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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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1

 

社会保障学期末论文

 

题目: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社保的借鉴意义

——以瑞典、美国、法国为例

 

学院:

商学院

专业班级:

人力资源管理1002班

姓名:

刘佳华陈玉佩吉亿

李妍王阳张嘉

霍雪莲崔金云

指导老师:

魏延娜

完成时间:

2013年6月15日

 

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模式有较大的差别。

分析、比较各种社会保障模式的优劣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对于健全和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瑞典

瑞典社会经济高水平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社民党是瑞典长期以来的执政党,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

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细致而繁琐,分为三个保障安排:

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

(一)公共保障安排(publicschemes)

公共保障安排包含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1、家庭和儿童政策

家庭和儿童政策包括双亲保险、儿童补贴、抚养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几方面,另外,对双亲都在就业或就学并有6岁以下的子女可送入儿童托管中心接受照看。

2、就业期政策

就业人员患病、工伤、残疾或失业时,保障体系通过收入损失补助给予就业年龄段居民一定的资金保障。

包括疾病保险、工伤保险、残疾补贴和失业保险。

3、养老金政策

自1998年起,瑞典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新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终身收入原则,即以个人终身收入为基础计算养老金。

新的养老制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个人收入养老金、基金养老金和担保养老金。

(二)集体协议保险安排(collectiveinsuranceschemes)

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间的协议关系,促使了集体协议保险安排的产生,并成为公共保障安排的一个重要补充。

集体协议保险安排中主要包括的保险内容有:

双亲补充现金补贴、工伤补充保险、病补和伤残养老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补充养老金和生产安全与保健预防等。

AFA保险是集体协议保险的负责机构,由三家公司组成,公司所有权共属于雇员和雇主组织。

(二)美国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1、社会保险。

一是就业保障和失业保险。

美国通过立法为失业者提供就业保障但就业保障不可能保证充分就业失业保险不可避免。

失业保险由政府举办通过工业税的形式向雇主征收保险金。

二是老年、残疾和遗嘱保险。

凡交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享受部分退休金。

对参保的因伤或退休者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

这一部分属强制性保险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扣除。

三是医疗健康保险。

此外还有向穷人提供的“医疗补助”对军人及其家庭提供的医疗保险各州还对因工致伤、致残和死亡者给予赔偿。

2、社会救济。

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对没有投保的老人、残疾者、扶养未成年子女的贫困家庭提供救济金、医疗补助和食品券补贴。

3、社会福利。

一是住房保障。

二战后住房保障主要措施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提供低租的公共住房提供低息建房贷款提供房租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禁止住房中的种族歧视等。

二是教育保障。

美国已实现9年制义务教育有的州实现了11—12年义务教育。

为帮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设立了大学免费或低息贷款学生毕业后分期还贷。

同时还拨款进行职业培训。

三是退伍军人福利计划。

包括抚恤金和补偿、健康医疗计划、教育培训计划、人寿保险等。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年老、幸存者、伤残和医疗保险计划(通常称为OASDHI),该资金主要来源于由雇主、雇员平等负担的工资税以及个体自雇者的收入税。

所获税收分别用于三个各自独立的信托基金:

年老和幸存者保险(OASI),伤残保险(DI)以及医疗保险(HI)。

(三)法国

法国战后经过50年的经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20世纪初的首次立法,经过近百年的建立、改革与完善,目前在以社会保障完善而著称的西欧诸国中,居于较领先的水平。

对保证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起到重要作用。

1、医疗保险

包括独特有效的医疗顾问制度和控制医疗费的增长。

2、养老保险

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总制度、补充养老金制度和非工资收入者养老金制度等形式构成。

一是社会保险总制度(即全国老年保险金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养老金的享受条件是年满65岁,投保缴费37.5年,养老金标准为投保期间最高10年平均工资的50%,老年退休保险金按物价或工资涨幅一年调整两次。

二是补充养老金制度。

除老年保险金制度外,一般工资收入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政府公务员还可以领取补充退休金,条件不是按工龄或投保时间长短,而是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税的多少领取,多交纳多受益。

三是非工资收入者养老金制度。

农民、手工业者及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资收入者各自均有独立的退休金制度,他们既可接受强制性保险,也可自行参加选择性社会保险,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一)瑞典

