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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工商税类(税务机关)、关税类(海关)。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中央税:

是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

例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地方税:

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

例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

是指税收收入只配有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

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例3-1】

(单项选择)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税的是(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房产税  D.企业所得税

【答案】B

4.按计税标准分类:

  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

  从量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复合税——卷烟、白酒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

  是指代表股票嘉兴市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人或自然人。

  3.征税对象

  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

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1)比例税率。

是指对统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收的税率。

  

(2)定额税率。

是指对单为征税对象规定固定数额,而不是采用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

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

  【3-2】某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其适用表3—1中所列的全额累进税率:

  表3—1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1

5000(含)以下

10

2

5000~20000(含)

20

3

20000以上

30

则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5000×

10%=500(元);

  若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税为5001元,则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5001×

20%=1000.2(元)。

  这种税率计算简单,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3-3】某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其适用表3—2中所列的超额累进税率:

  表3—2

  若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税为5001元,则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5000×

10%+1×

20%=500.2(元)。

  超率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

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

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

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

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

  7.纳税环节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一部分,免征是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

  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3)免征额

  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

  免征额是指凡税法中规定有免征额的,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规定对达到和超过征点,就要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不同。

  11.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本节重点归纳:

  1.税收三特征及核心;

  2.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流转额的分类4个);

  3.税法按职能作用不同分为2个;

  4.税法的11个要素;

  5.一种税种区别另一税种的标志;

  6.征税对象与税目的概念区分;

  7.税率的类别及全额与超额累进税率的概念区分;

  8.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收入额,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对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商品实际上没有征税,所以说,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增值额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对一个企业而言,增值额是该企业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而外购商品的价值额后的余额;

对一个商品的生产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商品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

2.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3.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2)邮政业。

(3)部分现代服务业。

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

(1)《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7类劳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7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4.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①年应税销售额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即:

工业性及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

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80万元的。

②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③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性分支机构。

④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⑤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标准后,于次年1月底前申请变成为一般纳税人。

⑥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省级国税局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2)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都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②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③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这里“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

(这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

(3)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

我国目前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包括以下几种:

1.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税率为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免税。

4.征收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

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因此,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其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额的关键。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

3.销售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即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和关税。

〖=〗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价税合计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且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按价外税设计的,所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在对其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注】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4.进项税额

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自2010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只允许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所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之中。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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