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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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934电能计量柜

GB/T16935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17467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T17468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11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68住宅建筑规范

DL/T404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37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57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72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

DL/T791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DL/T5103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16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231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JB/T100886~220kV级变压器声级

JB/T711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NDGJ96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

DL/T698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CJ/T188-2004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Q/GDW1376.1-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

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Q/GDW1374.2-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

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3.2 多层住宅

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3 小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指九层至十一层居住类建筑。

3.4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指十二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5 超高层住宅

超高层住宅指三十层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3.6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3.7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8 汽车库分类

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

3.9 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0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

3.11 双电源

指向同一个供电负荷供电的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

两个线路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3.12 双回路

指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两个线路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的同一中压母线。

3.13 产权分界点

供电企业和用户资产(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连接分界处。

3.14 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10kV)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3.15 开关站

户内设有中压(10kV)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俗称为开闭所。

3.16 环网柜(箱)

也称环网单元,用于中压(10kV)电缆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户外环网柜,户内环网柜采用间隔式,称环网柜。

户外环网柜采用组合式,称箱式开闭所或户外环网单元。

3.17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18 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简称箱变。

3.19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0.4kV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出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配电装置,简称分支箱。

3.20 低压供电半径

指从配电室(箱变)低压柜出线至电表箱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包含表后线路长度。

3.21 接户线

指从最末一级电缆分支箱到电表箱的线路。

3.22 进户线

指从电表箱到每户住宅的线路。

3.23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4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4.2本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居民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建)应执行本标准。

城镇(含县城区、新民居建设等)小区配建应参照本标准。

4.3小区配建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预留10kV开关站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并须当地供电部门参与设计审核。

承接新建住宅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应的资质。

4.3.1设计资质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输变电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和勘察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3.2施工资质要求

应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五级及以上承装、承试;

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3.3监理资质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4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供电工程。

对与供电部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建项目,为保证今后的运行维护和供电质量,在建设过程中供电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宜全过程参与。

4.5小区配建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6小区配建的配电设备及材料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小区配建所使用的供配电设备及材料应经省级及以上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

4.7小区配建内居民负荷部分应单独设置配电设施,与商业或其他大型公建设施的配电设备有明确区分,并设置独立的配电站房。

4.8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

4.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区配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归属地供电部门实施,各地方供电部门应无偿配合监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地方供电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反馈供电部门。

4.10小区配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供配电设计原则

5.1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5.2住宅小区内一级负荷

5.2.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5.2.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5.2.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5.2.4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

的人防工程。

5.3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

5.3.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5.3.2Ⅱ、Ⅲ类汽车库。

5.3.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

5.3.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5.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5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第2.0.2、2.0.3条规定。

即: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5.6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第2.0.6条规定。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双回线路供电。

5.7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但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用电负荷宜满足双电源要求。

5.8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8.1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5.8.1.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

住宅小区内公建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配电室所辖住宅,每配电室按两台变压器计算)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5.8.1.2住宅小区每户容量宜按以下原则配置:

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4kW。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详见表1)。

表1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计算

序号

建筑面积

每户配置容量

1

小于80m2

不低于4kW

2

80~120m2

不低于6kW

3

120~150m2

不低于8kW

4

大于150m2

不低于12kW

5

别墅类住宅

根据实际需要,不低于16kW

5.8.1.3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60-100W/m2;

商业100-150W/m2。

5.8.1.4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原则应按:

小区配建的车位数*单台充电桩容量*需用系数。

5.8.1.5小区内地源热泵、电锅炉等集中取暖的热设备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用户建筑面积(m2)*用户数*50W*需用系数配置。

5.8.1.6分散电采暖用户应在小区用电设计时,考虑每户用电负荷的增加。

5.9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5.9.1单台配变容量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配电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

Kp)

表2配变容量选择配置系数表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72户及以下

0.7

72户以上300户以下

0.6

300户及以上

0.5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0.8

5.9.2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需用专用配变供电的,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5.9.3考虑到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大部分在夜间充电,可采用小区公用配变供给,但在小区用电设计时,应在电缆分支箱内考虑充电桩负荷配出。