1、瑞典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内容广泛、繁琐而全面的保障制度,包含了人们从摇篮到坟墓每个人生阶段:

生育、儿童、疾病、伤残、失业、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养老等。

2、参加社会保险对每个公民是强制性的,同时,不同群体间的保险可以再分配。

(1)从低风险向高风险群的再分配;

(2)从高收入向低收入者的再分配;

(3)人生不同阶段间的再分配。

3、收入损失原则。

现金补贴与收入损失直接挂钩。

该原则适用于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收入损失:

父母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救济。

4、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从传统的贫困救助体系向重视更普遍与收入挂钩的保险体系的转变是大趋势。

政府力图把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的范围更广。

公共保障体系是一个总的框架体系,它对全体公民是平等的。

保险资金来源于按比例缴纳的税费,规定条款对每个人都是同样适用的。

例如,所有父母,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给予同样数量的儿童津贴。

同样,高收入者家庭的残疾儿童所得到的津贴与低收入者家庭相同。

与收入挂钩的保险体系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对同种险别所交保险费率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

(二)美国

1、社会保障范围广但程度低。

美国的社会保险分为三大类.涉及生老病残、衣食住行、工作学习等方面.但与北欧和西欧国家相比.保障程度不高.福利设施也不完备.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一些州将农、工、小企业职工排除在外.住房补贴金额也不高.还有部分人未享受各种保险。

2、资金来源渠道较多。

包括联邦政府、州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的资金以及政府、企业、个人分担的资金,还有雇主与雇员双方分担的资金。

3、多层次的管理体系。

在总体上,由联邦政府举办.但州和地方政府基层机构具体进行管理,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管理网。

4、条件严、补贴低,各类人员保险差别大。

如退休、伤残医疗保障均有严格的条件.且各种补贴标准较低,退休保险、失业保险等只相当于工资的50%,略高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除退伍军人得到较大优待外,其他人待遇较低。

5、强制与自愿参与相结合。

对人人可遇到的失业、老年保险等要求强制参加.其他项目则自愿参加。

(三)法国

1、社会保障是强制性的,国家政权进行强大的干预。

国家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规定是强制性的。

每个公民承担同样义务,也拥有同样权利。

如一个受保人看病,按规定可报销75%,那么,无论在哪里看病,在哪个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都是一样的,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待遇平等。

2、普及性和全民性。

为了给予全体公民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法国确立了著名的“三u”原则,即统一、全民、均衡原则(u—nite,Universallte.Uniformite),参保对象日益普及。

迄今,法国形成了面向全体公民、农民、自由职业者和公务员等人的4大类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家庭补助等各个方面。

特别是在医疗保险方面,在法国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几乎达到百分之百,不仅领薪者本人可享受,其配偶、子女及其赡养的老人也都能享受,这种连带关系使医保覆盖了全体社会成员。

3、多样性和多层次性。

法国为其公民特别是为年老、失业、伤痛的弱势群体建立了一张严密的“安全网”,其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平等”,“博爱”的传统和价值理念。

在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下,保险和社会福利项目几乎囊括了全体公民生活内容的主要方面,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孤寡保险、多育保险、丧偶保险和天灾人祸保险。

其中家庭生活补贴是法国社会保障中涉及范围最广泛的部分,各类家庭补助名目繁多,常常被视为法国社会福利水准高的具体体现。

通过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对公民所遭遇的不幸和风险给予化解。

值得称道的是法国在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还注意保护穷人的尊严。

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的基金来源及其管理

(一)瑞典

瑞典福利体系、卫生医疗和社会服务费用相当于其GDP的36%,其中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失业保险和家庭补贴)占到GDP约20%。

在社会保险的总支出中,养老金占49%,疾病和残疾补贴占24%,失业补贴9%,家庭和儿童补贴13%,剩余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办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支出和管理费用。

社会保障各项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雇主缴款、雇员缴款和国家税收,其中雇主缴款约占社会保障资金的1/3以上,雇员缴款不到1/5,国家税收不到1/4,缴费基金的回报占总支出的10%。

国家税务署(NationalTaxBoard)和下属的省区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缴款和税收的征收工作;基金养老局(PremiumPensionAgency)管理基金养老金部分;瑞典国家养老金基金(SwedishNationalPensionFunds)负责公共养老金体系下缓冲基金的投资。

