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潮大厦东座装修手册DOC 15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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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施工规范

3.1敷线10

3.2开关、插座的安装.10

3.3风管.11

3.4风机盘管机组.11

3.5用电安全.11

3.6其他12

附件

附件1相关收费13

附件2装修材料一览表15

导言

为使阁下能顺利完成装修,尽快进入海潮大厦东座营业/办公,特制定海潮大厦东座业户《装修指南》。

本指南可让阁下及阁下聘请之装修承建商熟悉海潮大厦东座之装修程序。

内容包括:

装修管理程序、施工管理规定、装修施工规范、相关收费标准、装修指定材料一览表等。

同时,大厦管理人员均乐意为阁下解释装修规则及相关程序,欢迎随时致电或亲临本大厦管理处垂询。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恳请阁下及阁下聘请之装修承建商细心阅读本指南内之有关规则及程序内容。

有关指南之各项规则和程序内容,本大厦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修订或补充,修订或补充内容将会及时通知阁下及装修承建商。

深圳市海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潮大厦东座管理处

1.1管理

1.1.1本指南将可直接及有效地提醒阁下在装修之前须予遵循之最基本步骤;

违反本指南时,大厦管理处有权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直至停止施工,以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如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自行承担。

本指南所述一切条文及措施,同时适用于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

1.1.2业户或其聘用的装修承建商倘若对本指南或装修细节、规则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大厦管理处联系。

管理处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9:

00~18:

00。

1.2装修申请及审批

1.2.1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业户委托装修授权书、装修承建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

所有复印文件必须加盖有效公章。

大厦管理处不会对未有业户有效授权的承建商给予办理装修手续。

1.2.2提交装修计划

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延误,请阁下提供详细装修计划,并在图样上标明内部的构造、设备和机电设施等,并应安排所有以1:

20、1:

50或1:

100比例绘制的图纸一式四份提交到大厦管理处,并应清楚显示如下内容:

1.2.2.1平面布置图

1.2.2.1.1室内布置。

1.2.2.1.2室内间隔或高至假天花的墙及/或高至结构天花的墙。

1.2.2.1.3任何附加的厕所及茶水间。

1.2.2.1.4保险箱或重型设备的位置、尺码及重量。

1.2.2.1.5高架活动地板的位置。

1.2.2.2天花布置图则

1.2.2.2.1任何伸展至天花以上之空间的间墙,以及在天花以上空间内进行的工程(注意:

天花以上空间内不可含有任何易燃物料或外露电线)。

1.2.2.2.2天花吊顶的标高。

1.2.2.2.3电灯安装位置。

1.2.2.2.4空调出风及回风百叶位置。

1.2.2.2.5消防喷淋头及烟雾探测器位置。

1.2.2.2.6天花维修活口及吊顶资料。

1.2.2.3电气设备图

1.2.2.3.1总开关及所有分开关的容量、种类及位置。

1.2.2.3.2电力分配及布置系统图,及有关数据及电开关细节。

1.2.2.3.3最高荷电量计算。

1.2.2.3.4店面橱窗灯光及商店招牌灯箱。

1.2.2.3.5电灯、电源、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位置分布图。

1.2.2.4剖面图则。

1.2.2.4.1结构天花标高。

1.2.2.4.2任何建议的天花吊顶标高。

1.2.2.4.3固定间隔、饰柜及储物柜等高度。

1.2.2.4.4不论原有或待装,一切有关机电设备配置资料。

1.2.2.5给排水图

1.2.2.5.1给排水布置图,详细列明连接点、水管直径及物料等细节。

1.2.2.5.2水管走向布置图。

1.2.2.5.3地板防水层细部设计。

1.2.2.5.4厨房、卫生间墙面防水面设计必须达到2米高

1.2.2.6厨房(餐饮楼层)、卫生间的平面图

1.2.2.6.1卫生间设施布置图包括尺寸。

1.2.2.6.2排污口的接驳位置。

1.2.2.6.3卫生通风接口位置。

1.2.2.6.4给排水管位置及管道尺寸。

(包括热水供应系统)

1.2.2.6.5煤气管道位置及煤气表位置。

(必须使用管道煤气)

1.2.2.6.6厨房各功能区间及设备分布图。

1.2.2.6.7厨房烟罩位置、管道尺寸及排风量。

(排烟系统用运水式)

