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259835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条科技资金使用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

科技资金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投入工作的领导和引导,把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科学事务管理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种经费;

(二)国家和本市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各类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和投入的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科技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从2017年起本市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每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投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和自身发展需要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逐步实现研究开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同国内外先进企业相当。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第十二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资助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等。

第十五条对增加科技投入的,享受以下政策: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可视同业绩利润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加计扣除;

(三)对企业取得的用于科技创新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额中减除;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财政性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依法开展风险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知识产权融资补贴和科研设备租赁补贴等。

第十七条对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意愿,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学基金。

对科技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资金投向,运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适应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合理配置科技资金,保障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投入,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财政性科技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事务等与科学技术相关的支出。

财政性科技经费可以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科技创业投资等使用方式。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要求,统筹确定年度科技发展目标、科技工作任务和与之相匹配的财政性科技经费,统筹建立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规则、绩效评价标准、目标管理问责制度和信用制度。

公益性科研机构运行和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技术研究,财政性科技经费应当予以稳定支持。

非涉密科技事项的财政性科技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和违规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科学技术项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行为,骗取科技经费。

第二十二条科技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投入以及研究开发投入统计制度,确定统计标准,定期发布统计数据。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以及研究开发投入统计数据资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和本市政策减免的财税费用,应当全部用于科技投入。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使用财政性科技经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挪用、克扣、截留政府科技经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

并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全额追回科技经费,没收非法所得。

视情节轻重,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下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骗取金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科技投入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研究开发投入是指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即研究开发经费。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现就《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市第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力争2017年在西部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2.5%”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之一。

而“十五”、“十一五”时期我市均未实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规划目标,2012年我市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1.38%(全国总体水平为1.97%),完成2.5%的投入目标仍然十分艰巨。

自1998年7月1日颁布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以来,在财政性科技投入、激励社会投入和经费使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法制保障作用,但有许多问题亟待修法加以解决,主要是:

激励全社会科技投入力度不大,研发投入总量不足,难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的要求;

科技投入外延和内涵、支出结构、使用方式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

科技经费监管等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2009年5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时,专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的说明》中明确: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正原《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因此,修订《条例》,对保障科学技术投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市科委从2009年开始,为修订《条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将条例修订列为立法调研项目。

去年11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我委联合组成起草组,启动《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

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先后赴区县、高新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地调研,听取基层立法意见和建议;

赴江苏等地学习考察,汲取各地激励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多次召开部门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深入征求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法律、科技界专家意见。

同时,以书面和网络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奇帆市长、吴刚副市长等市领导高度重视,就立法的一些重要问题亲自研究,并做了重要指示。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订原则

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做大总量,管好用好。

重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科技投入的法制保障,完善科技资金使用、监管和惩戒的制度体系。

二是突出修法,必改则改。

重点修订不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不体现科技工作新要求、不符合法规文件新规定的条款,能保留的尽量保留,不推倒重来。

三是保持衔接,避免重复。

力求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赘述。

四是立法有据,凸显实效。

重在把我市已有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借鉴其他省市有益做法,吸纳各阶层人士意见和建议,体现修法需要,突出立法实效。

(二)关于框架设计

将原“科技投入”一章分为“科技投入”和“激励与保障”两章。

《草案送审稿》共有总则、科技投入、激励与保障、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32条,条理更清晰,针对性强。

(三)关于重点内容

《草案送审稿》共有5个方面的修订重点:

一是对全社会投入目标予以规定。

R&

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不仅是反映科技投入规模的指标,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指标。

为此,依据今年市人大、政协“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草案送审稿》第八条规定,确保从2017年起本市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

二是对财政性科技投入予以规定。

财政性科技投入,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提高政府科技投入水平,对于引导社会投入可以起到明显的杠杆作用。

立足于目前我市财政性科技投入较低的现状和推动科技事业大发展、驱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经费的迫切需要,借鉴其他省市做法,《草案送审稿》第九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三是对激励全社会投入政策措施予以规定。

社会科技投入,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体现。

必须要更多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同时引导银行、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机构加大科技投入。

为此,《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作出了3方面规定: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可视同业绩利润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加计扣除;

对企业取得的用于科技创新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额中减除。

《草案送审稿》第十六条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财政性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依法开展风险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科研设备租赁补贴等。

《草案送审稿》第十七条规定:

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意愿,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学技术基金;

四是对财政性科技经费统筹使用予以规定。

《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要求,统筹确定年度科技发展目标、科技工作任务和与之相匹配的财政性科技经费,统筹建立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规则、绩效评价标准、目标管理问责制度和信用制度;

五是对科技统计制度予以规定。

《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投入以及研发投入统计制度,确定统计标准,定期发布统计数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一并审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