5.9.3地源热泵、电锅炉等集中采暖电设备需用专用配变供电,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5.9.4分散电采暖用户应按实际负荷考虑配变容量的增加。

5.10住宅小区内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低压干线截面选择配置系数表

居民住宅户数

3户及以下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36户以上

不小于0.6

5.11住宅小区配变的单台容量选用,油浸变压器不应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不宜超过1000kVA,最大不应超过1250kVA。

5.12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对于住宅小区中由双电源或环网方式供电的一、二级负荷,其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的不同母线。

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由双电源供电外,还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5.13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线路宜选用电缆方式供电。

5.14开关站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供电的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

开关站的馈线原则上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5.15高压供电方式

5.15.1住宅小区高压供电宜采用“环网柜+开关站+配电室”供电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环网柜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供电。

个别情况可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

5.15.2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宜采用户内配电室方式供电。

5.15.3配电室宜按2台变压器配置,负荷较重不宜超过4台变压器。

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宜采用630、800、1000、1250kVA。

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

5.15.4电缆线路干线截面应按远期规划一次选定,构成环网的干线截面应匹配,建设改造区域的电缆截面及材质选择应标准化,不应采用双缆并联接线。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5.16低压供电方式

5.16.1住宅小区低压配电网,宜采用放射式结构,低压供电半径不得超过250米。

5.16.2低压配电线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采用三级保护,一级保护应设置在进建筑物的配电装置处,中间级保护应设置在表箱表后分户开关处,末级保护应设置在户内综合配电箱相应回路处。

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相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分级保护特性。

5.16.3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电缆分支箱。

低压线路应采用多点及末端接地方式。

5.16.4每台变压器应装设低压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器容量应满足不小于30%变压器容量。

5.16.5每台配电变压器应安装满足计量要求的配电变压器综合测试仪或计量装置,以满足分线分台区及电压考核要求。

5.16.6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三相五线制,保护接地中性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

5.16.7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5.16.8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

5.16.9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

5.16.10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

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采用预分支电缆方式或插接母线式,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5.16.11别墅区,以单栋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

5.16.12配电室每路低压出线接带负荷不宜超过200kW,用电负荷较小的居民住宅用户,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

5.17接线形式

5.17.1住宅小区电源应经断路器设备接入主网。

5.17.2小型开关站(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中型开关站(2进6-8出)和大型开关站(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开关。

5.17.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低压进线开关与母联开关之间加装闭锁装置(电气联锁+机械联锁),确保低压进线开关与母联开关不能同时合上。

5.17.4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居民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并独立设置敷设路径。

5.18其他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适应“绿色、环保、低碳”的社会发展要求,停车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配套设施。

6设备选型原则

居民小区配套电力设施所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套电力设施,所需设备采购时,应采用供电部门设备及主要材料统一采购招标技术规范。

其他小区配套电力设施所需设备可比照执行。

(见附录)

6.1配电变压器。

6.1.1箱式变电站变压器选用S13型及以上系列低损耗油浸全密封变压器,独立建筑配电室内的变压器、楼内配电室选用10型及以上系列低损耗干式变压器,变压器中低压为0.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大于1250kVA(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接线组别采用Dyn11(GB5002-20097.0.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6.1.2特性变化大的负荷,可选用非晶合金变压器。

6.1.3干式变压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6.1.4变压器应采取减振、降噪、屏蔽等措施,变压器室应满足防火、防水、防小动物等要求。

干式变压器应带有温控、风机等设备,带有金属外壳,设置主变超温远程告警装置。

6.2箱式变电站

6.2.1箱式变电站容量不大于630kVA。

6.2.2箱式变电站高压部分宜采用SF6环网单元,环网单元应由进线单元、配变出线单元、环出单元组成,环网单元应具有“五防”(防止误分、合断路器;

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防止带地线送电;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功能。

