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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汉两族关系Word文件下载.docx

新中国成立后,各族人民在政治上取得与汉族平等的地位,公民的宗教信仰获得自由,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奠定了各民族大团结、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

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各民族间的亲和力在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凝聚力正在进一步提高。

在进入新世纪的今天,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加快,增强了各民族间的联络和交往,交往形式日益增多,交往空间日益扩大,这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生活的各方面将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层次会越来越深、范围愈来愈广,从而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影响。

一、当前回汉民族关系的特点

一、民族关系中交往的密切性。

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通婚、居住等原因,族际交往会更加频繁,在密切交往中会加强民族团结和地区稳定,同时有利于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和塑造都市新文化。

二、民族关系内容的复杂性。

在市场经济加速发展和城市化逐渐加快的进程中,民族间发生的关系除物质交往外,还会有意识形态的交往(如价值观念、审美标准、道德判断等),而且交往媒介向科技、快捷方向发展,当然深层次的宗教信仰也会影响民族关系。

三、民族关系的文化差异性。

民族间的趋同点增加较快,相互的交往更加密切,虽然人口的增长会随民族地区的经济同步增长,但是文化的差异性也会存在,正是这些文化差异性才会导致局部范围内的民族误解和矛盾,还会产生新的民族问题,甚至会引起民族冲突。

四、民族关系存在的长期性。

民族的存在将是长期的,在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基础和精神文明建设还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回汉民族的发展程度不可能在同一个发展水平上进行,更何况民族差距是客观存在的。

所以回汉民族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影响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民族团结、地区的稳定、国家的太平,因此族际交往中的民族关系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二、影响回汉民族关系的因素

回汉两族关系,是一个涉及广泛的复杂问题。

就以往情况分析,影响回汉两族关系的主要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回汉两族的政治地位尽管在宪法规定和政府行为中早已取得平等,但事实上的不平等尚未根除。

这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方面还存在着差距,而且在一些汉族干部、群众思想中仍然残留着“回族文化低、素质差、麻烦多”等偏见。

特别在提干、招工、招生、招兵等方面,表露尤为突出,为此而诱发的上访事件屡见不鲜。

二、改革开放使我国总体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同时也在某些方面带来阵痛。

在改革大潮带来的阵痛中,回族要比汉族承受更大的压力。

其一,许多原来经过多年实践、完善形成的对回族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在涌潮中浪击自废,尽管这种现象是暂时的,但对回族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一次“政策危机”,其后果将是在经济方面更加拉大了回汉差别和距离。

其二,一些回族企业,有的经过承包、改制,失去民族特点,变成了普通企业;

有的厂长(经理)由回族变成了汉族担任;

有的企业产品也由清真变成了非清真。

由此一些回族干部职工不仅要与汉族共同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往往还要因风俗习惯等民族因素承担汉族所无须承担的压力,有的甚至为此被迫退岗、转岗。

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必然造成回汉两族干部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一些人利欲熏心,无视法纪,使清真食品、饮食市场受到假冒伪劣的严重冲击。

清真饭店汉民开、清真肉食汉民宰、汉民食品挂着清真牌、回民禁忌食物摆上清真餐桌等现象常有发生,尽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治理措施,但仍是反反复复,屡禁不止。

这种严重伤害回族人民感情的事情极易造成回汉两族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

四、文化、艺术管理力度不足,有伤回族感情的坏作品得不到完全遏制。

在这方面尽管教训很多,但未杜绝。

五、有的回汉杂居区的生产生活环境缺乏合理安排和严格管理。

如:

宅基地安排、清真寺环境、猪圈选址、猪畜管理、吃水井使用、汉族生活垃圾处理等都是十分敏感的问题。

六、生活琐事引发民族纠纷。

回汉青年恋爱、汉族用回族风俗习惯开玩笑等都是极易引发民族矛盾的诱因。

七、民族成分不同的个人间矛盾、普通民事纠纷,人为地转化为群体事件、民族矛盾。

其原因一是在双方争执中汉族群众使用伤害回族感情的言语,激起回族群众的公众自卫情绪,使矛盾升级、转化;

二是回族一方为争取更多人支持,在本民族群众中散布对方侮辱回民的言词,扩大事态;

三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挑拨离间,制造事端。

八、有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政治迟钝,作风浮浅,政策水平低,重视程度差,工作办法少。

对回汉民族关系或安于太平,缺少敏锐警觉和超前意识,一旦问题出来便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或把民族问题混同于一般问题,只知其存在,不知其特殊,用常理解决非平常问题,其结果往往是小事变大,简事变杂。

除上述因素外,更应看到当前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颠覆、分裂的阴谋活动并未停止。

在回汉两族关系方面,他们同样是无时无刻不在挖空心思寻找。

制造“生蛆”之隙。

这也是二十一世纪在回汉两族关系方面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新时期加强回汉关系的方略与措施

综上所述,影响回汉两族关系的因素很多,充分说明面向21世纪加强回汉两族关系,任务艰巨、涉及面广,绝不是轻描淡写、一招一式可以解决的。

必须要采取多角度、深层次、高水平、大力度、全方位的综合方略和措施,方可奏效。

首先,要从思想上进一步解决好三个认识问题:

一是要充分认识面向21世纪进一步加强回汉两族关系的重大意义和深远意义,要带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历史紧迫感和中华民族的共荣感去认真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要充分认识回汉民族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摆脱解决普通问题的规律和模式,用特殊的思维方式、特殊的工作手段,去解决特殊的问题。