1.2.2.6.8三废的处理必须苻合国家的有关环保规定。

1.2.2.7店面设计彩色透视图

1.2.2.7.1商店招牌灯箱及其长宽高数据。

1.2.2.7.2任何建议商品的摆设及装饰布置。

1.2.2.7.3采纳的颜色配称组合。

1.2.2.8商铺招牌灯箱设计图

1.2.2.9其他设备图册

1.2.2.9.1任何增加火警检测系统。

1.2.2.9.2任何供电脑室内用的救火系统。

1.2.2.9.3任何数据通讯线路。

1.2.2.9.4任何保安系统。

1.2.2.10装修材料说明

1.2.3装修审批

1.2.3.1接到装修计划及图纸后七个工作日内,大厦管理处将审阅有关图纸是否达到大厦要求,如有关图纸达到要求,则大厦管理处将会通知业户可安排装修承建商申请进场施工。

如有未达到要求者,大厦管理处有权要求业户修改,则按装修申请程序重新进行。

1.2.3.2消防申报

1.2.3.2.1业户应填妥《广东省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连同装修计划等资料自行呈交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应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意见对设计图纸进行更改,以达到相应要求。

业户应将公安消防机构出具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交大厦管理处存档备查。

1.2.3.2.2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3业户在未得到大厦管理处核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会被停电,后果自负。

1.2.3.4装修保险及装修按金

1.2.3.4.1在得到核准后,装修承建商应立即购备装修保险,以备在发生意外后,能获得补偿,将损失减少。

保单上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一栏必须为本管理公司,并且应准确注明施工地点。

装修承建商应将保单副本原件及发票复印件交大厦管理处存档。

有关保额大小请见附件1。

1.2.3.4.2装修承建商并应向大厦管理处缴交装修按金,装修完毕经大厦管理处或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

如因装修承建商操作不当对大厦或其他业户造成损失,大厦管理处有权从装修按金扣取以作抵偿,如若按金不足,大厦管理处有权向该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追讨。

装修按金金额请见附件1。

1.2.3.5业户在全部通过上述手续后,可随时通知大厦管理处实际施工日期,于办妥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工作证等手续后即可进场施工。

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须张贴于施工单位玻璃门上显眼位置。

施工工作证的办理必须施工单位负责人统一提供施工工人身份证原件,备案后立即归还。

施工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须补办。

装修工程完成后,承建商须于一个月内凭押金单一次性办理退证手续,如有遗失,在押金内扣除。

1.3装修责任

1.3.1除大厦结构性设施外,业户有权对室内设施进行改造,并应充分考虑结构的合理性和维修保养的便利性,以免为日后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1.3.2大厦结构性设施指:

玻璃幕墙及其框架、梁、柱、楼板、剪力墙、共用的分隔墙、经过业户室内的共用的各种管线、管道、水管。

1.3.3除上述设施外,业户有权对其室内一切其他设施进行改造,并承担日后维修保养的责任,大厦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指定承建商

1.4.1当业户装修需进行以下改动,有鉴于该项目与大厦中央系统相连,如施工不当,容易对大厦及其他业户造成影响,故必须归于统一管理,以免该等系统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破坏,因此,下述项目必须由业主指定的专业承建商进行施工;

施工费用由业户自行承担。

1.4.1.1电力系统

单元内的总开关及总开关控制的任何主要电力供应改动工程。

1.4.1.2消防设施系统

现有消防系统改动及增加工程。

1.5监管

1.5.1为保持大厦优良的办公营业环境,尽量减少对业户的滋扰,大厦管理处有权随时对装修工程进行各方面的监管,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必须充分尊重大厦管理处的监管人员,并给予配合,否则大厦管理处有权中止工程,一切责任由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承担。

1.5.2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对施工工人在大厦内施工期间的行为负有管束的责任。

1.5.3装修承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至少保持有一名胜任之负责人,负责管理现场施工及与大厦管理处沟通联络。

1.5.4所有工程不得与国家法律发生任何抵触。

1.6验收

1.6.1消防验收

1.6.1.1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者,按国家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1.6.1.2消防验收前,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自查验收。

1.6.1.3自查验收后,填妥《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1.6.1.4将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产品相关资料、工程竣工图及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

由消防监督员安排时间进行验收。

1.6.2防水验收

1.6.2.1装修承建商须对装修之单元进行防水处理,自检合格后通知大厦管理处验收。

1.6.2.2在地面铺设瓷砖或其他设施前应通知大厦管理处进行48小时防水试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1.6.2.3若因施工造成楼板或墙面渗漏,承建商须承担一切维修及赔偿责任。

1.6.3隐蔽工程验收

1.6.3.1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初验,包括:

空调系统、强弱电系统等,否则,大厦管理处有权将其拆除。

隐蔽工程完成后,装修承建商必须按照国家及单元相关规范进行自检,并填妥《装修工程验收表》交大厦管理处,大厦管理处将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1.6.3.2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

