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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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合同:
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总合同)。
包括:
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投标书附表、在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主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等。
乙方均予以遵守。
1.2、处理总合同、本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2.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
1.2.2、双方应当遵守业主和监理发布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等。
1.2.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
1.2.4、乙方在对所承包工程进行实施及修补缺陷等工作时,应承担、履行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中甲方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1.2.5、如乙方将工程整体转包或分包,则本合同自行解除,视为乙方违约。
二、劳务工程名称、范围及内容
2.1、工程名称:
工程项目(例如:
路基土方、路基石方)
2.2、工程地点:
2.3、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工程施工及为完成所辖全部工程所需的附属工程、临建工程、安全设施和施工准备等与其有关的一切内容。
2.4、工程施工范围:
起止桩号:
。
本施工段落为暂定,施工时按甲方工程实际要求随时调整乙方施工的起止段落,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段落结算。
三、分包工作期限
3.1、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总工期个月;
缺陷责任期年。
(时间由总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和业主调整后的期限为准)。
3.2、以上工期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因素而约定的工期。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按月下达计划确定的阶段性工期要求对乙方同样生效,如遇其他因素影响计划工期的实现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相应工期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由于业主前期征地工作未落实、设计原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拖期,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总工期可适当顺延,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四、承包方式、劳务报酬及预付款
4.1、本劳务分包采取承包方式。
4.2、劳务分包单价以附件四确定的单价为准,未单独列项内容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应项目或综合单价中;
该单价包含甲供材料及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劳务费、机械费、小型机具使用费、运输费用、燃料费、水电费、其它材料费、进退场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隐含风险在内的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做的辅助工序所需的费用总和,零工和其他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4.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察看和核实,充分了解了自然环境和施工条件,乙方已将由此对工程的影响在单价中充分考虑,签约后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单价偏差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风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价。
4.4、本合同附后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原设计量,仅作为签订本合同基础,不能作为甲方与乙方进行本工程结算的依据,乙方不得以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向甲方索赔。
4.5、工程量计算
4.5.1、工程项目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工程数量的计算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中规定的计量规范、两阶段施工图、变更图纸、实际完成的施工段落、双方签认的工程数量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工程项目可参考计量规则进行修改)计算结果经甲乙双方的指定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后,以加盖甲方公章的电子表格计算的工程数量为最终结算数据。
4.5.2、不确定工程量,经合同双方实施人员现场实测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量为准。
4.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进行竣工审计。
若在审计中扣减的部分属于乙方的工作内容,甲方按业主或中标单位扣减的金额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该承包方式不存在除不可抗力外所造成的任何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
五、劳务分包费用结算和支付
5.1、月支付:
截止到每月20日,乙方上报本月完成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结算,且乙方按甲方要求制作并提交了相应的测、试、检资料,交与甲方进行整理,由甲方统一向中标单位报送计量支付报表,中标单位再报送业主,待业主将该计量款拨付到项目部给中标单位后,由甲方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清单单价计算分包费用并扣除5%质量保证金、3%安全事故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甲供材料费、机械费、各种代扣税(费)以及其它相应扣款后7日内视资金情况由甲方向中标单位出具付款委托函,待乙方出具相应的发票后,甲方根据施工计量结算情况代付工程款给乙方,但总额应不高于当期结算工程款的70%。
5.2、若乙方未上报当月结算、测、试、检资料时,不予支付上月工程款。
5.3、完工结算:
待乙方完工后,双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经甲方、监理、中标单位及业主、质监站验收达到质量要求;
(2)乙方按甲方、监理、中标单位及业主、质监站要求提供了竣工资料;
(3)甲方提交了综合评价报告;
(4)乙方出具地方材料款、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租地等涉及地方问题没有欠款的证明;
(5)双方签订退场协议并履行完毕;
以上工作完成后视甲方资金情况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不超过结算总工程款的95%。
5.4、最终结算:
质量缺陷期期满后,乙方再无其它问题(包括民工工资、质量、甲方材料款、水电费等),甲方可给乙方办理最终结算,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
5.5、在工程费用结算过程中,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获得业主、中标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或甲方为了工程有特殊用途等,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而停工,影响工期,不得出现围攻项目部、管理处、地方等有关部门等现象,否则乙方愿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金,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失及伤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不得向甲方索要利息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赔偿。
5.6、甲方对乙方以支票或办理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正式发票,且发票签章应当与收款账户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该发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油款以及人工工资等)。
5.8、工程款支付按甲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
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数量及单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数量及单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会签单标明的数量及价格为准。
5.9、本工程项目无材料预付款、开工预付款、进退场费,开工前乙方须垫付满足施工需要的一切费用。
5.10、冬季施工保暖措施费因工期要求确实需要冬季施工时,再另行商议。
六、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及税费
6.1、本合同正式签约后三日内,乙方应按所承担劳务分包工程总额的%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于指定的时间内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进场后,甲方进行履约检查,乙方的人员和设备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返还乙方元;
如乙方的人员和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每拖期一天罚款1000元。
其余履约保证金在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颁发合格证书之日起日内退还给乙方。
6.2、乙方所承担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劳务总价款的5%,由甲方在乙方的支付中逐月扣除,在质量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时返还。
6.3、本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到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其余税费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工程进度及奖励
7.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并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同时向甲方递交一份合同工程的实施性组织设计方案及工程整体进度计划,拖期乙方承担2000元违约金/天。
7.2、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未能完成计划任务或达不到月均衡生产能力,或存在内部管理问题,那么甲方有权减少合同工程量或终止合同,勒令乙方限期退场。
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为违约金,同时有权扣除乙方已完工程量12%的工程款作为甲方另寻劳务分包人的进场费和赶工费。