三是要充分认识建立、巩固和发展良好的回汉两族关系,必须在法律和事实上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民族平等为前提。

特别是在招工、招生、提干等一些敏感问题方面,绝不能以任何理由使回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次,要对回族群众广泛开展传统文化宣传,鼓励回族群众积极学习回族传统文化,发扬伊斯兰“顺从、爱国、和平、协商、诚信、团结、宽恕、公正、行善、求知等传统美德,自觉抵制个别“文盲”、“法盲”、“教盲”所做的有损民族形象的言行。

树立自尊、自强、自爱的民族精神,重塑民族新形象,回族群众在民族团结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要坚持常抓不懈地开展四种教育:

一是要深人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中心的形势、任务教育,让各族干部群众及时了解在民族方面的国际动态和国内形势,不断增强防“渗”能力和爱国热情,积极自觉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二是要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基础,结合当地有关法规,深人开展民族法制教育,坚持以法行政,切实把加强回汉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有意制造事端破坏回汉团结者要坚决绳之以法;

三是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深人开展民族政策教育,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对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弄清意义、明确涵意、打悄异意、创出新意,争当执行民族政策的模范;

四是要改变会议化、标语化的旧模式,突出有形化、具体化的新特点,深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回汉经济协作、回汉结对帮扶及回汉共筑友谊路、共开团结渠、共建文明村的好经验,因地制宜,移植推广,使民族团结意识在回汉干部、群众思想中牢牢扎根,不断升华。

其四,适应形势,适应市场,大力发展回族经济和文化,尽快消除在经济、文化方面的民族差距。

一是回族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彻底克服小富即安、知足长乐的保守思想,从观念和行动上跳出小圈子,跨入大市场。

二是要针对因经济体制改革原有少数民族扶持政策受到严重冲击的现实,尽快制定、出台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新政策、新措施,搞好政策接轨。

三是要充分发挥民族优势,瞄准大市场、洋市场,突出特色,强化工艺,扩大规模,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

四是要把对回族乡村的扶贫工作做为各地扶贫攻坚战的重点,集中财力物力,扎扎实实地多为回族乡村办一些实事,解决一些回族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急难问题,不断加深民族感情和党群关系。

其五,要大力抓好回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工作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要在回族相对集中的地方和与回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切实保证回族干部的配备比例和岗位,特别是在回族自治地方,必须做到回族干部责、权、位三落实,以充分体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回族人民的自治权利和能力。

二是鉴于回族干部低于人口比例和青黄不接的现实,在同等条件下,要对回族干部实行“两放宽”(年龄、文化)、“两优先”(培养、提拔)的照顾。

三是要彻底摆脱“少数民族无人才、素质低”、“回族干部为回族群众办事是狭隘民族主义”和“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是保守迷信”三个误区,更不应以此理由使回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受到影响。

同时也要注意对回族干部的培养和教育,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处理回汉族矛盾的思路与方法

回汉族之间无论是发生矛盾,还是纠纷,大都是人民内部矛盾。

对待人民内部矛盾,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要坚持使用“软”办法,注重各方的协调、磋商,不要怕反复、怕麻烦,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忌态度生硬、粗暴、武断行事。

其次要以预防为主,稳妥处理回汉两族间已经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回汉两族矛盾,突发性、连锁性和蔓延性极强,要尽量做到早抓苗头,防患于未然。

一旦问题出现,要坚决做到“小事抓紧,严控范围,釜底抽薪,化解为本,行不离法,定性要准,头脑宜冷,处理要稳”。

也就是说,出了问题后,不管事大事小都要认真对待,抓紧解决,不能相互推委、扯皮、拖延,使得事态扩大,培加处理的难度。

在解决中要首先把事态控制住,防止扩大、蔓延,然后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熄火降温,疏导、化解矛盾,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目的。

其三、要充分发挥各级“伊协”、“民促会”和阿訇的作用。

“伊协”和“民促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阿訇在回族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充分利用“伊协”、“民促会”等基层组织优势,发挥阿訇作用,能使问题尽早尽快地得到解决。

其四、要把握好解决问题的尺度。

在处理涉及回汉族纠纷中,无论是回族还是汉族,在法律面前都要一律平等,没有特殊公民,谁触犯了法律、法规,都要受到制裁。

不要轻易地“带帽”定性,头脑不可发热,要让当事者头脑冷静、办案人头脑冷静、事态本身冷下来后,根据有关法律尽快调解处理,防止回族群众声援、串连、上访,把事态扩大。

其五、在处理回汉族矛盾或纠纷时方法要灵活,不要就事论事、纠缠细枝末节,要讲原则、讲大局。

在实践中,要吃透情况,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教育矛盾双方互谦互让,顾大局、识大体。

对涉及回汉族公民之间一般性的问题,不能硬往民族矛盾上扯,更不能人为地把不同民族的个别公民之间的一般性问题上升到民族矛盾上来,要挟政府,要挟对方。

要坚持“三是”、“五不”的原则。

即:

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是民族问题不要随便往民族问题上拉;

是谁的问题就是谁的问题,不得把这个人之间和局部的矛盾说成是民族纠纷;

是哪里的问题,就在哪里解决,不扩散、不升级,依靠当地政府解决。

要教育群众对于外地发生的涉及回汉族间的矛盾做到不听、不信、不传、不声援、不介入。

一个小小的民族矛盾或纠纷,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进而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民族团结,甚至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积极发展回汉两族关系,使回汉两族人民更加团结,更加亲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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