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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工作,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乙方检(监)测资质能涵盖的项目必须由乙方独立完成,监督抽检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若有乙方检(监)测资质不能涵盖的检(监)测、试验项目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抽检单位有限定要求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及其检(监)测结果需取得管理部门的确认。

()在进行检(监)测服务过程中,乙方负责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相关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协调,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乙方提交的检(监)测报告在甲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有遗漏或错误或需补充提供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补充或修订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相应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检(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与监管系统联网并进行传输报送,乙方确保不因传输报送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服务要求

()承包方式:

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已包括为完成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要求的所有材料设备检(监)测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含各种车辆、仪器设备、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检(监)测试验费、测点埋设和损坏修复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临水临电安装、临时道路铺设、机械设备进出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检测配载、桩头处理、试坑开挖、疏干排水、工作搭架、工作棚、锚桩及焊接等相关费用)、差旅交通、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相关协调费及其他实物和技术工作收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其他辅助工作,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各相关检(监)测工作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除投标基准日后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检(监)测内容发生变化之外,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最终按照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检(监)测工作量进行计费和结算。

()服务进度:

满足施工进度及甲方要求,乙方应在检(监)测完成后天内提交正式检(监)测成果报告。

检(监)测报告应提交一式十二份(如甲方有需要,增加报告份数,乙方须无条件免费提供)。

()服务期限:

从乙方进场至完成所有检(监)测项目且技术成果通过审批,确保检测工作满足项目进度需求。

()成果报告需加盖盖有广东省建设厅核准的工程检(监)测报告专用章、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计量认证合格“”标志,盖章后的检(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检(监)测报告签认人员的检(监)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并且有效。

()服务质量要求和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检(监)测方案符合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和设计单位的要求,检(监)测过程中无因检(监)测单位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全部检(监)测工作完成后出具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检(监)测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或甲方要求,配合工程进度,及时到现场进行检(监)测工作。

检(监)测单位须制定现场作业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现场作业可分区域进行(按设计单位的分区图)。

()检(监)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类型,设计要求,检(监)测目的,检(监)测依据,检(监)测数量,检(监)测日期;

)主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必要时);

)检(监)测对象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必要时);

)主要检(监)测仪器设备;

)检(监)测方法;

)实测与计算分析图表和检(监)测数据汇总结果;

)检(监)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描述(必要时);

)检(监)测结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本项目检(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

()乙方检(监)测人员不按检(监)测合同履行检(监)测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检(监)测人员,如乙方不更换或更换后的检(监)测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检(监)测职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或监理)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监)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可随时查询。

()向乙方提供开展检(监)测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

()甲方驻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甲方驻场代表应通知乙方。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检(监)测的场地及安排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测点保护工作;

告知驻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检(监)测的检(监)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选定检(监)测部位。

当已选定的桩(点)位无法满足现场检(监)测条件要求时,甲方应负责重新选择桩(点)位。

()在乙方进场前提供检(监)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有关的设计及施工资料。

对检(监)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指定专人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对乙方的现场检(监)测作旁站式监督。

()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检(监)测条件:

①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乙方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组织本项目检(监)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当出现清单缺漏项或因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检测项目时,委托人有权进行增加,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检测。

()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指定项目负责人为工作联系人,乙方人员若有变动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检(监)测实施方案。

()有权对涉及检(监)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提出书面建议。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检(监)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监)测报告,不受甲方干涉。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检(监)测服务报酬。

()乙方应保证其机构和检(监)测人员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资质,不得擅自改变检(监)测人员,如需改变检(监)测人员,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甲方保证检(监)测人员资质不低于被更换的检(监)测人员。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检(监)测实施方案》及上述相关人员资质证件复印件,经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甲方以此考核乙方的检(监)测工作。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检(监)测内容、项目及数量。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修改后的检(监)测方案需重新报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并经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检(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甲方审核。

()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小时内,按甲方的具体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检(监)测人员和投入设备。

当甲方的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检(监)测要求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

()乙方应认真、勤奋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检(监)测报告并对检(监)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对检(监)测报告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

()检(监)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对本方检(监)测人员及专项试验室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乙方协调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项目的检(监)测工作,如有需要安排检(监)测人员常驻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开展相关检(监)测工作。

()乙方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检(监)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乙方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检(监)测服务,并应按甲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检(监)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检(监)测工程量或改变检(监)测手段的,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甲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响应的事宜,乙方应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按时进行现场试验、提交检(监)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运送、交付等工作。

()向甲方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

()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检(监)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检(监)测结果。

()保证检(监)测人员具备检(监)测资格,保证持有的检(监)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

