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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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具体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7.廉政建设制度等。
(四)监督经费落实情况:
1.监督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是否有解决经费的渠道;
2.监督经费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第九条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
(一)市(州)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水利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县(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水利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监督机构专业人员配备的要求:
各级监督机构应具有以下规定的质量监督持证专业人员并能满足当地工程量的监督需要。
(一)市(州)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宜少于5人,其中水利专业不得少于3人;
县(市)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宜少于3人,其中水利专业不得少于2人。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监督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监督工作情况:
(一)监督机构所派出的监督人员为各参建单位解决问题的服务态度;
(二)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3-5项工程,查看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具体检查项目包括:
1.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2.工程项目划分核定情况;
3.编制受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情况;
4.每次监督检查是否形成监督记录;
5.出具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督报告情况;
6.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核备)情况;
7.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8.工程施工形成的质量缺陷是否备案;
9.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出具书面通知,并进行跟踪落实整改。
10.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1.审核工程验收检测方案;
12.工程质量预警机制执行情况;
13.监督档案整理、归档情况。
(三)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一)新标准及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二)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情况;
(三)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对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考核监督机构填报《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二)听取相关情况介绍;
(三)检查有关资料;
(四)随机抽取3-5个在建工程或竣工工程,实地检查受监工程状况,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五)听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六)写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被考核的监督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
(二)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成立文件;
(三)人员名册;
(四)监督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五)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六)监督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培训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七)设备台账及证明材料;
(八)各项管理制度;
(九)监督经费来源文件;
(十)监督资料及档案。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具体考核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实施,详见附件2。
(二)监督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
2.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结论、质量评价意见及监督报告的;
3.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监督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4.因严重失职,致使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考核优秀的监督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监督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质量监督能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水利厅认定合格,并通过考核合格后,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人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经过全省统一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经考核或考试合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申请取得质量监督员证可以通过考核认定、考试两种形式。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质量监督员证:
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
(二)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年龄在50岁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水利工程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满20年;
凡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监督人员均应参加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
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岗位应上缴监督员证。
第二十条考核监督人员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应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要求。
(二)监督工作履职情况:
1.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2.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3.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标准等掌握及贯彻执行情况;
4.工作业绩情况;
5.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8课时。
第二十一条考核监督人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考核监督人员填写《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
(二)检查监督人员的相关资料:
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实地检查受监工程状况,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并听取参建单位对监督人员工作的评价;
(四)听取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的评价;
(五)写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满足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监督工作履职较好,考核为合格;
满足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考核为优秀。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并处理的;
(三)不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
(四)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和程序等不掌握或在监督工作中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的;
(五)有其它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统一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
考核优秀的监督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离岗培训后,重新考核。
能力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对两次能力考核不合格以及存在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均应调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岗位,并收回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吉水质监〔2011〕895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