1.6.4竣工验收

1.6.4.1竣工后,装修承建商必须按照国家及单元相关规范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妥《装修工程验收表》连同竣工图(1:

100蓝图一式四份)交大厦管理处,大厦管理处将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竣工图必须加盖业户及装修承建商公章。

验收不合格,大厦管理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1.6.4.2若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经三次验收不合格,从第四次开始将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见附件1。

1.6.5环保验收经营餐饮业的单位须自行到环保局进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环保验收擅自使用者,按国家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1.6.6其他有关装修方面的验收。

1.7按金的退还

1.7.1所有验收合格后,业户及其承建商可申请退还相关按金。

1.7.2大厦管理处有权根据本装修指南,对违反本装修指南而造成之任何损失,从相关按金中扣取,以作抵偿,不足部分有权向业户及其承建商追讨。

1.8迁入

业户应于验收全部合格后方可迁入,若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及大厦管理处同意而擅自迁入,一切后果由业户自行承担。

2.1目的与使用范围

2.1.1为维护大厦的整体形象和全体业户的利益,确保大厦安全运作,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

2.2施工期及施工时间

2.2.1装修工作只限于08:

00-18:

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2.2.2若施工单位需赶工期,可以书面向大厦管理处申请加班。

唯时间只能从18:

00-22:

00止。

2.2.3所有足以发出噪音、气味之工程、材料运输、施工垃圾之运送,务必在正常营业办公时间以外进行,不得对其他业户造成滋扰。

2.3保护措施

2.3.1装修承建商必须对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大厦内的结构性设施及装饰妥善做好保护。

不得对该等设施造成任何危害,若有违章施工,大厦管理处有权立即终止该工程,业户必须将损害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因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3.2装修工程展开前,必须先在单元筑起保护围板,围板高度与天花保持3CM距离,不得用铁钉稳定围板在天花、地板及墙壁的位置。

围板必须漆上白色,并在板上张贴有关业务的资料,在整个装修期内围板出入口必须保持关闭,任何一部分不得向大厦公众走道打开;

围板必须保持清洁,无损坏。

2.4施工安全

2.4.1施工期间使用之临时电源只能使用单元内供电,不能使用公共用电,且必须使用四芯橡皮电线及电制箱,其电线必须有足够负荷能力,电制箱内必须附有闸刀开关、漏电保护开关等安全设施。

若装修机具用电容量超过该回路额定电量,由管理处另行安排。

2.4.2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业户及其承建商必须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2.4.3装修承建商在施工前必须配备足够的手提灭火器具(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两个)。

2.4.4施工期间不得将过量油漆或危险品存放于施工范围内,只可存放当天所需用量,用剩的必须当晚运离单元。

2.4.5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箱及有关急救药品。

2.4.6施工现场严禁追逐、打闹、推撞,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2.4.7工作完毕后,请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用电开关,方可离开,以策安全。

2.5物料运送

2.5.1运送货物时,必须听从大厦管理处人员指挥及安排,并使用大厦管理处指定的通道。

2..5.1.1一般情况下,业户可在大厦管理处指定时间内于卸货区使用货梯进出物料。

2..5.1.2业户之运输车辆在进入车场半小时内装卸货物可免费处理,唯超逾此时段即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2.5.1.3倘若业户需要较长时间使用货梯,应提前24小时通知大厦管理处,以便作出安排。

2.5.2所有散装物料,如水泥、沙石、垃圾等,必须使用适当容器运载,不得污染环境。

2.5.3运送时,大厦只允许使用橡胶轮手推车,其余足以损坏大厦公共设施的手推车均一律禁止使用。

同时,严禁将货物在地面拖行。

2.5.4所有废料、废液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不得弃置于大厦任何范围。

2.5.5运送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途经通道,不得在大厦公共区域弃置任何物品。

2.6废料排放

2.6.1施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碎料、垃圾等必须自行清理,不得弃置于大厦垃圾收集站,严格保持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区域的畅通和整洁,并应防止尘埃及异味随意飘溢,影响大厦其他业户。

2.6.2施工产生的废液,若属油料类,则按2.6.3处理;

若属污水类,则必须经隔渣处理,去除固形物后倾倒于大厦指定位置。

2.6.3大厦不提供临时垃圾收集点,业户及其装修承建商必须使用大厦管理处指定通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自行直接从业户单元将施工碎料、垃圾等运至政府指定之垃圾站。

2.6.4运送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途经通道,不得在大厦公共区域弃置任何物品。

