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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本要求用词说明21

条文说明22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危改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基本要求。

1.0.2农村危改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主要居住用房,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为整体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

评定为局部危险(C级)的,应维修加固。

1.0.3本基本要求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地区重建和新建一、二层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未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自建住房,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9度设防地区的农村危改房建设,其抗震构造措施应高于本基本要求的标准。

对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农村危改房,为保障总体质量安全,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应参照本基本要求并按6度设防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1.0.4按本基本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5本基本要求为不同结构形式农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设防标准与技术措施要求。

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建房户在满足本基本要求的同时,鼓励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确定的设防目标与抗震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设计。

1.0.6一般情况下,农村危改房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建房地所属县(市)的设防烈度取用,当建房地距离所属县(市)较远时,也可参照临近县(市)设防烈度取用。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2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3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4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

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5砖混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房屋结构。

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砖及混凝土砖等。

2.1.6砖木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

竖向承重墙体的类型与构造要求一般同砖混结构房屋。

2.1.7砌块砌体结构

由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

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砌块混合结构”;

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砌块木结构”。

2.1.8石结构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

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石混结构”;

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石木结构”。

2.1.9木结构

由木柱、木构架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砖墙、石墙等作为围护墙的房屋结构。

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1.10生土结构

由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

2.1.11结构体系

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

2.1.12木构造柱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设置的不以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木柱。

2.1.13砂浆配筋带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中设置的不小于60mm厚的水平砂浆带,砂浆带中通长配置水平钢筋。

2.1.14抗震墙

可用以抵抗地震水平作用的墙体(同时承受竖向荷载),墙体厚度及材料强度应满足各章相应规定。

2.2主要符号

MU——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3基本要求

3.1房屋的层数与高度

3.1.1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及适用设防烈度限值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及适用设防烈度限值

竖向承重构件类型

承重墙体

最小厚度

(mm)

房屋

最大层数

最大高度

(m)

适用

设防烈度

砖墙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

灰砂砖、水泥砖、混凝土砖

240

2

7.2

6度(0.05g)

8度(0.30g)

砌块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90

石墙

料石

200

片毛石

300

生土墙

土坯墙

1

3.9

8度(0.20g)

夯土墙

400

穿斗式木构架、木柱木屋架

木框架(木柱木梁式)、井干式

注: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适用设防烈度一栏括号内数值为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3.1.2农村危改房的层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m,二层层高不应超过3.3m。

3.2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3.2.1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或一般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对不利地段应由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勘明场地状况,并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危改房的建设。

表3.2.1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3.2.2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当地土质条件、房屋层数、荷载情况等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垫层换填法进行地基处理。

3.2.3所有类型农村危改房必须设置基础,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3.2.4对于墙体承重的农村危改房,宜采用无筋扩展基础,包括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

一般情况下,除岩石地基外,房屋基础埋深(从室外地面向下算起)不应小于500mm。

当为季节性冻土时,基础埋深宜在冻深以下。

冻土层较深时,可根据土层对冻胀的敏感程度及当地经验综合考虑采取适宜的地基处理措施与基础形式。

3.2.5对建房选址、地基和基础的质量安全评定,应作为基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农村危改房总体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的重点内容之一。

3.3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

3.3.1水泥、钢材等材料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质量合格证明。

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水泥;

不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中使用废旧钢材,钢筋应采用机械调直,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进行加工处理。

3.3.2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可采用C10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C20;

农村危改房建设使用的中低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可参考附录B进行配制;

2所有承重墙体采用的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砖、混凝土砖、免烧砖等)、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且应满足本基本要求4~8章的相关要求;

±

0.00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0.00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不同强度等级砂浆的配合比可参考附录A进行配制;

4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

现场制作的任何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5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3.3.3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对于厚度较大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墙体(墙厚不小于400mm),当采用泥浆砌筑时,应符合本基本要求6.2.2-5条的规定。

3.3.4鉴于农村地区钢筋混凝土空心预制板产品质量、施工技术难以保障,对于6度、7度区的砖混结构房屋、砌块混合结构房屋、石混结构房屋,预制板宜限制使用,8度区禁止使用。

3.4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3.4.1房屋体型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局部突出或凹进,立面不宜高度不等。