(二)美国

从基金筹措比例的角度来看,通过投保人筹措的部分占基金份额的57%,国库和其他公费负担占基金份额的35%,国有企业等提供的占8%。

从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最终分摊比例的角度来看,雇主和雇员负担了主要部分,大约占基金的70%~80%。

由上述数据表明,美国实行自由保险式的社会保障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在保险方面,国家给公民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类方面的自由选择权,保险费用由雇主、雇员缴纳,国家给伤残、年老和医疗保险提供津贴。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是混合制,是现收现付制和资本积累增值制的综合。

一般以现收现付制为主,辅以资本积累增值制。

现收现付制是以当年所有的进款(包括国家补贴)用于投保者中需要者的支付。

资本积累增值制是指投保者从劳动生涯开始就为自己的医疗、事故、失业和养老逐月储蓄一定数量的资金。

美国混合制的作法是,从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征收一定的积累税,使收大于支,以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

(三)法国

法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与支付,分属于不同的机构。

基金的征收由“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urssaf)负责,项目包括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养老、配偶、家庭津贴等基金的征集。

全国共有105个征收联盟拨付的保险费直接汇入每个投保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收、支两个机构两条线,各司其职以保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其中,努力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是征收联盟的一个主要而艰巨的职责。

1991年,在征收联盟所征集到的9500亿法郎中,雇主及雇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占征集总额的89.4%,国家税收(主要是汽车税和烟酒税的一部分)占1.9%,国家补贴占3.9%,其他收入占1.70%,资金增值占3%。

为保证基金正常运转,各征收联盟在抓好登记、征收、入库等环节的同时,还采取了实施监督和严格处罚的手段以及主动与企业协商,提出延期支付、延期罚款的建议,并主动到企业走访,宣传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促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缴纳的软处理手段。

为减少赤字,征收联盟非常重视财务管理,千方百计提高资金利用率,并力求使资金增值。

其四个要素是:

加快基金入库时间;尽量延长基金拨付时间;避免让钱“睡大觉”,永远保持基金的“清醒”和“活跃”;努力提高集中管理模式的程度。

四、我国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中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基础教育等。

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思想还没有完全摆脱前苏联“国家保险”的影响,存在着目标模式上的盲目性、制度上的不健全性、立法上的不完善性。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障层次不足自助和互助型社会保障的发展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社会保障体系在努力扩大基本生存保障覆盖面的同时尚未注意到“自助、互助、公助”三个层次的设置。

(2)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不明确。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宏观预测模型来确定与国力相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水平而一旦目标保障水平模糊很可能会脱离国有企业的净储蓄水平要知道社会保障基金的最终源泉是企业的效益而不是政府的财力企业所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职责不应损害企业的改制工作及长期盈利能力否则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社会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

我国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挤占、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收支两条线”不到位;另一方面当前基金通过存人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办法难以确保基金增值,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缺乏合理健全的投资结构和科学细致的收益、风险分析,不可避免的出现亏损现象。

(4)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按照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它要求将全体国民都纳入社会安全网。

在我国真正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人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许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劳动者并没有参加,特别是农民,其全部的保障依然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土地,参加保险的人十分有限。

(5)部分社会保险费欠缴现象严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难度大。

这种现象虽不是很普遍,但其影响较大。

欠缴的客观原因是确有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筹措难度较大。

主观原因就是缴费意识不强,对他们征收社会保险费简直就是与虎谋皮,这将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不断加大,难以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我们要建立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建立过程中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

(6)社会保障的公平性问题突出,城市和乡村、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显著

(7)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权责关系不明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有限,而且监管和执行缺乏足够有效的力度

(8)社会保险组织的管理官办模式严重,排斥了社会保险制度中劳资双方的参与权,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参与

(9)社会保障各部分之间相互隔绝,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没有形成一个连贯的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

1、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不同。

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生产力水平很高的基础之上的。

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2、社会保障的范围不同。

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保障对象虽然也有一定限制,但是加上各种辅助制度,实际上包括了所有公民。

我国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再加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还较低,覆盖面只能局限于城镇职工及家属,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全体公民。

3、社会保障的项目不同。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包括了从生、老、病、死、伤、残,到子女抚养、各种收入保障和医疗服务等各个方面。

