作奖

教学工作奖是对学术岗位人员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教学工作量的奖励。

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

教学工作奖的计算公式为:

教学工作奖

其中,为学院学术岗位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为职员岗位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

为学院中级(硕士)及以上职称学术岗位人员的人数(当年新进人员和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不计在内),每位学术岗中层领导计0.5人。

为超课时费标准,由全校教学工作奖总量与全校超教学工作量总量之比确定。

(2)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

教学建设奖是为承担教学建设工作的人员而设的奖项。

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

教学建设奖的计算公式为:

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

其中,为学院完成的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为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标准,由全校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奖总量与全校教学建设(含教学研究)工作量总量之比确定。

(3)科研工作奖

科研工作奖是对学术岗位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外的科研工作量的奖励。

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

科研工作奖的计算公式为:

科研工作奖

其中,,分别为学院中正高、副高(博士)、中级(硕士)职称学术岗位人数,新进人员当年不计在内,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不计在内。

为学院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为超科研工作量标准,由全校科研工作奖总量与全校超科研工作量总量之比确定。

(4)学科建设奖

学科建设奖是为承担学科建设工作的人员而设的奖项。

学科建设工作量由学科建设处根据相关文件负责计算。

学科建设奖的计算公式为:

学科建设奖

其中为学院完成的学科建设工作量,为学科建设工作量标准,由全校学科建设奖总量与全校学科建设工作量总量之比确定。

学院学术岗考核奖总量

(二)职员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与标准

1.基本工作奖

基本工作奖是为职员岗位人员履行基本工作职责而设的奖项。

职员岗位等级及基本工作奖标准见下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岗位分档

基本工作奖(万元)

3.8

3.5

3.3

3

2.8

2.4

2

1.4

1

0.6

0.5

0.4

0.3

2.考核奖

考核奖是考核职员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奖项。

职员岗位等级与考核奖分值见下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岗位分档

分值

76

70

62

56

48

40

35

30

24

18

16

14

12

每分值的考核奖额度由职员岗位人员可分配的考核奖总量与分值总量之比确定。

第六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人数、所聘的岗级及完成的四部分工作量计算出各学院的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的总量。

学校将总量核拨到二级学院,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制定分配实施办法实行二次分配。

第七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学院负责本学院人员基本工作奖、考核奖的年终结算与发放工作。

学院可根据学术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工作情况和职员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先按月预发一部分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

学术岗位人员在服从学院教学工作安排或学院确实无法安排更多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部分,可用科研工作量抵冲,以科研工作量1分等于10当量课时进行低冲,但最多只能抵冲基本教学工作量的40%。

用于抵冲教学工作量的科研工作量不再发科研工作奖。

同样地,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可用教学工作量抵冲,以10当量课时等于1分科研工作量进行低冲,用于抵冲科研工作量的教学工作量不再发教学工作奖。

具体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实施办法。

(二)学校负责年终评优奖、重点学术工作量奖励等奖项、校部机关和校直属部门相关人员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的年终结算与发放工作。

学校根据校部机关和校直属部门相关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先按月预发一部分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

(三)职员岗位人员的考核另文规定。

第八条相关规定

(一)按学术岗位人员进岗的学院领导,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同职称学术岗人员的1/2。

在管理工作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学院领导和院长助理,可享受管理工作量补贴,学校按正处1.2万元、副处0.8万元、院长助理0.3万元的标准核拨到学院。

(二)职员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坐班制。

如所在学科缺编,经学院申请可以承担部分教学任务,但年均周当量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超过部分不计酬。

职员岗位人员的课时费标准按学术岗人员超课时费标准的1/2执行,机关职员岗位人员科研工作奖的标准为学校核拔学院的标准。

(三)正高级职称职员岗位人员(校级领导除外)及因工作需要从学院学术岗位调至校部机关职员岗位工作的副教授或博士,可就高享受学术岗位的基本工作奖,所享受的学术岗位等级根据其学术业绩确定。

享受学术岗位基本工作奖的职员岗位人员,除考核其履行职员岗位职责外,还须考核其完成相应学术岗级的科研工作情况,其科研工作量的要求与同职称的学术岗位人员相同。

未达到科研工作量要求者,学校按超科研工作量标准在其基本工作奖中扣发。

第九条组织机构

绩效工资分配的领导机构为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教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相关事宜。

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条监督机制

(一)学校设立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政策的审议和过程的监督。

协调小组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工会,机关党委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示的原则,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实施办法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接受教职员工的投诉和申诉,并就教职员工所反映的事关分配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提出意见,调查结果报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委员会并参与复议。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绍兴文理学院五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二级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学院发〔2010〕52号)、《绍兴文理学院关于校内岗位聘任与津贴分配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绍学院发〔2011〕40号)、《绍兴文理学院关于2011年校内津贴分配的调整方案》(绍学院发〔2011〕44号)和其他关于分配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总务处卫生科、成人教育学院、校驾驶班人员等特殊单位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附件2:

绍兴文理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项目

发放标准(元/月)

生活补贴

1870

岗位等级

 

相当正高级

2350

相当副高级

1990

相当中级

1620

相当初级

1330

员级

1220

见习期

430

三级职员(正厅级)

2570

四级职员(副厅级)

2300

五级职员(正处级)

2060

六级职员(副处级)

1880

七级职员(正科级)

1710

八级职员(副科级)

1550

九级职员(科员)

1330

十级职员(办事员)

1220

见习期

430

技术工二级(技师)

1590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1330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1220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

1220

普通工

1220

熟练期

430

(工)

计发年限

 

5年以下

60

6-10年

120

11-15年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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