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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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一)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宿舍。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优秀学业奖学金;

(三)专项奖学金;

(四)专业奖学金;

(五)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奖,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评估中成绩在所有院系排名在前6名。

第一名为一等奖;

第二、第三名为二等奖;

第四至第六名为三等奖。

(二)学生违纪率小于5%(不含5%;

违纪率的计算,违纪人次/学生总人数)。

(三)学生违纪中没有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集体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集体能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集体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集体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宿舍成员能遵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三)宿舍内部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四)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五)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六)宿舍内整齐清洁;

(七)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八)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九)宿舍成员无各类违纪或有违公德行为。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为在校就读期间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

享受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旷课等违纪行为;

(二)学习认真,成绩优秀,专业思想牢固;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四)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任何不及格课程;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1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优秀学业奖学金主要为在校就读期间德、智、体等方面表现良好,学业成绩突出的学生而设。

享受优秀学业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三)学习认真、刻苦,专业思想牢固,成绩突出,在班级中起到表率作用;

(四)各科(含公共选修课)学习成绩积点达到4.5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可申请优秀学业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积点达到4.2以上,单科成绩85分以上,可申请优秀学业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积点达到4.0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可申请优秀学业三等奖学金。

(五)学业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以当年度成绩和思想品德表现为评选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专项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在各方面所取得的优异成绩而设立。

奖励范围包括在国际性、国家级、省级的学术、科技、文艺、美术、体育比赛中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校争光的先进个人或集体;

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的表彰除外)的先进个人或集体。

第十七条专业奖学金是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呈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对需要扶持、激励的相关专业学生根据一定条件设立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九条获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奖的院系,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等奖奖励30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二等奖奖励2000元奖金和证书、三等奖奖励1500元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获“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班级将获得奖状和奖金500元的奖励。

每院系推荐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1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一条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宿舍将获得奖状和奖金100元的奖励。

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比例和金额为:

(一)奖励金额,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二)奖励比例,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小于或等于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小于或等于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5%,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小于或等于本院系参评总人数8%;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比例,各院系按学生人数1%的比例评选,学校校级学生组织(包括:

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朋辈互助会、学生自律会)每个组织评选6人;

第二十三条获优秀学业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获优秀学业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优秀学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优秀学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获专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按以下办法评选发放:

(一)受省级以上(非民间组织)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奖励标准为:

省级每人500元、国家级每人1000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额给予奖励;

(二)学术、科研成果专项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1.国家级比赛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1200元/人;

第一名1000元/人;

第二名700元/人;

第三名600元/人;

第四名500元/人;

第五名400元/人;

第六名300元/人;

第七名200元/人;

第八名100元/人。

2.国际级比赛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3倍,省级的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1/2倍。

3.由2人以上组队参赛的获奖项目按以下办法计算奖金:

(1)获奖项目由2--5人组队参赛的,按个人获奖奖金额的(人数+1)/2倍计算;

(2)获奖项目由6人(含6人)以上组队参赛的,奖励总额按个人获奖奖金额的3倍计算。

(三)获科研成果专项奖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的奖项,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专业奖学金和各特别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及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五章评奖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各院系组织初评;

(三)各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各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六)学校公示评选结果后予以公布表彰。

第二十八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奖学金的审核评定小组,负责受理对公示有异议的投诉,并对获奖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重新审核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类奖学金的来源:

根据广东省人民省《粤府【2007】92号文》第五条“各类学校配套资金”的有关规定,学校每年从收取的事业行政收费中划拨的奖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先进个人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群众组织推荐;

文艺、美术、体育比赛获奖者由学校团委及相关院系推荐;

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者由学校教务处、科研处推荐。

第三十二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奖资格;

(二)一学期内旷课5节(含5节)以上者、病假累计四周以上者、事假超过5天者(因父母病危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请事假超过5天不计在内)取消当学年评奖资格;

(三)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学年评奖资格,同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四)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全校通报;

(五)因本条第三、四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四条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评优小组提出意见。

院系学生评优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有关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评优小组提出申诉。

学生评优小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文明宿舍”奖应于每学年末评比完毕并颁奖;

优秀毕业生奖应于年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发证书;

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欢迎国内外单位及个人在我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校和设立方协商制定,并另行发文。

第三十九条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自动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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