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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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著作权的产生。
●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取得,●因合同而取得)。
●国家作主体的情况(购买、受赠、无主)。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的权利(独立,不得损害原作者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及其合作作者的条件,●著作权的行使(可分割,不可分割)。
编辑作品。
▼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
●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影视作品及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作者,转移作品的获得人享有展览权)。
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身份不明,身份确定后)。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33—45)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1)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作品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作品种类(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难点(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受保护程序,著作权行使原则)。
●民间文学作品及其特点(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
文化部已经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及其作为知识产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谁开发谁享有;
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职务开发,非职务开发)。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权)。
●著作权保护期限(25年,可续展25年)。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登记的原则(一项软件一项登记)。
●登记办理时限(120日)。
●侵权行为(7项)及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
第四节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3项)。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3项)。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46—60)
著作权内容概述
根据《伯耳尼公约》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首要权利。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
▼发表权成立应具备的特征(意思表示,公开)。
●推定同意发表的情况(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转移)。
●发表权的构成(发表、不发表)。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行使。
二、署名权。
●署名权构成(署名、不署名)。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作者)。
保护不受限制。
三、修改权。
构成(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
报社、杂志社的修改权(法定,文字)。
●修改对象(已发表、未发表)。
修改权的限制。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视为侵权的修改。
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复制方式。
二、发行权。
●发行权的内容(发行方式、范围、选择发行者)。
●发行须具备的条件(对象,目的)。
●行使途径(自行、授权他人)。
三、展览权。
●展览的目的,对象(原件、复制件;
已发表、未发表)。
四、表演权。
●表演的特点(公开)。
●权利行使和限制。
五、播放权。
●广播组织的使用。
六、制片权。
构成要件(固定,首次)。
使用的作品。
●权利者。
七、演绎权。
●改编权及其形式。
●非作者改编人的权利及其行使。
翻译权。
●强制许可翻译。
●译者著作权的行使。
●注释权。
整理权。
编辑权。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合格人”(3种人)。
●我国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
●我国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摄影作品,合作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章
邻接权(61—76)
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主体,对象,内容,受保护的前提)。
●邻接权制度的源流与发展(英国,1911年)。
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利的内容(●专有出版权,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出版者的义务(订立合同,出版作品,重印、再版作品,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
●我国邻接权保护的表演。
●表演者的权利(4项)。
二次使用费请求权。
●权利保护期限。
●表演者的义务。
录音录像作者权
录音制品。
录像制品。
●主体资格。
●转录人。
●客体。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保护期(首次发表后50年)。
●作者的义务(6项)。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
主体。
客体。
●权利(4项)。
保护期(首播后50年)。
●义务(4项)。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77—85)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及其特点(对象,与所有权无关,主体变更,标的的选择)。
▼著作权转让与使用许可(权利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
著作权许可使用及其特征(不改变著作权归属,权利受制于合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专有许可。
●许可合同。
●著作权质押。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86—91)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发表,目的,不得侵权)。
●合理使用范围[▼个人使用及其条件(3项),▼引用及其条件(3项),新闻报道使用,对政论性文章转载、转播,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教学使用及其条件(3项),公务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表演,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盲文出版](●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转载,●营业性演出,●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制作录音作品)。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通和区别。
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92—102)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须具备的条件(侵权事实,行为违法,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的种类(15种)。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著作权纠纷(侵权、合同纠纷)。
●调解。
仲裁。
诉讼。
著作权的管理
●行政管理(两级)。
集体管理。
第三编
专利权(103—202)
第九章专利权概述(103—108)
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的基本含义。
▼专利及其特征(特殊、合法、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
专利权。
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专利法。
●专利法的产生。
●专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归属,授予,实施、转让、许可,保护)。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4项)。
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1984年制定(1985年4月1日施行)。
2000年8月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109—115)
发明
●发明及其内容(3项)。
发明的分类(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其▼意义。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及其特点。
对实用新型保护的意义(3项)。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及其特点(4项)。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三者之间的关系。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5项)。
第十一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116—125)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广义,狭义)。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及其●条件(4项)。
现有技术(●时间点:
申请日)。
●技术公开。
(出版物公开、书面公开、口头公开、使用公开等)。
公开日的确定(专利文献的公开日,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使用公开日)。
单独对比原则。
先申请原则。
▼冲突申请及其构成条件(3项)。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3项)。
创造性及其●判断。
创造性的审查原则。
●创造性审查基准(解决了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技术效果,商业成功)。
实用性。
●能产生积极的效果(社会,技术,经济)。
●实用性审查原则(3项)。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不具有再现性,缺乏技术手段,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新颖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126—158)
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的特征(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3项)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的继承或赠与。
