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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牵制及稽核制度22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3

(三)、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24

(四)、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5

(五)、存货内部控制制度26

(六)、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借入和借出)27

(七)、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内部控制制度28

三、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34

(一)、资产台账管理制度34

(二)、资产清查制度35

(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管理制度36

(四)、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制度38

(五)、撤制村队处置集体资产制度40

一、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

1、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4、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积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有效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6、保证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会计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8、组织本单位按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无拒绝、隐匿和谎报的情况。

9、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奉献社会。

3、会计人员必须每年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坚持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分离。

5、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村的银行印鉴卡必须由两人以上保管,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会计人员都必须经过电算化培训并取得《电算化上岗证书》方可担任电算化工作岗位。

2、会计电算化工作岗位分为:

电算化主管、系统管理员、软件操作员、审核记账员、会计档案管理员、电算化审查员、数据分析员。

在不违背内部牵制原则下,可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严格执行电算化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3、为便于会计信息交流和共享,实现网络化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安装所在县县统一的财务软件。

4、按照电算化软件使用要求,进行系统初始操作、账务系统操作。

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明确划分操作权限,互相牵制。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

5、要明确财务电算化管理员,负责电算化软件和硬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计算机软件维护,每周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并作好检查记录,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备份要求永久保留。

定期备份数据,以磁盘、硬盘、光盘等介质保存的数据必须有双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并确保安全。

7、要明确电算化审查员,负责监督本单位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随时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村总会计岗位职责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2、沟通和协调好工作、组织和指导所属村组财务人员搞好土地承包管理、财务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等管理工作。

3、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核算和依法监督,未经村村务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予入账,准确及时地编制和汇总好会计报表并上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4、参加村级经济的管理活动,拟定和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及有关经济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加强监督,认真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村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5、加强对资金、票证、会计档案的管理。

6、依法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备查簿。

7、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符合县镇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8、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9、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10、经常与有关单位核对账务,发现差错,寻找原因,及时纠正。

11、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国家政策,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严格对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

2、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库存现金限额根据3-5天的零星开支需要,不超过8000元为核定依据,不得超额;

收入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不得私自将收入的现金直接坐支;

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

3、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签发,签发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现金、银行存款收付要按照记账规则逐日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定期编制出纳报告单。

4、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对未达款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好收据、发票等重要空白凭证,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和核销手续,定期盘点。

(六)、村财务管理网络图

(七)、村级财务流程网络图

(八)、收支预决算制度

根据《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为促进村级经济持续有序发展,确保及时完成预算资金筹集,合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必须制定村级收支预决算制度。

1、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包括经营收入(含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一事一议公益事业筹资收入和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包括经营支出(含租赁成本及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包含教卫福利事业支出、支农支出、一事一议公益事业支出)。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人民币元为货币计量单位。

村民委员会对财政及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移作他用。

2、预算的编制

(1)、村级预算的编制应同本村经济实力相适应。

其具体编制时可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预算编制应严格控制,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

(2)、妥善安排基本建设经费。

在保证村级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基本建设经费。

对于急需解决村民的公益事业基建经费,在预算支出资金安排中确有困难的,可以召开农户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解决。

(3)、村级预算可按照预算支出总额的5%左右提留预备经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突发性开支。

(4)、村级预算支出项目当年未完成需延续下年的,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如有结余可作为下年预算或预备经费。

3、预算审批

(1)、村民委员会须在年初向村民代表大会作预算草案报告,并由村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审查批准的村级预算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在1月底之前上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4、预算执行

(1)、村级预算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2)、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使用。

(3)、村民主理财小组应监督村级预算的执行。

(4)、村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必须调整的预算项目,村委会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决算

(1)、要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草案,认真总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村级决算草案由村委会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

(2)、村级决算草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定、表决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3)、当年的村级决算草案和下一年度的村级预算草案可在同一次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九)、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3或5名人员组成,村两委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村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集体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实行回避。

3、村民主理财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2)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库存物资变动情况;

(3)账实相符和收支凭证的有效情况;

(4)投资收益增减情况;

(5)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6)所有者权益情况;

(7)各种承包合同和租赁协议及执行情况;

(8)村干部领取报酬情况;

(9)各项提留款、统筹款、代收代缴款收支情况。

4、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权如下:

(1)在民主理财时听取村级财务活动情况的汇报,审查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对预算内的合理开支,在原始凭证上盖章,对有疑问的或预算外的支出事项进行咨询,提出纠正不当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3)可以参与本村的财务预、决算活动;

(4)可以参与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

(5)有必要时,村民主理财小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请对未被村民委员会采纳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决策;

(6)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尊重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自觉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工作的监督。

7、本村每月30日为村民主理财日,逢节假日自动顺延。

村民主理财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村总会计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理财活动。

8、民主理财的程序如下:

(1)由村民委员会有关成员或村总账会计汇报上月村级财务活动情况;

(2)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核,对预算内的合理开支,在原始凭证上盖章,对有疑问的事项或预算外的支出情况进行咨询,村民委员会有关成员或村总账会计对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予以答复;