特别是一些实行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对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给予安全保障。

保障项目的绝大部分都由国家负担。

而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虽然齐全,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无法承担过高的社会保障支出,所以保障水平较低,许多保障项目还有待落实。

4、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完善程度不同。

相比之下,如今发达国家大都先后建立起了社会化程度高,政、事、企分离,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分工明确、职责不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六、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建设,增强市场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

现阶段,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以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保障需求。

但却呈现出高度碎片化状态,尤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较大,覆盖面还不够广。

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再加上我国众多的人口,使得繁重的社会保障工作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

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不能盲目求大求全,不能过分提高普及化和专业化标准。

社会保障支出过快势必会影响国家积累基金的增长导致经济增长减缓或通货膨胀。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经验,量力而行,努力探索和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形式社会保障体系即国家建立起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以渐进方式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同时努力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

通过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介入构筑一个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多渠道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这样有利于建立低保障、高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市场在抵御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减少国家财政负担。

同时通过鼓励企业为职工选择商业保险投保有利于企业增强吸引力在市场上争夺优秀人才。

为此可着力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推进:

一是积极发展和规范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通过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二是发展商业人寿和健康保险,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或特定的保障需求;三是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在校贫困大学生等群体的基本生活。

2、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中央政府财政压力

瑞典在20世纪7O年代中后期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危机,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关。

瑞典政府在改革之前把所有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揽,资金来源十分单一,再加上当时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的降低,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瑞典政府进行改革。

我国应当尽量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尤其应该重视要求私营企业承担起社会保障义务。

随着近几年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的不断增加,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其中就业,社会保障费用也将不断增加,因此我国要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充足,使得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

3、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拓宽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我国的社保基金基数大,积累多。

法国社会保险部门认为,必须提高资金利用率,力求使资金增值,“在柜子里睡大觉的钱,就等于丢在水里的钱”。

我国已统一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存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购买国债,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保证了养老保险金的安全。

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和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一再调低国债和存款利率,基金增值十分有限,以及从长远看存在通膨的因素,基金增值不够就意识着贬值的可能。

根据国外的经验,要使基金保值增值关键是规范管理和科学运作。

在基金的运营方面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在企业股份制改革时通过融资市场进行基金投资国家可通过限制其投资领域来确保其投资的安全性。

同时还可通过金融杠杆融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向社会保障事业(开发社会保障产品等)以此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我国可以积极借鉴瑞典等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坚持遵循多样化的投资原则,使社会保障基金高效有序监管有力地进入资本市场,努力拓宽投资渠道,干方百计盘活资金,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保值,解决社会保险基金即将面临的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偿付压力问题。

4、建立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

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

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必须与经济发展、个人收入保持内在关联,个人收入水平越低,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应越高;而对有自我保障能力的人,则应适当降低或取消其保障水平与资格(面向全民实施的福利性保障除外),进而一方面发挥社会保障均衡收入差距功能,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则形成随经济波动自动调节社会需求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实现均衡社会总供求关系,促进经济稳定的经济目标。

5、适当延迟退休年龄,充分增加人口红利

瑞典的法律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为65岁,男女没有年龄差异,如本人愿意或工作年限等原因,仍可延长工作二年。

同时,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瑞典从1976年开始,又增加实行部分养老金制度,即61-64岁的老人每周可以减少工作的时间,由此带来的收入损失,可以通过领取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来弥补。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寿命明显延长、人口红利趋于放缓,类似因素给基础较弱、底子较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带来沉重的负担。

延长退休年龄已成为必然选择。

在未来养老保险体系资金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我国可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从目前开始逐步启动退休年龄的改革,每五年延迟1岁,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6、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组织也是代表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改善劳动环境,加强生产安全和健康方面,向政府和企业主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生产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工伤和健康威胁的情况发生。

7、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西方发达国家基本都有着颇为完善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得到统一,实现了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和制度化。

2010年10月28日,我国正式通过了第一部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在社会保障立法事业中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有一套相互协调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执行。

我国可以参考瑞典政府的做法,由中央政府对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和建设提出目标要求,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的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分配和管理。

同时,协调中央政府部门与负责社会保障的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非盈利性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且确保各类与社会保障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执行与贯彻,并使社会保障资金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也使得各类政策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脱节、疲软低效的状况。

 

附:

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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