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及其应具备的条件(2项)。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符合的条件(2项)。
●有资格的专利申请人的种类(8项)。
▼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的原则
●书面原则。
单一性原则(例外)。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
●确定专利申请日应当注意的问题(2项)。
优先权。
优先权期(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国际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条件4项)。
●多项优先权。
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请求书及其●应写明的内容(5项)。
说明书及其内容要求(●内容应当清楚3项,●应有内容3项,撰写方式和顺序8项)。
说明书摘要应包括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种类(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
请求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图片或照片尺寸。
关于专利申请的其他事项。
关于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撤回。
第六节
中国单位、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
申请方式(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向PCT国际局提出)。
注意事项(5项)。
第七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1836年美国首创,163年荷兰创立了“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1、●初步审查及其主要任务2项,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及程序。
2、●公布申请18个月及早日公布,●公布的后果3项。
3、●实质审查3年内、自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8项)。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只进行初步审查,●程序,审查包括:
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权利的丧失与恢复。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期限和终止(159—168)
第一节专利权的撤消(已修改)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求人(任何人)。
●期限(公告授权日起)。
●理由(三性,新颖性)。
●受理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3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992年以前(发明15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年、可续展3年。
均自申请日起算)。
●1993年后(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
●导致终止的法律事实(保护期限届满,书面声明放弃,未交年费)。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169—180)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及其衍生的处分权。
●署名权不是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及其构成,●方法专利独占权的内容2项;
进口权;
转让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实施许可权;
放弃权;
●标记权,文字或“P”符号;
)。
专利权人的义务(交费)。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
种类—●强制许可[●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适用条件5项),●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条件3项)](●登记和公告,●普通实施,●支付使用费);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的穷竭,●善意使用或销售行为,●先用权人的实施及其●判断4项,临时过境及其●条件,●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第十五章
专利许可证贸易(181—191)
专利许可证贸易概述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许可贸易及其特征(许可方,标的,实施权,许可时间,备案)。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
●主要条款(实施方式,许可证属性,时间、地域,使用费,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技术归属和交换、技术指导、担保和保证)。
权利担保。
技术保证。
●禁用条款(5项)。
专利许可证的种类
独占许可及其特征。
●独家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
●分许可证。
专利许可证纠纷极其解决
●许可方的义务。
●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
违约责任(许可方,被许可方)。
●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继续履行。
仲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起诉)。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192—20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专利有效,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目的,法定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直接侵权行为7项,●间接侵权行为3项)。
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请求条件)。
法院的处理(●第一审法院,●地域管辖5项,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2年,)。
●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计算,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第四编
商标法(203—282)
第十七章
商标概述(203—215)
商标的概述
▼商标及其含义(标记,来源,显著特征)。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品名称与商标。
●商品装潢不受商标法保护。
●商务标语不受商标法保护。
特殊标志保护期限(4年,延期申请)。
商标分类
●使用对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形态(●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使用者(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特殊性质(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的作用
商标的作用(来源的标示,质量的监督,选购的指导,销售的广告)。
商标制度的产生
●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中国第一部商标法。
●建国后制定的三部商标法规。
第十八章
商标权(216—222)
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商标权。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的区别(排他性,受保护性,独占性)。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
使用权与禁用权的区别。
●使用权的限制(使用商品,使用商标)。
禁用权的效力范围(4种)。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形式(原始、继受)。
●国际上商标原始取得的方法(注册原则,使用原则混合原则)。
●继受取得的方式(转让,继承)。
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及其原因[注销(自动申请、过期、无人继承);
撤销(违法撤销:
自行改变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连续3年停用、商品问题。
不当注册撤销,争议撤销)。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223—241)
商标注册的概念和意义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保护专用权,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申请文件
●申请人。
●申请代理。
●申请文件(申请书、●商标图样、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
●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的注册条件
●显著性,便于识别。
●不得使用的文字或图形(10项。
补:
1、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加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6、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使用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节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
●形式审查及其内容(申请人,申请日,一件商标一件申请,申请文件)。
●实质审查(文字、图形的含义及其效果)。
●对申请的复审(●不予受理的情况4项,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结果)。
初步审查。
公告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告内容(7项)及作用(3项)。
异议程序(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
▼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在先申请权,避免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对异议的复审(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核准注册(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242—248)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商标注册无效补正。
●注册不当的撤销情况(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注册无效的事由(文字、图形或者及其组合违法,●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5项)。
撤消时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形式)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