7.3、当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合同计划工期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甲方付给乙方的奖金为乙方承担合同金额的0.1%。
7.4、当甲方获得业主或总监办组织的进度考核第一名时,甲方奖励乙方奖金为该考核阶段乙方已完工程量总价的0.2%。
7.5、本合同各种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劳务分包总价的1%。
7.6、乙方应按甲方有关统计管理的相关规定,每月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材料消耗、材料库存、人员变动、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表,如上报不及时,或者出现瞒报、虚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不对乙方进行工程款结算。
八、工程质量及奖励
8.1、乙方须对本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精心组织,科学、规范施工。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的质量等级标准。
8.2、工程质量控制以《公路工程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版)及业主和总监办有关质量要求的文件为依据,并服从甲方、中标单位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
8.3、乙方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评定,必须接受甲方委派的现场质检人员的监督,并将评定结果及时交甲方检查并报验,并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分;
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将不定期地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除令其无偿返工外,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
8.4、分项工程合格率为100%,质量评分达到95分以上,确保优良工程,为此甲方受到业主经济奖励的,奖金的20%归乙方做为奖励。
交工验收合同工程质量达不到95分的,甲方扣除乙方该分项工程款的5%做为违约金。
8.5、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部分(合格率为100%,质量评分达95分以上,确保优良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返工,返工费用乙方承担,并接受上一条约定的惩罚。
8.6、具备隐蔽条件的隐蔽工程,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已完隐蔽工程若发现质量隐患,甲方、中标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乙方重新施工,相关费用乙方自负。
8.7、乙方对已完工程,须如实上报甲方,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复核,乙方须积极配合(如挖开隐蔽工程)。
九、甲方权利和义务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领导班子,全面履行与业主的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的各项工作,对质量、安全、工期向业主和中标单位负责。
9.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设备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序和工艺质量的检查、施工方法控制、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计量、试验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3、负责工程控制测量复核、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交工验收。
9.4、按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一套;
及时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安排相关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
9.5、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对乙方的进场人员、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随时要求乙方增加或调换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并于甲方通知后3日内到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要求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和工程施工项目进行统一调配和安排,乙方必须服从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不能减轻乙方的工期责任;
如果采取以上措施后,情况还没有改观,则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分割其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必须同意签订分割协议,并根据前面第7.2条的约定比例扣除乙方工程款。
9.6、甲方在乙方进场后提供有关控制测量(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参数。
9.7、甲方负责乙方所需的临时占地和征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9.8、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临时用电的高压部分(从高压线到配电盘部分)。
9.9、甲方配合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进场原材料进行抽检,拒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9.10、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奖励。
9.11、负责与中标单位、业主、监理、设计部门联系。
9.1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好地方事宜,如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地方纠纷,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原因引起的地方纠纷,由乙方解决,费用自理,甲方可以协助协调。
9.13、甲方对乙方使用甲供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挪用材料的情况,根据材料购买价格的200%进行罚款。
十、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必须具备路基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专业资质或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乙方保证满足施工要求,乙方进场主要人员、设备、仪器(详见附件四);
乙方应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资质、主体资格、法人代表(委托签约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信息资料给甲方。
10.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总体布局安排。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与业主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私刻项目部公章;
乙方对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主体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与协议及对外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须以乙方自身的名义进行,并确保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可能对乙方提出诉讼造成的连带责任。
10.3、根据本工程工期、工程量及各项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场,保证开工后立即形成均衡生产能力,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中标单位、业主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命令和通知等。
10.4、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2009版)、施工技术规范、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因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修并不得影响整体工期,由此造成甲方形象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并扣除乙方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0.5乙方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计划;
提交阶段施工计划;
旬、周施工计划;
以及与完成上述施工计划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
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10.6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按附件五约定投入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必须保障满足阶段性工期目标,乙方必须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外出必须向甲方项目部领导请假;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工地主要设备撤离现场。
现场施工负责人违规外出或主要设备违规撤离的,甲方有权罚款2000元/次。
10.7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8、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其设备状况、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协调配合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下达的一切指令、文件乙方应及时存档,不得外泄。
10.7、乙方施工中要及时、准确、全面的填写施工原始记录及甲方要求填写的技术资料,每月20日前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中间计量、交工验收,交给甲方。
10.8、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切实的实地考察,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工程保护工作,一经发现,应在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9、凡是在本工程项目内与已建成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乙方应在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并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及人员安全;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乙方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在工程项目内,凡是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乙方应按实际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