3.4.2承重墙体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竖向应保持上下连续;

宜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3.4.3同一房屋不应采用生土墙与砖墙、砌块墙或石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不应使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砌柱、土坯柱等承重方式。

3.4.4承重墙体设置门窗洞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2层高1/2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3不应在房屋承重外墙转角处设置转角窗户。

3.4.5大房间、室内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的端部或转角处;

室内楼梯宜选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式楼梯、木楼梯或钢楼梯,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内的楼梯。

4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4.1一般规定

4.1.1砖墙承重结构房屋根据楼(屋)盖做法的不同,分为砖混结构房屋和砖木结构房屋两类;

砖木结构房屋墙体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的设置要求同砖混结构房屋。

4.1.2承重墙使用的砖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

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2.5,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4.1.3地震设防区严禁使用空斗砖墙承重形式。

4.1.4地震设防区砖木结构宜建单层房屋;

当需建造两层砖木结构房屋时,8度设防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

6度、7度设防且楼、屋盖均采用木结构承重时,应增强楼、屋盖的整体性,并保证楼、屋盖与墙体的可靠连接。

4.1.5砖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4.2抗震构造措施

4.2.18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40mm×

18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2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宽度不小于砖墙厚度;

纵向钢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

3当楼(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时,可在相应楼(屋)盖位置不另外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但应在现浇板内沿外墙周边增配2A10通长钢筋,并与墙内构造柱可靠连接;

4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5当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下应设置构造柱;

当梁跨度在3.6m~6.0m之间时,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

4.2.27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当不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应在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0.06m位置设置厚度不小于60mm的砂浆配筋带,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墙厚不超过240mm时,砂浆配筋带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A8;

墙厚为370mm以上时,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

纵横方向配筋带交错时,钢筋应相互搭接绑扎,钢筋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

2楼(屋)盖采用预制板时,应在相应楼(屋)盖位置沿房屋周边交圈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

当楼(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时,可按本基本要求4.2.1-3条规定采用;

3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4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下宜设置构造柱;

未设构造柱时,大梁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或在梁下设置混凝土梁垫。

4.2.36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当不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应在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

0.00位置交圈设置砂浆配筋带,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条规定;

2当楼(屋)盖采用预制板且板底不设圈梁时,应在预制板板底设置砂浆配筋带,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条规定;

4当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或在梁下设置混凝土梁垫。

4.2.4基础圈梁、楼(屋)盖处圈梁及砂浆配筋带应水平交圈、闭合设置。

遇有门窗洞口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或附加砂浆配筋带,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750mm。

4.2.5房屋层高较大(≥3.6m)时,应在每层承重墙体中至少设置1道砂浆配筋带,以提高墙体的承载力与整体性。

4.2.6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板底不设圈梁时,现浇板在承重墙上应满搭,当板底设置圈梁时最少支撑长度不应小于120mm;

预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4.2.77、8度时,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4.2.8砖砌女儿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高度不应大于500mm,并且在出入口位置处应有可靠锚固措施。

4.2.9“硬山搁檩”砖木结构房屋应采取以下构造措施:

1对坡屋顶房屋,屋面坡角不应大于30度;

山墙顶部至房屋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6m;

27、8度时,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外山墙顶部应设置斜向钢筋混凝土爬山圈梁;

8度时,尚应在外山墙脊檩下方与水平圈梁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6度时,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砂浆配筋带;

4不应在山墙的山尖范围内开设高窗;

5檩条支承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垫木与檩条端部应钉牢,防止檩条移位;

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6端檩在外山墙上应出檐,内山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7椽子与木檩条搭接处应满钉。

4.2.10砖木结构房屋当采用木屋架时,应采取以下抗震构造措施:

1木屋架应为几何不变结构,上、下弦及腹杆应齐全,不应采用无下弦杆的人字形或拱形屋架;

2木屋架在前后纵墙支承处应与墙体圈梁、或墙内构造柱采用螺栓与扒钉可靠连接;

3当采用多榀木屋架且屋架跨度大于6m时,8度时应在端开间的两榀屋架之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宜设置在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并采用螺栓连接;

