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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

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鉻酸盐、焦炉烟气和氯乙稀等;

⒑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不良作业条件等。

职业病的基础知识

一、职业病的含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⒈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⒉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⒊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⒋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三、我国职业病名单

⒈尘肺(13种):

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外照射,内照射,急满性放射病等;

⒊职业中毒(56种):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铍病、铊及其化合物、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工业性氟病、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氯乙稀、三硝基甲苯、甲醇、甲醛、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⒍职业性皮肤病(8种):

接触性、光敏性、电光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⒎职业性眼病(3种):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⒏职业性耳聋喉口腔疾病(3种):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⒐职业性肿瘤(8种):

苯所致白血病、氯乙稀所致肝血管瘤、焦炉工人肺癌等;

⒑其他职业病(5种):

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10大类115种。

四、职业病的特点

⒈病因明确。

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⒉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与病因有直接关系。

⒊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出现个别病人。

⒋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如能早期诊断,进行合理治疗,预后较好,康复较易。

⒌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五、 职业病发生的条件

⒈有害因素的性质。

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

⒉作用于人体的量。

生物因素除外,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

一般作用剂量(dose,D)是接触浓度/强度(concentration,C)与接触时间(time,t)的乘积。

D=Ct。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⒊人体健康状况。

人体健康的良差和某器官是否有疾患,决定对不同毒物的抵御能力和易感性,职业禁忌证就是最好的弥补措施之一。

六、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⒈职业病的诊断

  诊断机构: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或直接到诊断机构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职业史、既往史;

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⑷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⑸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劳动者日常需要注意收集以上相关资料。

⒉职业病的鉴定

   鉴定部门: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鉴定为终级鉴定。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⑵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⑶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的资料;

⑷ 其他有关资料。

劳动者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七、我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鉴定部门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宁煤集团总医院

自治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设在卫生厅)

\

职业病的预防措施

一、职业病预防医学的三级原则:

⒈ 一级预防(病因):

即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及治理作业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使劳动条件达到国家标准,创造对劳动者的健康没有危害的生产劳动环境,这是杜绝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的上策。

⒉ 二级预防(发病):

即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及职业病病症。

一方面要根据国家卫生标准,经常对生产劳动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监测;

另一方面要按照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和病情,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⒊ 三级预防:

对己患职业病者,做出正确诊断。

对确诊者,要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防止病情发展、恶化,促进康复。

二、我区职业病种类与发病情况

⒈我区职业病种类

根据宁夏历年职业病报告,主要有六大类26种职业病。

⑴尘肺:

矽肺、煤工、水泥工、陶工、电焊工、铸工、其他;

⑵职业中毒: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气、硫化氢、氨、光气、三硝基甲苯、苯、铅、锰、氟、铍、农药;

⑶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⑷职业性眼病:

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⑸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

⑹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布氏杆菌病。

三、生产性粉尘

指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于生产环境中的固体微粒。

它是污染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尘肺病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

⑴导致生产环境恶化,损害人体的健康,引起尘肺病。

⑵刺激皮肤,引起皮肤炎症;

刺激眼睛引起角膜炎;

进入耳朵使听觉减弱,有时也会导致炎症。

⑶加剧机械设备磨损,缩短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⑴粉尘防护法律措施:

1956年颁布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的矽尘危害的决定》;

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颁布了《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1987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列》和修订的《粉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粉尘采取措施

采用先进的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病的最根本的措施。

概括八个字:

风,通风除尘

水,湿式作业

密,密闭尘源与净化

护,个体防护

革,改革工艺与设备的产尘量

管,科学管理

教,加强宣传教育

查,定期测定检查

①接尘工人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禁忌症

在岗目标疾病

离岗有无职业病

离岗后随访有些职业病离岗后发生

②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尘肺病种类:

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工尘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13种

尘肺病分期:

壹期:

重体力劳动时感到口呼吸困难,胸痛,轻度咳嗽;

贰期:

中体力劳动或一般工作时感到呼吸困难,胸痛,干咳或胸痛,;

叁期:

休息或静止不动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咳嗽带痰。

⒌毒物损害情况

按发病程度可分为:

⑴ 急性中毒:

毒物一次或短期的大量进入人体所致的中毒。

⑵ 慢性中毒:

毒物少量长期进入人体所致的中毒。

绝大多数是由于积蓄作用的毒物引起的。

按人体不同系统或部位产生不同的危害,主要有:

⑴ 神经系统。

中毒性神经衰弱、多发性神经炎、脑病变、精神症状等。

⑵ 血液系统。

细胞减少、贫血、出血等。

⑶ 呼吸系统。

中毒性肺水肿、支气管炎、哮喘、肺炎等。

⑷ 消化系统。

口腔炎、胃肠炎等。

⑸ 泌尿系统。

肾脏损害、尿频尿痛等。

⑹ 皮肤。

皮炎、湿疹等。

⒍毒物预防措施

⑴法律措施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施行;

2002年5月12日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修订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化学部分(GBZ2.1-2007)物理部分339项。

卫生保健措施

①发现有人员中毒时,一定要先报告领导,派救护人员抢救;

学好自救和互救常识,减轻中毒损失。

②建立健全合适的卫生设施。

③做好健康检查与环境监测。

④要教育劳动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卫生制度。

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职业病卫生的防治措施

一、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防毒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

  防放射性用品,如防放射性服、铅玻璃眼镜等;

  防热辐射用品,如隔热防火服、防辐射隔热面罩、电焊手套、有机防护眼镜等;

  防噪声用品,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二、使用防护用品的注意事项

选择防护用品应针对防护要求,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以免发生事故。

对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对于结构和使用方法复杂的用品,应进行反复训练,使使用人员能迅速使用。

妥善保养防护用品,不但能延长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

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维护保养,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充分发挥作用。

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国家卫生法律。

它规定了本法的宗旨;

方针、原则;

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者的健康及其权益;

政府部门的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

以及各自的法律责任。

一、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工作方针、原则

⒈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⒉原则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⒈知情权: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

还包括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

  ⒉培训权: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⒊获得保护权: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康复等职业卫生健康服务的权利;

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附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⒋紧急避险权;

  ⒌请求建议权;

⒍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⒎依法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⒏要求赔偿权:

劳动者在各种情况下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⒐参与决策权:

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⒑特殊保障权:

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⒈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⒉接受教育培训义务:

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⒊隐患报告义务:

即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五、用人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⑴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⑷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内容

⒈职业卫生监督按工作性质可分为

⑴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⑵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⒉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可分为

⑴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

⑵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⑶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⑷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⒈工作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

⒉健康监护:

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⒋职业流行病学调查;

⒌为制定有关政策法令和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八、法律责任

⒈用人单位违犯《职业病防治法》,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

严重的经济处罚最高的50万元以下;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犯《职业病防治法》,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

严重的经济处罚最高5万元;

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2倍以上10倍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⒊卫生行政部门违犯《职业病防治法》,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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