凡是有跨沟渠工程,乙方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灌溉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乙方的合同价款中已包含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的措施不力,导致河道堵塞或影响公路、通讯线缆、供水、供电、输油、输气管道的正常安全运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本工程工期的延误,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10、乙方必须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在乙方所完成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同时甲方工程计量款拨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须保证工人及设备的日常费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当期计量金额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时,乙方必须自筹资金,按业主、甲方要求的工资发放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其它相关款项,代其发放给工人。
10.11、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施工工序,每道工序完工后在取得甲方或中标单位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若发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图纸与实际不符合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待征得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或指令)施工;
施工中若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在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立即组织力量自费进行返修或返工。
如因业主或监理变更施工图纸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变更,经业主、监理同意批复后,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单价乘以变更数量,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支付乙方。
10.12、双方签订合同时要按附件五要求填写主要进场人员、设备清单,确保按其规定的数量进场,服从甲方的履约检查,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撤走。
乙方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保证为自有,自有率保证在80%以上(凭购买发票),其它租赁的大型施工设备或小型机具需到甲方处备案,如乙方设备未能按时进场或进场后甲方认为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乙方须支付给甲方2000元/台.天的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或添加,同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10.13、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经济合同和结算资料,需提供加盖其印章的一份给甲方备案,协助甲方控制成本;
乙方自购材料的发票、劳务人员工资表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给甲方;
乙方须建立财务账目,对甲方所调拨的材料及合同款项要一一列帐;
按月向甲方提供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并签字盖章。
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10.14、乙方服从甲方财务结算支付办法,依甲方的财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10.15、乙方提供与甲方办理材料领用、结算签字人员名单,同时提供乙方单位及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给甲方。
10.16、乙方应合理利用耕地地表的耕作层,便于重新造地;
合理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
对弃土堆、取土坑等临时用地应进行整平,对原为农田的要满足复垦的需要;
对因工程施工而阻塞的沟渠、河道要及时予以疏通,以防水土流失和保持水流顺畅;
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7、本合同段路基处理范围内的纵向施工便道乙方负责修建和维护,做好雨季临时排水设施(如:
路基临时急流槽、路基拦水坝、路基便道外侧的排水沟等工程需要的一切附属工作)。
10.18、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必须配备固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试验、测量等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测、试、检仪器设备,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配合甲方做好测、试、检工作。
10.19、乙方负担生活、施工用水、低压供电(配电盘以下的所有用电材料和设施)、自身临时生活设施建设等费用,乙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食宿、劳保等费用自理。
10.2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地方关系,如因乙方措施不当引起的地方纠纷由乙方负责。
10.21、乙方施工中应注意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扬尘、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注意保护周边农作物,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保护自然景观,因乙方未尽到注意和防护义务等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10.22、乙方保证工程整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各施工工序满足规范要求,并独立全部承担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生质量事故后,如果乙方隐瞒不报或擅自撤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其所有工程款,并有权继续追究乙方其他的经济责任。
10.23、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资料员,按照甲方与业主及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日常试验、检验资料的填写、整理,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移交给甲方。
10.24、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其使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0.25、乙方须在危险的施工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内部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26、乙方驻地临建设施场地、钢筋加工场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和要求,并做到场地硬化和达到文明施工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10.27、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部分遗留的问题,乙方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如遗留问题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甲方有权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回。
10.28、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完成人员、设备退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10.29、乙方负责业主或监理组织的检查而需要做的与自己工程有关的一切现场清理工作。
十一、乙方人员管理、民工工资和人身保险
11.1、乙方工作人员及民工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11.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人员一致,进场时必须携带所有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等原件,接受甲方检查,上述证件复印件留存甲方至施工结束。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私自更换人员,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下述金额的违约金:
施工队长及技术负责人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1万元/人次。
若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列人员不能到场,经甲方同意可以更换人员,但要求更换同级或以上资质人员。
所报主要人员(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进场后,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离开工地1天内以口头向甲方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甲方请假,并指定临时代理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若主要人员擅自离开工地,乙方承担每人每天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主要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施工队长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队长,否则按私自更换人员处理。
11.3、乙方在接到下达开工令后3天内,必须按照11.1条的规定进场,进场人员需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地方政府对乙方人员的强制性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11.4、乙方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甲方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11.5、按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由甲方代发(从工程款中扣除)。
严格按照附件六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工作人员及民工给甲方工作造成干扰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支付给甲方1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6、甲方为乙方的管理人员、雇佣民工统一代理购买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2.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的一切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