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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区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人社〔2016〕50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创业孵化平台体系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5〕26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

2016年7月7日

 

附件:

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5〕26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为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业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创建多元化的创业载体,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创业服务领域,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孵化综合服务平台体系。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场地保障。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事务代理。

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税务申报、财务代理、专利申请、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

(三)创业指导。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指导、企业发展的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

(四)市场推广。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五)政策落实。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

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孵化对象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

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

基地已投入运行,具有完备的供电、供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500平方米以上,具备1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15户的能力。

(三)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

基地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四)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

建立管理服务队伍,有专家导师团队定期给予在孵企业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租金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要件:

(一)《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二)运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

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

(四)《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

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下同)以上,入驻孵化对象8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40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3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2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15户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转账核算,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对象,脱离创业孵化基地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帮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补贴资金用于补充基地运行费用不足,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基地房屋租用费用支出;基地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网络运行费用支出;煤气、水电、采暖等消耗费用支出;房屋修缮和物业管理费用支出、电力和通讯安装费用支出。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季度报表、年度考核制度。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年份起,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纳凭证等。

同时,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附件3),按要求报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附件4、附件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给予认定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补贴。

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基地自身违法违规经营,或对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失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对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适时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第二十条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其申请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2.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3.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

4.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

5.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资金审批表

 

附件1

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

申报基地级别

市级()市(县)、区级()

运营单位

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邮编

基地

基本

情况

注册金额

成立

时间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邮编

基地地址

基地面积

基地工作人员数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就业人员总数

基地情况简介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提供的

服务

□事务代理□创业辅导□信息查询

□人才服务□技术支持□管理咨询

□融资服务□市场开拓□其它服务

申报

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市(县)、区

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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