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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环境doc

企业法律环境

第一章

1、法律关系:

它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根据相应的部门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由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导致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

6、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7、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独立活动。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8、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代理关系一经产生,

代理人就有代理权。

9、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0、代理人的权利:

获取佣金和报酬、获取有关代理业务的资料与信息、查阅账目。

11、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不得滥用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泄露业务上所获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应保持争取的账目。

(5)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擅自无故把代理权转托他人。

12、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未披露代理人的代理

13、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物的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的终止。

14、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的消灭。

1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16、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1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

的诉讼时效为4年。

18、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

19:

、《民法通则》规定: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始能发生诉讼时效终止的法律后果。

20、物权:

物权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他与债权制度构成了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他地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21、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物权是有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有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

23、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4、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怕他性。

25、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其具体的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6、简述共有制度

(1)

所有权的主体通常是一个人,但是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当某项财产为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所有时就称共有。

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a.共有的财产按照份额归几个人所有,各共有人分别按照自己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称安分共有。

按份共有可以因协议,按出资比例大小共同兴办的事业发生;有因共同劳动发生;有因共同购买设备、财物发生,等等。

b.按份共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具体办法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c.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

a.共同共有,指数个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平的所有权。

共有人对财产的权利不确定份额,共有人平均享有利益并承担义务。

b.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以不损害物的经济价值为原则,可由共有人协商。

27、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可以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如由于所有权的

转让、所有权客体的灭失、所有权主题的消灭、所有权为权利人抛弃等原因都可以是所

有权消灭。

 

第二章

1、企业:

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现代市场的经济载体。

2、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组织

(2)企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组织

3、按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及其复杂程度划分:

单一企业、联合企业

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企业法律形式划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4、企业法:

是规范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企业法是任何企业在其生产、存续直到终止的全部过程的行为准则,是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相应的企业法也是国家对企业实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法律依据。

5、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

(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6、企业法的特征:

(1)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2)企业法是一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的法律规范

(3)企业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规范。

(4)企业法是一种管理法和财产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

1、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及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属于私有企业的一种。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的条件:

①投资人为自然人;②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③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的从业人员。

3、合伙企业的概念:

与个人独资一样,合伙企业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盈利组织。

4、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来行使。

③利润和损失分配:

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合伙人个人债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7、入伙: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资格的行。

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8、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法定和约定原因,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出资,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有自愿和法定两种形式。

9、简述合伙的类型

(2)

与个人独资一样,合伙企业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盈利组织。

合伙企业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有,①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④由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具备上述条件,还应依法经过设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是指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四章

1、公司的种类:

(1)根据按股东责任形式,公司可以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根据公司股票掌握对象,公司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根据信用基础,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公司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股东所组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在全部股资经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经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的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体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一个自治性文件,其制定方式及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此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还要提交相关文件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

股东是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是股份的所有人。

从行使的权利的角度来看,股东权利包括自益权和他益权。

(2)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P56)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有3~1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P56~P57)

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权P57)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司执行机构和财务机构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后,公

司的出资或股份由股东一个人所有,并有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

任公司。

(P61)

6、国有独资公司:

即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单位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主体单一,即国家。

7、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

国有独资公司除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其他公司组织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公司经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8、董事的义务或职责:

(4)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未经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7)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补:

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即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1、破产是一种偿债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

(1)破产是一种法院主持下的偿债执行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

2、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和解重整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破产法主要有两种类型:

普通规范和特别规范。

3、我国的《破产法》主要用于各类企业法人,暂时还不是用于个人。

4、破产的原因:

破产原因是适用于破产程序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以下两种原因是破产的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2)企业明显缺乏清产能力的,其实质就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就构成破产原因。

但是,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不一定马上被宣告破产。

可以依照重整程序,进行改造,

以拯救一时困难而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

5、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成为自愿破产。

(2)受理:

《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破产案件受理而不是破产申请为标志。

①破产受理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②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③受理后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完成通知和公告工作。

④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起到财产保全的作用。

(P107)

6、管理人制度:

是一种负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制度。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

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专门设置的

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7、债权人会议(P110)

8、破产清偿的一般规律:

(5)

(1)破产清偿,即破产清算是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卖以及分配的一系列活动。

(2)债务人成为破产财产以后,破产企业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处分权利,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人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

这是处理破产案件必须支出的,这些费用的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该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七章

1、格式合同:

合同内容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有一类合同内容是单方面拟定的,即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条款内容的合同。

2、格式合同的效力和解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或者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合同法》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有效地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2)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

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6、《合同法》规定,承诺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7、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8、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些合同不一定是成立时即生效,有的还需要一定时间。

9、合同的无效包括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10、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11、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1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P136)

13、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

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14、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支付定金、支付违约金。

16、定金(案例分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7、违约金(案例分析)

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支付违约金不但是违约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而且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既是一种补偿性的救济方式同时又具有惩罚性。

18、当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时,两者不得同时适用。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八章

1、保证的类型: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责任的实现:

(P157)

3、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自己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物(P159)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

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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