(3)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民主理财意见或建议。

9、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财务状况,广泛听取村民对村级收支、村务公开、村重大经济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适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通报整改情况和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整改结果。

10、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时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11、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档案。

(十)、村财务公开制度

1、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财务公开,村财务公开至少每季张榜公布一次,其中村会计报表每月公布一次,对重大经济事项和村民特别关心的事项应随时予以公布。

2、村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表(按年度公开);

(2)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按月公开);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明细表(按月公开);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明细表(表一、表二)(按月公开);

(5)村管理人员报酬(按年度公开);

(6)村干部外出考察情况(及时公开);

(7)村业务活动费开支情况(按季度公开);

(8)土地及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及时公开);

(9)重大工程项目情况(及时公开);

(10)集体资产经营租赁情况(按年度公开);

(11)民主理财情况(按月公开);

(12)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公布的内容。

村财务公开内容要结合其他村务公开内容,如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按年度公开);

村实事项目承包情况(按年度公开);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按季度公开);

社会救助情况(按半年公开);

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按年度公开);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实施情况(及时公开)等按公开时间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3、村财务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布及时。

4、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经常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村务公开成效,促进村干部廉政建设。

(十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保管。

2、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得“坐支”。

3、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不得超过8000元)。

4、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

5、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出金额,并与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相符。

6、出纳应按开户银行账号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余额,月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不符,确系未达账项的,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7、出纳应定期与会计对账,核对双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相符。

8、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将公款转作个人储蓄。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账户,对确需增加开立账户的,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并经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批准。

10、严格执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经济事项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非现金结算。

11、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2、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对保险柜密码保守秘密并管好钥匙,不得任意委托、转交他人,出纳人员调动,接收人必须更改保险密码。

(十二)、票据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的签发、取得、保管。

2、支票要有专人保管、专人签发。

3、支票签发人不得持有全部印鉴章,实行相互制约。

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与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5、不准签发虚假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6、领用支票等票据须有必要手续,作为支票等票据应妥善保管。

7、收入款项,必须开具统一收据;

支出款项,应向对方索要正式发票等凭证。

8、发票、收据要有专人领用、保管、使用和调换。

(十三)、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对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主任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对村干部的考核内容。

2、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定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好清理登记,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4、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回的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低于10000元的报损,由村民委员会两名以上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0元的报损,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审批。

5、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6、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和老债务的增加,确需发生和增加的,须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各项开支实行先请示后实施的程序。

2、具体报销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经村负责人审批,再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出纳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审核后属于真实、合法、准确的凭证才能报销。

4、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5、预算外和预算内低于10000元的开支,由书记一人签字审批,超过10000元低于50000元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两名以上负责人审批。

6、对于重大货币资金超过50000元的支付业务,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审批。

7、福利津贴、值班费、劳防费、通行费等标准按镇制定的标准,定期发放。

8、对于基建项目支出,按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办理。

9、业务活动费要严格控制,并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做到谁接待谁报销,并按报销设立明细分类账或备查账。

具体按镇政府发布的《关于非生产性支出实施意见》执行。

(十五)、财务审计制度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和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必须主动接受任期上级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2、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和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议员任期届满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3、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和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离任审计。

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财务进行审计。

5、对重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6、以上审计由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审计报告报镇纪委备案。

镇纪委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经审计发现问题的,由镇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7、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8、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及时予以处理。

9、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档案。

(十六)、征地补偿费管理制度

1、实行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

村应每季度与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核对有关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往来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并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

2、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业务活动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将土地补偿费列入村当年度收益用于分配。

使用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地上地下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处置,涉及农民个人部分的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资金,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事后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经批准使用的征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村民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村委会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4、当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十七)、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1、村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立项,并经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项目不招标;

项目资金无着落或不到位的不招标;

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招标。

2、经批准的基建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果投标单位少于5家,不能召开招投标会议,如投标单位无标书、无工程预算,不能参加投标会议,投标前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事前审核。

招投标会议必须由村干部、村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加,并聘请镇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实行当场开标、评标,公布中标单位。

3、与中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签订正式工程项目合同,合同必须合法、合理、有效。

4、实行基建项目授权批准制度。

对于政府拨款项目,经村两委班子讨论决定;

对于需配套资金的,50万元以内由两委班子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对于自筹资金的,20万元以内的由村两委班子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5、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6、对基建项目的始终要进行监理,大型项目要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

对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验收,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严禁出现“豆腐渣”工程。

7、基建项目竣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双包”工程应预留5%—10%的一年维修保证金。

8、对基建项目的造价应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9、建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验收、审计等档案。

10、利用村务公开栏、新闻媒介等方式,对招投标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十八)、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管理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合同、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按照合同条款内容订立,订立合同时,还应明确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3、签订50万元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和其他重大合同,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同意。

所有签订的合同应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4、当事人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诚实信用。

5、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由当事人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6、合同履行及解除、撤销终止履行时,如一方有违约,违约方必须用其财产来弥补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7、建立合同台账,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妥善解决问题。

9、所有合同必须造册登记,装订成册并存档。

(十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核算材料,它是纪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村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2、村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当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应由会计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自行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经村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做好备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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