在屋架下弦跨中处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和剪刀撑拉结。

4.2.11当屋面坡度较小或采用平顶木屋盖时,木檩、木梁应支承在圈梁或砂浆配筋带之上,并可靠连接;

当木檩、木梁支承处未设圈梁或砂浆配筋带时,应在支承处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4.3施工要求

4.3.1砖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烧结粘土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

2砖墙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不应大于12mm;

水平灰缝砂浆应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砖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

墙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4埋入砖墙灰缝中的拉接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5砖墙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4.3.2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后浇筑构造柱;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并与基础圈梁相连。

5砌块承重结构房屋

5.1一般规定

5.1.1承重墙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且砌块生产龄期应达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

砌块外侧壁厚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

砌块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5.1.2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5.2抗震构造措施

5.2.1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以下抗震构造措施及相关要求同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1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的设置位置、数量及构造做法;

2墙体砂浆配筋带、墙体水平拉结钢筋的设置位置、数量及构造做法;

3楼(屋)盖的形式、构造要求及与墙体的连接措施等。

5.2.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墙体,7、8度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构造柱或芯柱设置要求

烈度

房屋层数

构造柱设置

芯柱设置

7度

1层

房屋外墙转角处

房屋外墙转角各1个芯柱

2层

房屋外墙转角处,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每隔一开间设一个

房屋外墙转角各3个芯柱,

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各1个芯柱

8度

房屋外墙转角各3个芯柱

房屋外墙转角处,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

5.2.3当砌块承重墙内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

厚度同墙厚,宽度不小于190mm;

2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5.2.4当砌块承重墙内设置芯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个芯柱插筋宜为1A10,芯柱截面不应小于100mm×

100mm;

2芯柱钢筋应贯穿楼板、圈梁,顶层应伸入顶部圈梁,并可靠锚固。

5.3施工要求

5.3.1砌块墙体施工时,墙内不应出现竖向通缝;

砌块上下皮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

当缺乏专用配块时,可以局部采用普通砖作为配块错缝使用,但不应大面积采用砌块、砖块混合承重。

5.3.2砌块砌筑前不应浇水,夏天炎热干燥时可在砌筑前稍作喷水湿润;

砌筑砂浆应随铺随砌,砌块竖向和水平灰缝饱满度分别不应小于80%和90%。

5.3.3芯柱灌孔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尽量采用细石混凝土拌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浇灌芯柱混凝土时应采用机械振捣或采用钢钎插捣,保持芯柱混凝土密实饱满。

5.3.4所有施工孔洞、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均应在砌块砌筑时预留或预埋,不得事后开槽或打洞。

6石墙承重结构房屋

6.1一般规定

6.1.1承重石墙及其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墙体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严重风化、剥落和裂纹,宜优先选择料石、块状毛石,严禁使用未经加工处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墙体;

2料石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3倍,且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

片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承重石墙厚度:

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毛石墙与片毛石墙不应小于300mm;

4料石墙及厚度在300mm~400mm之间的毛石墙、片毛石墙应采用砂浆砌筑,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2.5。

6.1.2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料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2采用毛石或片毛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6.6m,8度时不应超过5.4m。

6.2抗震构造措施

6.2.1料石承重墙体房屋的各项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及楼(屋)盖的设置要求同砖墙承重结构。

6.2.2毛石墙、片毛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层墙体中部应至少设置1道水平砂浆配筋带,砂浆带厚度不小于6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

2对毛石、片毛石砌筑的两层房屋,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现浇楼板在墙上宜满搭;

3当采用木屋盖时,在屋盖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整体木圈梁:

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

整体木圈梁应采用木板制作,厚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

整体木圈梁底部应采用砂浆找平;

圈梁应交圈、闭合,不应被木檩、木梁或混凝土梁隔断。

4当木檩、木梁或混凝土梁支承处无圈梁时,应在墙内支承处设置木垫板或混凝土梁垫;

木垫板厚度不小于3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混凝土梁垫厚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5对于墙厚大于400mm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墙体,当采用泥浆砌筑时,墙体底部、顶部位置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小于20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

每层墙体中应至少设置2道水平砂浆配筋带,砂浆带厚度不小于6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

68度设防时,除应满足以上各项规定外,尚应至少在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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