()提供检(监)测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

保证检(监)测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

()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检(监)测结果及检(监)测过程中获取的与甲方及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保证检(监)测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将检(监)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检(监)测报告或修改检(监)测结论,损害甲方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检(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在检(监)测工作中,乙方应该遵守安全防护有关规定进入现场作业,若发生安全事故致使甲方、乙方及其他第三方人员人身伤害、检测设备损坏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时,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履约担保、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履约担保

、乙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保函的形式:

银行保函。

、履约保函的金额;

为签约合同价的,即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履约保函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在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完成结算审核,同时付款至结算总价的前完全有效,在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结算总价的后第天起失效。

如果履约担保注明具体截止日期仍不满足担保期限要求,乙方应及时向原担保银行申请顺延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履约担保,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将在此担保额度内扣除因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担保金额度的,还应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二)服务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检(监)测服务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三)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且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预付款申请,预付款签约合同价×

,预付款不进行抵扣。

、检(监)测费用按已出具的检(监)测报告进行支付,乙方应当按经甲方确认的已出具的检(监)测报告统计已检(监)测的工程量及费用,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支付当期检(监)测费用的。

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支付。

实际检测数量与投标清单中数量不符的,按实际数量进行支付,实际检测数量在结算时进行调整。

、当甲方已支付的检(监)测费用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余下费用待所有检(监)测项按要求检(监)测完成、检(监)测成果报告通过相关部门认可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结算申请,并在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待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完成且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损害赔偿费用、其他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上述应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

、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乙方需先向甲方提供付款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结算总价的时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剩余),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号

电话:

()

开户行及账号:

工商银行机场支行。

第九条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因投标基准日后相关强制性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检(监)测内容发生变化或因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检测项目以及工程量清单缺漏项需要调整或重新确认综合单价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参照投标综合单价中类似项目进行调整或重新确认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一十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

对甲方提供的或乙方因提供本检测服务而接触到的甲方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无甲方书面许可,不能将甲方的技术资料有偿使用在南航综合培训中心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或转让或外传给第三方。

、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了解或有途径了解保密内容的乙方人员。

、保密期限:

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泄密责任: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在甲方约定时间内进行检(监)测工作。

若乙方原因引起检验检(监)测工作或检验检(监)测报告延误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批次检验检(监)测服务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时,乙方需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不按甲方通知开展工作或三次未能在甲方约定时间内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监)测报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批次检(监)测服务预付款和进度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必须如实、客观编写检验检(监)测报告,若由于乙方工作失误或检验检(监)测报告不实,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时,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批次检(监)测服务预付款和进度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检验检(监)测成果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修正、补充和完善。

如经过修正、补充和完善的检验检(监)测成果报告仍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批次检(监)测服务预付款和进度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一经甲方查实,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签约合同价的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

乙方应当返还所有甲方已付款款项。

()服务期内,如乙方发生擅自分包、违法分包、转包已接受委托的项目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批次检(监)测服务预付款和进度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时,乙方需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资质,或检(监)测报告不被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检(监)测报告不被认可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结算,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批次检(监)测服务预付款和进度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时,乙方需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工地出现危险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由于乙方的检(监)测工作及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及时到场进行工作。

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经甲方催促不按时进场开展工作或进场后三次未能及时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监)测报告或甲方要求的文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该批次检(监)测服务预付款和进度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因乙方检(监)测工作不及时或其提供的检(监)测资料不准确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所有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以及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本合同若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后,乙方已经完成的且经甲方认可接收的检(监)测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项目检(监)测人员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

项目负责人每次处以违约金万元,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违约金万元,主要检(监)测人员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万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万元。

第一十二条争议解决

()甲方(或第三方)对乙方的检验检(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检,由甲方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检(监)测机构进行复检。

若复检结论与原检(监)测结论相同,则由提出复检方承担复检费用;

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寻求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本合同。

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不互相索赔。

()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情形时,乙方未开始检测服务工作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已经支付的服务费应予退还;

已开始检测服务工作的,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工作量支付合同费用,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超过实际完成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工作量对应费用的,多支付的款项乙方应予以退还。

同时,乙方应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给甲方。

第十五条其它

(一)甲、乙双方的设备、材料、人员等的生产安全及社会保险各自分别承担。

(二)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公章)(公章)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南航综合培训中心项目检测及监测服务报价清单

附件二:

廉洁协议

(全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全称)

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洁从业工作,防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甲乙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党风廉政建设,订立本协议。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都是建设放心工程、阳光工程、廉洁工程的责任主体,承担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甲乙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甲乙双方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开展廉洁从业教育,设立廉洁从业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甲方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等好处费。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乙方义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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