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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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要求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技术要求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骆水华

讲稿内容仅供参考

二00八年12月

内容分四个方面

一、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是使国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矿山保有的、开采的、消耗的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是掌控资源家底,为各级政府部门编制矿山资源规划,合理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定矿产资源战略政策提供依据。

三是促进采矿权人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源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对矿产资源做到“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矿山务服年限,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山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要求

(一)国土资源(矿管)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行部、省、市、县四级管理,其权限与管理职责按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和贛国土资字[2007]63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级矿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矿种

矿产类别及名称

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责任

部发证

省厅发证

市局发证

县局发证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的矿产、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

大中小型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2006]87号)

外商投资开发的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煤层气、放射性矿产

大中小型

二氧化碳矿产大中小型

煤、金、银、其他贵金属、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稀有(锶、铌、钽等)、磷、钾盐、金刚石

大型(煤井田一亿吨(含)以上、焦煤5000万吨(含)以上,钨、锡、锑、稀土中型(含)以上)

 

中小型

大中型

省国土资源厅

 

小型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

 

(贛国土资字[2007]63号)

锰、铬、钛、钒、钴、铁、铋、汞、硫、石棉、油页岩、地热、矿泉水、宝石、玉石

大中小型

其他矿产(不包括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大中型

小型

建筑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大中小型

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矿)局

国土资源部(略)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全省矿山储量(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动态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工作,制定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要求,对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和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的资质进行认定和监管,对管理权限内的矿山(甲类矿山大中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下达辖区内所有甲类矿产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备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本行政区内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管。

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矿)局:

负责配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其管理权限内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备案,承担矿山正常采损资源储量消耗的核消。

(二)矿山企业(采矿权人)的责任要求

1、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源储量管理和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其中: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不能自建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自选一家社会中介性地质测量机构,采取有偿的原则,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对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要作为的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各矿每年要安排专项检测工作经费,开展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要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相关图件(如矿区地质图、采掘工程图、储量估算等图件),称其为一账三图。

3、对开采、损失消耗的资源储量和保有的资源储量的真实性负责。

4、对生产勘查增减的资源储量和资源储量利用的好坏,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真实情况。

5、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必须向国家提交上年度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年报)。

(三)社会中介性地质测量机构的责任要求

1、受采矿权人的委托(合同书),诚信敬业,按部、省的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矿种的地勘查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生产勘探工作。

2、负责为矿山企业建立资源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相关图件,编制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

3、检测工作要在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或地下测量,要从过去的“事后”检测转变为日常性、经常性检测的工作制度上。

4、检测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成果必须要达到和满足规定要求,并且对成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要求

(一)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

1、国家制定发布的规程规范(国标和行业标准)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13908—2002)

(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GB/T18341—2001)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12719—1991)

(5)《矿种勘查规范》

(DZ/T0199—2002、DZ/T0209—2002)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经济意义

地质可靠程度

查明矿产资源

潜在矿产资源

探明的

控制的

推断的

预测的

经济的

可采储量(111)

基础储量(111b)

预可采储量(121)

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121b)

基础储量(122b)

边际经济的

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

基础储量(2M22)

次边际经济的

资源量(2S11)

资源量(2S21)

资源量(2S22)

内蕴经济的

资源量(331)

资源量(332)

资源量(333)

注:

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一位数表示经济意义,即1=经济的,2M=边际经济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

=经济意义未定;第二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即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第三位数地质可靠程度,即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预测的。

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2、国土资源部文件

(1)关于开采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3号)

(3)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4)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5)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3、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1)(贛国土资字[2007]63号)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技术指南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2)江西省关于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贛国土资字[2006]72号)

4、原矿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矿山地质工作技术规定

(1)《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发布)

(2)《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发布)

(3)《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工作测量手册》(原有色金属局工业总公司制定发布)

(4)《化工矿山地质工作测量手册》(原化工部制定发布)

(5)《采矿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出版)

5、地质测量坐标系、高程、工作精度

△坐标系:

北京54坐标系、西安坐标系

△高程:

黄海高程

△精度:

为国家规定范围内

(二)动态检测矿山具备条件

1、两个基础条件

一是必须是持有采矿许证的开采矿山;

二是必须具有合规性的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或上年度的检测报告)。

2、三个例外情况不应编制检测报告或检测

一是矿产资源储量正负变化较大的,不应编制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编制储量核实报告。

变化大的标准:

部163号文件(4.4)规定,探明的基础储量±≧20%、控制的基础储量±≧30%;

省厅63号文件规定,大中型矿区±≧25%、小型矿区±≧30%。

二是原报告的工业指标,因矿山内、外部条件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已不适应现行矿山生产使用的,应提交论证资料报省厅审批后,按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要求,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三是地热、矿泉水、水溶开采的岩盐三类矿产,因生成条件、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等不同于一般固体矿产,对其检测技术要求高、难度大,此类矿山不易每年开展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省厅将根据情况,另行组织开展。

(三)检测工作要求

1、检测报告和基准日期

统一规定提交年度检测报告,检测资料基准日期规定为每年的12月31日。

2、检测工作范围及内容

▲检测范围

动态检测范围仅限于开采动用范围,重点是采矿区矿块(矿体)。

未动用区或未动用的矿体(及为开拓的矿块),不要进行检测。

▲检测的主要内容

(1)清查“三个范围”(矿区范围、采矿权范围、采空区范围)的三度空间(拐点坐标、面积、勘查深度、开采标高)及其套和关系,清查有资源储量的矿产(包括共伴生矿产);一个矿区设置多个采矿权的,应对占用资源储量要分割清楚;

(2)检测核实矿区地质条件、主要矿体地质特征、矿床开采条件和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3)估算采空区历年(首次检测)开采的、损失的,生产勘查增减的、重算变化的或其他原因变化引起增减的资源储量,以及保安(护)矿柱和安全隔离带预留的(或残留的)资源储量;

(4)估算矿山当年(详测报告为三年)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和生产勘查增减、重算变化的资源储量;

(5)因种种原因经批准,划入、划出的资源储量;

(6)采矿实际回采率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共、伴生矿产);

(7)下一年度拟动用的资源储量;

(8)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开发利用有关的其他情况。

3、检测工作方法和手段

(1)首次检测的矿山,以充分收集利用现有的勘查成果资料、矿山生产资料和研究成果资料为主,同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工作等。

(2)转入正常监测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可以利用采矿工程为主,在矿山开拓和采矿的同时,开展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二次圈定矿体(矿块)。

(四)资源储量估算及要求

1、矿床工业指标、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动态检测报告估算资源储量时,要求沿用原地质勘查报告使用的工业指标和估算方法。

因矿山内、外部条件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要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经省厅审批同意后,按《固体矿产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要求,编写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2、检测(探矿)的工程质量点,必须达到相关矿种的勘查规范要求

(1)矿体(块段)长、宽、厚度——要用采矿工程揭露证实(或实测)的数据;

(2)样品采取——要符合相关矿种的规定要求;

(3)样品测试分析——要有化验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必须由国家或省级资质和计量认定达三级(含)以上的测试单位承担),并进行内检、外检化验。

3、检测范围内的矿块(或采区)的资源储量类型,应依据同矿种的勘查规范(控制)要求,重新确定。

4、前人工作的探矿工程质量点及样品化验数据可以用来估算资源储量。

5、小小矿因矿权范围所限,资源储量估算可以借用矿界外勘探线上同一矿体的探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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