2.7噪音及气味管理

2.7.1施工期间,单元大门必须保持关闭,以减少噪音。

2.7.2在正常办公营业时间内,严格控制拆墙、钻、凿及捶打工程。

若大厦管理处认为有需要,亦有权要求停止前述以外之其他噪音工程。

装修承建商必须配合。

2.7.3未经大厦管理处允许,不得在装修单元内进行所有发出异味的工程,如油漆。

施工单位若进行气味工程,必须在正常营业办公时间外进行,且应该在最短时间内驱散气味,如使用排气扇。

2.8动火证的申请

2.8.1当需要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提前24小时向大厦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厦管理处现场勘察检查合格并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

2.8.2承建商必须委派一名现场监焊人,负责监督并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2.8.3每个明火作业点必须准备足够及合用手提灭火器。

2.8.4做好排烟措施。

2.8.5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2.8.6《装修动火许可证》必须张帖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

2.9洗手间的管理

2.9.1施工工人必须使用大厦管理处指定洗手间,不得擅自使用其它楼层洗手间,并应保持洗手间之整洁。

2.9.2业户及其承建商必须严格监督施工工人,不得践踏洗手台、座厕、座厕板、尿槽等所有洗手间设施;

并且不得抛掷或倾倒任何杂物进入洗手盆、座厕、尿槽、地漏,以免堵塞上述位置。

2.9.3严禁在洗手间进行任何清洗行为。

2.9.4装修单元内有供水管道的,则仅能使用单元内供水,如没有供水管道则应用有盖的容器到管理处指定位置取水,运输过程中不能沾湿公共走道或其它单元,同时做好排水措施。

严禁为取水方便,未经大厦管理处同意,擅自拆卸水龙头等设施或接驳水管。

2.10其他禁止行为

2.10.1严禁私自接驳电源。

2.10.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煮食及烧水。

2.10.3施工人员只可在施工范围内活动,严禁于大厦其他范围内游荡。

2.10.4不得在公共地方用餐、聚集闲聊、蹲、坐或睡觉。

2.10.5施工现场不准吸烟、吐痰、住宿、随地便溺。

2.10.6严禁随意使用单元之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消防用水施工。

2.10.7未经大厦管理处同意,业户及其承建商不得于公共区域或面向公共区域展示、悬挂任何带有广告性质之招牌或标识。

3.1敷线

3.1.1被隐蔽的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检查合格,才能隐敝。

3.1.2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3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3.1.4保护地线(PE线)使用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A相用黄色,B相用绿色,C相用红色。

3.1.5金属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3.1.5.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平方毫米。

3.1.5.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

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1.5.3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3.1.5.4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3.1.5.5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

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毫米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3.1.5.6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

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3.1.5.7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少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毫米。

3.1.5.8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3.1.5.9在地面预埋管道、插座之坑槽深度不得超过25毫米,插座不得超过30毫米。

3.1.6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米,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米。

3.1.6.2可挠金属导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

复合型可挠性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3.1.6.3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3.1.6.4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3.2开关、插座的安装

3.2.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3.2.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2.3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3风管

3.3.1风管板材的厚度或相关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3.3.2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3.3.3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米,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3.3.4采用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聚丙烯(PP-R)与交联聚乙烯(PEX)等管道时,管道与金属支、吊架之间应有隔绝措施,不可直接接触。

3.3.5风管与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3.3.6普通薄钢板在制作风管前,必须预涂防锈漆一遍。

3.3.7支、吊架的防腐处理应与风管或管道相一致,其明装部分必须涂面漆。

3.3.8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且必须采用聚乙烯高发泡(PEF)保温材料。

穿越防火隔墙两侧2米范围内之风管、管道和绝热层必须使用不燃绝热材料。

3.3.9各类空调设备、部件的油漆喷、涂,不得遮盖铭牌标志和影响部件的功能使用。

3.4风机盘管机组

3.4.1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3.4.2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

当管径大于DN100时,可采用卡箍式、法兰或焊接连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3.4.3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钢制套管,管道接口不得置于套管内,钢制套管应与墙体饰面或楼板底部平齐,上部应高出楼层地面20~50毫米,并不得将套管作为管道支撑。

3.4.4保温管道与套管四周间隙应使用不燃绝热材料填塞紧密。

3.4.5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

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150毫米。

3.4.6风机盘管机组及其他空调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金属或非金属软管),其耐压值应大于等于1.5倍的工作压力。

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

3.4.7支、吊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

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3.4.8所有管道的保温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且必须采用聚乙烯高发泡(PEF)保温材料。

3.4.9各单元冷冻水管、冷却水管管径规格能满足各单元之所需,用户装修时不能作出改动。

3.4.10所需空调末端(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一律采取吊顶暗装,不得采用明装和落地安装。

3.4.11写字楼各单元空调末端(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安装数量按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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