环网负荷开关柜选宜用额定电流63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小于20kA,额定峰值耐受电流不小于50kA,SF6环网单元应配置压力指示器,具备低气压分合闸闭锁功能。

6.2.3箱式变电站内环网单元、变压器及低压设备导体应绝缘封闭,环网单元及箱式变电站的箱体设计有压力释放通道,能够防止故障引发内部电弧造成箱外人员伤害。

6.2.4低压部分组屏安装,主开关选用框架式断路器,低压馈线选用塑壳断路器。

630kVA箱式变电站低压馈线采用6路400A,2路250A设计;

400kVA箱式变电站低压馈线采用4路400A,2路250A设计;

考虑小区负荷变动低压馈线开关采用电子式脱扣器。

框架式断路器额定电流与变压器容量相匹配,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应不小于65kA;

塑壳断路器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应不小于50kA。

6.2.5箱式变电站外壳应具有良好通风散热性能及防腐、防水、防震、防尘、防电然功能。

箱壳温升等级不宜超过10K,宜采用底进顶出的通风结构。

6.3高压开关柜

6.3.1高压开关柜宜选用12kV、31.5kA真空开关高压开关柜(KYN28)表述方式:

电压等级匹配。

6.3.2高压开关柜配置电动、手动操作机构,配置配电自动化功能,具备“五防”(防止误分、合断路器;

)闭锁功能并与当地供电部门保护后台配套;

应配置带电显示器(带二次核相孔、按回路配置),应能满足验电、试验、核相的要求。

高压开关柜不应放置在高潮湿场所。

6.3.3进线柜加装过流、速断等功能微机保护装置;

馈线柜加装过流、速断、过负荷、变压器保护等功能微机保护装置;

母联柜设置备投装置,实现进线备投或母联备投功能;

保护装置应具有三相测量及保护电流回路,保护跳闸及防跳回路,配置配电自动化功能。

6.3.4高压开关柜宜选用额定电流125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宜小于31.5kA,额定峰值耐受电流不宜小于50kA。

6.4低压开关柜

6.4.1低压开关柜宜选用母线区、设备区和电缆区互相隔离的开关柜,设备导体均绝缘封闭,可选用抽屉式,采取下进风、上出风散热结构,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

6.4.2主母线选用额定电流250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小于65kA/1s。

6.4.3低压进线、分段开关宜采用电子控制的智能型框架开关,并有中文人机界面和数显仪表,并具有故障记忆查询功能。

配置电动操作机构,额定运行短路分段能力不低于65kA,出线柜开关采用塑壳空气断路器,额定运行短路分段能力不低于50kA,配电子脱扣器(瞬时脱扣、短延时脱扣、长延时脱扣三段保护),应具备分励脱扣器及辅助触点等附件,不应设置失压脱扣。

6.4.4变压器自动补偿装置,应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以及抑制谐波等功能。

装置安装地点的系统电压波动范围不超过额定工作电压的±

10%,无抑制谐波或滤波功能的装置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6.4.5在规划及实施配电自动化区域,宜使用带通讯功能的智能型低压开关。

6.5操作及保护电源部分

6.5.1一体化电源系统主要由交流电源、直流电源、蓄电池组及各类监控管理模块组成。

6.5.2一体化电源系统采用分布架构,各功能测控模块采用一体化设计、一体化配置。

容量不小于40AH。

6.5.3交流电源部分:

交流输入380V两路(ATS转换),馈出3路40A。

6.5.4直流电源部分:

220V充电模块配置为一用一备,应具备C级防雷保护功能。

控制母线输出4路32A,合闸母线输出4路32A,合闸母线应具备降压装置。

6.5.5蓄电池部分:

直流12V蓄电池18节1组,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免维护蓄电池。

6.5.6监控部分:

对一体化电源屏中交流、直流、蓄电池部分进行监控,并具备通讯接口。

6.5.7屏体防护等级IP30级,选用高强度钢组合结构,并充分考虑散热的要求。

屏柜应有良好的防电磁干扰的屏蔽功能。

6.6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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