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模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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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最终投资方案;
理财资金投资与配置;
定期发布该类业务的指导报价;
负责专项理财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营销支持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投资银行部负责重点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直接受理、推荐及全行业务的营销组织和推动。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总行审批权限内资产管理业务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信用风险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履行规定的审查审议程序并报经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批复尽职调查部门;
负责指导分行进行该类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查。
第九条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批年度授权,并指导分行开展风险监测等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行法律事务部按照行内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一级(直属)分行负责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营销、储备与推荐。
分行尽职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融资申请人的回购能力或直接报总行资产管理部审批投资方案,并在项目投资后,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其审批通过且实施投资的项目负总责。
第十三条业务发起行与融资客户注册地、保障退出方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分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的前提下方可受理异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同时就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职责和收益分配等进行明确(无需履行信用风险审批流程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除外)。
第三章办理要求及条件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单笔交易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如采用结构化分级模式投资,理财资金为劣后资金提供的杠杆比例不超过9比1。
第十五条申请理财资金投资质押回购交易的标的股票,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标的股票为无条件全流通股票或限售期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创业板及另有规定的股票必须为无条件全流通股),在一定时期内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处置。
(2)标的股票价值稳定。
标的股票或其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况:
1.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连续两个季度亏损,或发布全年亏损预告。
2.因实施重大重组等原因造成长期停牌。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4.媒体、市场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
5.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6.尚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及ST、*ST类股票;
尚未转为无条件全流通的创业板股票。
(3)标的股票权属清晰,能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手续:
1.出质人所持股票真实、合法、有效(限售期限、出售条件、
价格承诺等,自然人出质股票需符合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出质股票不存在政策、法律或制度障碍(例如不存在已设定对外质押、担保或冻结等情况;
上市公司章程没有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股权的相关规定;
出质股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出质、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等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出质股票的质押率(指融资金额与标的股票市值之比,下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无条件全流通股票做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60%;
对于需要提高质押率的业务,应报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后再进行投资(下同),原则上质押率上浮比例不超过10%(60%*(1+10%))。
2.以投资到期前能够解除限售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出质前其流通股30个交易日均价的50%;
以投资到期前能够解除限售的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出质前其流通股30个交易日均价的40%。
3.以创业板股票做质押的,标的股票的属性须已转为无条件全流通股票,且质押率不超过出质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40%。
4.以估值水平较高(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与上年度经审计或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每股净利润、净资产计算的PE超过30倍、PB超过3倍等)或短期内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最近6个月内“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股票做质押的,质押率下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以全流通股票为例:
60%*(1-10%))。
5.出质人所持全部股票(包括且不限于与我行理财业务对接的出质股票,下同)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0%(含10%),或出质人为上市公司前5大股东(含第5大),或存在因价格承诺、限售承诺或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等影响二级市场自主减持情况的,从严确定质押率及预警线、平仓线。
第十六条出质人须预先接受设置质押股票的预警线、平仓线,计算公式为[(质押股票数量×
收盘价+保证金)/融资本金及收益]。
低于预警线时,融资客户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同类股票,否则变现质押股票;
低于平仓线时,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大宗交易等方式启动平仓机制,或通过处置资管计划、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各种方式实现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退出。
具体标准如下:
(1)无条件全流通股票的预警线不低于1.3(含),平仓线不低于1.2(含)。
(2)限售股及创业板股票的预警线不低于1.5(含),平仓线值不低于1.3(含)。
(3)标的股票中同时存在流通股与限售股的,执行限售股的预警线与平仓线。
(4)保证金追加后,在满足履约保障比例及合同相关约定的前提下,融资客户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对于满足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业务,无需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流程;
对于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业务,须报有权审批行履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总行资产管理部可根据股票市场和股票质押回购
