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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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Word格式.docx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

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

徐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II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

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

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

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 

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11889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采样方案设计

12998采样技术指导

12999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3194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1

项目名称

排放限值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PH

6~9

电位计法

CJ/T 

51

玻璃电极法

6920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500

重铬酸盐法

11914

3

总有机碳(TOC)

180

非色散红外法

4

生化需氧量

(BOD5)

300

稀释与接种法

7488

5

悬浮物(SS)

400

重量法

11901

6

易沉固体

10mL/L•15min

体积法

7

动植物油

100

红外光度法

16488

单位:

除特别注明外,均以mg/L计;

pH值为一个允许范围。

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1550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3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8918-20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 

/T5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308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47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GB18918-2002中3.1和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排水户 

sewerage 

facilities 

user

指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2

城镇下水道系统 

municipal 

system

由城镇范围内收集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渠组成。

污染物排放要求

4.1 

相关规定

4.1.1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含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和易挥发有害气体的污

水。

4.1.3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倾倒垃圾、污泥、渣土、易于凝聚堵塞

的物质以及饮食业潲水油及固体废弃物质。

4.2 

标准限值

4.2.1 

所有排入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不得超过表1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

表1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分析方法

8

石油类

20

9

总氮(TN)

60

蒸馏后滴定法

蒸馏后分光光度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

光光度法

GB/T11894

10

氨氮(NH3-N)

40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容量法

蒸馏和滴定法

7478

11

总磷(TP)

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

度法

氧化亚锡还原分光光度法

过硫酸钾高压消解—氯化

亚锡分光光度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1893

12

色度(稀释倍数)

稀释倍数法

11903

1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15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法

7494

14

水温

40º

C

温度计法

粪大肠菌群数(适

用一般医疗机构)

(个/L)

多管发酵法

HJ/T347

用传染病、结核病

医疗机构)(个

/L)

16

总汞(以Hg计)

0.02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7468

17

烷基汞(以Hg计)

不得检出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18

总镉(以Cd计)

0.1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7475

表 

1(序)

19

总铬(以Cr计)

1.5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

肼分光光度法

7466

+6

六价铬((以Cr 

计)

0.5

GB/T7467

21

总砷(以As计))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

分光光度法

7485

22

总铅(以Pb计)

1.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直接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

23

总镍(以Ni计)

11912

24

总硒

CJ/T51

2,3 

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2

25

总铜(以Cu计)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直接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法

26

总锌(以Zn计)

5.0

27

总锰(以Mn计)

2.0

GB/T11911

28

总铁(以Fe计)

10.0

29

总锑

原子荧光光度法法

15505

30

挥发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

7490

31

-

氯化物(以Cl 

600

银量法

离子色谱法

硝酸银滴定法

GB/11896

32

氰化物(以CN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7486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

33

氟化物(以F 

20.0

离子选择电极法(标准添加

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标准系列

离子选择电极法

/T7484

34

2-

硫化物(以S 

对氨基 

N,N 

二甲基苯胺分

容量法-碘量法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7133

35

硫酸盐

铬酸钡容量法

还原-偶氮光度法

36

苯胺类

偶氮分光光度法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

光度法

11889

37

硝基苯

3.0

还原-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3194

38

苯系物

2.5

注:

 根据城镇下水道水质特点,本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

标准》CJ/T 

51 

为首选分析方法。

4.2.2 

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DB31/199。

4.2.3 

凡本市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食品加工等企事业单位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

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或行业标准执行。

4.2.4控制项目中第16至第24项一类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后排放。

4.3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设置和管理

4.3.1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排水户都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排水许可

证,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并设置水样采集点标识。

4.3.2 

经确认的检测井是法定的水样采集点。

排水户应当经常对检测井进行管理和维护。

4.4 

采样监测

4.4.1 

各排水户因地理位置等原因,共用排水专用检测井的,各单位均应保证达标排放。

4.4.2 

污水样品的采样监测应符合GB12997,CJ3082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在检测井内采样的规定。

4.4.3 

污水样品采样方案设计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当表面有漂浮物质时,如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不

能按常规办法采样,而要从表层下面(水面下5cm~30cm处)采样。

悬浮固体和易沉固体应该在等动力

下进行均匀采样。

采样器探头或采样管应妥善地放在进水的下游,采样管或器具不能靠近管壁,应在

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

4.4.4 

污水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GB12998的规定,条件许可应做到水质和水量的同步测量。

4.4.5 

污水样品的保存和管理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4.4.6 

污水样品的采样频率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瞬时浓度值超标的可列为重点监测对象继续监测。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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