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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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涉外频道须在广告中自始至终加打对应语种“广告”字样。

4、出现招商、加盟、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投资需谨慎”等字幕。

5、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语。

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名称。

7、国家颁布的各类认证(如:

中国名牌等),应在广告画面中标注对应的产品类型。

第五条凡在我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内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85一级文档——与广告主主体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

主要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主体资质证明(如: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等)。

85二级文档——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

2、允许产品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3、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4、宣传企业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明。

85三级文档——与广告主广告版本相关的证明文件。

5、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

6、广告中有商标标记R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

7、广告中涉及宣传中国驰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省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法院判决书》(包括生效证明),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持一致。

8、广告中涉及宣传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xx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保持一致。

9、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如: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等。

10、广告中涉及宣传与奥运相关内容的,须提供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奥组委合作伙伴证明。

11、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名义或著作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

代言协议、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

广告中出现他人做产品证言的,必须提供与本人真实使用情况一致的证明与身份证。

12、凡借助其他品牌宣传自己的,需经过对方书面认可。

13、广告中宣传“加盟”或“特许经营”内容的,需提供由商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14、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注:

以上文件须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广告主公章(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中国名牌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等)。

部分证明文件须提供盖有下发机关公章的原件(如:

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农药广告审查表、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等)。

第二章细则

第六条药品广告

1、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药品广告审批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须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药品广告注意事项:

1)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

2)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3)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评比、推荐、获奖等内容;

4)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6)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7)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的内容;

10)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1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需要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3、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第七条医疗机构广告

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证明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

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生产者所在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还须到北京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2、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等;

2)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4)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的画面,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5)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6)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3、须与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批准文号,如:

食药管械(准)字、医械广审(视)第xxx号;

2)忠告用语:

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农药广告

1、发布农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广告审查表》;

4)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需提交中文译本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广告注意事项:

1)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3)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

4)不得使用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不得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6)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7)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

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3、须与农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

2)罐装杀虫剂广告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字样。

第十条兽药广告

1、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

3)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

4)省级兽药检查所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6)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

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中文译本;

b)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不得发布广告的兽药: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3、兽药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2)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内容。

3)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5)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4、须与兽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广告

1、发布保健用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保健用品卫生鉴定证书;

3)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保健用品广告注意事项:

1)不得宣称具有治疗作用;

2)不得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

3)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须与保健用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卫生鉴定证书文号,如:

吉卫健用字xxxx第xxx号、(xxx)津卫防保健字xx号。

第十二条食品广告

1、发布食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卫生许可证;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交生产许可证;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食品广告注意事项:

1)禁止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3)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4)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1]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并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5)保健食品广告主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内容中应自始至终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标识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

6)新资源食品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7)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酒类广告

1、发布酒类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5)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5)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7)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8)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第十四条家居用品广告

发布家居用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如:

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家用电器广告

发布家用电器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实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交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证书,如:

家用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电脑及配件广告

发布电脑及配件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计算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电子设备等。

第十七条化妆品广告

1、发布化妆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3)生产许可证;

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

6)进口化妆品广告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进口的有关批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

b)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c)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果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果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数据;

3、须与特殊化妆品广告同时发布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如:

国妆特字第xx号。

第十八条清洁、消毒用品广告

1、发布清洁、消毒用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4)产品《检验报告》;

2、卫生消毒用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宣传有治疗作用或保健功效;

2)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

3)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须与卫生消毒用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产品批准文号,如:

赣卫消备字(xxxx)第xxxx号;

2)如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广告技术审查证明书》(审查机构:

省级卫生监督所),应注明广审批号,如:

赣卫健广审字(视)第xxxxxx号。

第十九条交通类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广告

发布以上车型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及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4、进口车须提供报关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工厂/办公文仪用品广告

发布工厂/办公用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交生产许可证;

3、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广告,须提交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

1、发布以上产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

3)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

2、发布以上产品广告应标注国内统一刊号。

第二十二条邮电通信广告

1、发布通讯产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国家信息和工业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3)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广告,须提交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2、手机广告中若出现具体待机时间,应当标注“在实验室模拟环境下检测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网站广告

1、发布网站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

3)经营性网站须提供由国家信息和工业化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的网站须出具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招商加盟类含有投资内容的网站广告须标注“投资需谨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广告

1、发布房地产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

6)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7)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2、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须在广告中标注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4)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1、2、3事项。

第二十五条金融广告

1、发布金融类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发布保险、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4)股票发行、上市广告,视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a)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b)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5)发布其他与股票有关的广告(如:

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或配股说明书、年度业绩报告等)应当提交当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6)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2、禁止在广告中宣传个股或标注股票代码。

3、发布股票、基金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等忠告语。

第二十六条服装服饰广告

发布服装服饰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个人用品广告

发布个人用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眼镜;

3、卫生许可证;

4、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广告,须提交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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