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在控制理财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对PE、PB、股价波动幅度、预警线、平仓线、质押率等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会签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及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根据理财产品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定期更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基本收益率指导价格,按月(季)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四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营销和尽调
第二十条营销部门在营销时发现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意向信息后,要主动向其介绍我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条件、回购利率和办理流程,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客户信用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2)资金投向是否符合我行行业政策,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如资金运用于关联方,是否符合我行对于关联方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3)客户是否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具备还款能力。
(4)客户是否有自主或协助出质人履行同比例认购配股、增发股份等能力和意愿,以规避因上市公司折价配股、增发等原因产生的股价稀释风险。
第二十一条营销部门在调查掌握客户信誉状况良好、资金用途合规、还款来源可靠、接受股票处置措施等情况的基础上,要为客户设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初步方案,与投资部门就交易方案充分沟通,并撰写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
无需经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业务可直接报总行资产管理部进行投资审批;
需要经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业务报有权审批行的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于无需履行信用风险审批流程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营销部门或项目推荐行履行完尽职调查工作后,要形成业务的尽职调查报告并出具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总行资产管理部确定投资方案。
第二十三条总行资产管理部受理营销部门、分行或外部合作机构推荐的无需履行信用风险审批流程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须严格比照本规程第三章的办理条件进行投资审查、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履行信用风险审批流程的股票质押回
购交易业务,应符合非标代理投资业务规定的融资客户准入要求、履行尽职调查流程,具体按照《代理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x规章【x】133号)、《代理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规章【2014】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权审批行在受理营销部门或项目推荐行报送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尽职调查材料后,要对客户的回购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审查意见,按照规定流程完成审查审批手续后批复营销部门或项目推荐行并抄送总行资产管理部。
营销部门或项目推荐行在收到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的批复并落实前提条件后,以正式文件推荐总行资产管理部确定投资方案。
第二十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确定投资方案并完成投资审批
后的业务,由各营销部门或项目推荐行协助客户修订并签署合同、办理开户手续、落实全部审批要求后,形成落实前提情况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总行资产管理部申请实施投资。
第六章项目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业务存续期内,分行应按照《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存续期融资客户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办发[x]157号)的相关规定,密切关注融资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要求,监控还款资金归集情况,控制还款路径。
需处置质押股票时,分行要与信托公司、券商等相关方配合,对股票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必要控制。
第二十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与分行应根据项目特点,通过签署《项目投资后管理协议》的形式,进一步细化、明确投资后的管理义务与责任,并确定项目推荐费与后期管理费费率标准。
在项目投资后续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1)对于需要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的业务,严格监控资金用途,确保资金流向符合监管规定及行业投向等相关要求,并按照代理投资审查委员会或代理投资审议中心审查意见落实监管措施。
(2)实时监测投资标的的股价波动情况,对于触及预警线的股票,及时联系融资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追加保证金;
对于触及平仓线的股票及时启动处置机制。
(3)建立台账严格监控保证金及股票孳息的动态变化,确保资金退还融资客户后,不影响融资客户的回购能力及投资标的的履约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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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季报送项目投后管理报告,及时跟踪标的股票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动态情况,注意收集并分析融资客户及关联企业的存量贷款质量、逾期欠息情况、违约情况、信用等级变动情况及担保人保证变化情况等,就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的融资客户做出相应评估并启动相应处置措施。
(5)定期追踪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及各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总债务/EBITDA、利息保障倍数等财务指标,如出现快速恶化的风险因素,及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并启动相应处置措施。
(6)监管收益支付情况,督促合作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外部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及时将理财收益划至指定的收益分配账户;
项目投资到期前,监管融资客户的资金归集情况,确保理财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至指定的财产返还账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为主要信用增级手段的理财投资业务,在标的股票选择、质押率确定、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可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业务涉及的信托、券商、
基金等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按照总行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投资业务信用风险审批授权比照股票(股权)收益权业务相关授权权限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程是银行内部管理文件,其中任何关于职责、权限、流程、规定等表述,均不构成银行对
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