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中级职称考试复习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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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之间有某些重叠关系、彼此转化关系等。

因而,档案部门既要区别档案与资料,着力管好档案,也要收藏与档案关于资料,辅助馆藏档案提供运用。

二、档案种类

(一)公务档案与私人档案

公务档案是指人们在公务活动中形成档案,其形成主体重要是公务机关或其她社会组织。

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档案,其形成主体重要为个人。

(二)历史档案与现行档案

历史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早、离当前较久远且重要起历史文化作用档案。

现行档案是指形成时间较晚、离当前时间距离较近且重要起现实性查考作用(即对人们现实工作、生活依然有详细实际作用)档案。

(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与专门档案

文书档案也曾被称为党政档案、行政档案,是机关、团队、部队、公司事业单位等在领导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档案材料。

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发出和收到命令、批示、请示、批复、报告、决策、告知等,在办理完毕归档保存后,即为文书档案。

它是理解、研究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史,研究个体机构、组织历史基本根据。

科技档案全称为科学技术档案,是由生产技术应用与管理、基本建设、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和使用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等科技文献材料转化而成档案材料。

这些档案多集中在工厂、矿山、设计院、研究院和地质、测绘、水文、气象、建筑等部门。

它是反映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真实面貌原始记录,也是科学技术重要存在形式之一。

专门档案是指某些社会机构和组织在某些专门业务工作中形成档案材料。

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工商档案、税务档案、教学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审计档案、记录档案、专利档案、外交档案和军事档案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与旧政权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归国家所有档案。

革命历史档案又称革命政权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军队、政权、企事业单位、社团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所形成归国家所有档案。

旧政权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除了革命历史档案之外所有归国家所有档案。

三、档案价值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有用性。

它是主体(档案运用者及其运用需求)与客体(各不同步代产生各种类型、载体、内容档案)之间关系范畴

(一)凭证价值

档案是历史真凭实据,它这种可资为凭特性构成了档案基本价值之一——凭证价值。

(二)情报价值

档案是事实、知识和经验记录,它这种可靠、广泛、可资参照特性,构成了档案又一基本价值——情报价值。

(三)对档案真实性辩证理解

档案是真实历史记录,对档案真实性和可靠性,要辩证地理解。

一方面,由于档案是历史上执行特有任务中作为表达工具而使用文献转化来,因此总说来,它在反映历史活动客观过程方面是真实;

在反映史实内容方面,普通说来也比其她资料可靠。

另一方面,详细说来,就每份特定文献或某某些案卷而言,档案所技术内容有是真实,有是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

但是,虽然档案内容有虚假某些以至完全不违背事实,它还是反映了档案形成者结识水平、本来意图或欺骗活动。

就此而言,档案仍不失其为真实历史记录。

综上所述,对档案真实性一定要辩证表述。

(四)实现档案价值规律性

1、档案价值扩展律

由于档案具备原始记录性、内容与版本唯一性等特点,档案价值是可以扩大和发展,它扩展具备一定规律性,可称为档案价值扩展律。

档案价值扩展重要体现为两种形式:

(一)由于价值主体扩展而导致档案价值扩展。

(二)由于档案作用性质变化而导致价值扩展。

2、档案价值时效律

档案价值时效性是指档案对社会有用性是有时限,某些档案在一定期期内对运用者是有价值,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后则减少或丧失了价值。

这一规律可称为档案价值时效律。

档案价值时效性重要体当前两个方面:

(一)档案与运用者需求之间关系时效性。

(二)档案价值形态时效性。

3、档案价值条件律

档案价值关系不是天然存在,而是通过主体与客体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而形成,这种联系和作用就是档案运用活动。

档案运用是档案价值产生和实现中介和必要条件。

没有运用活动,运用者与档案之间便无法结成价值关系,档案价值实现也无从谈起。

档案运用活动也许性、广泛性及其效果取决于一定条件。

当档案没有为运用者提供有用性时,它价值是潜在。

在一定条件下,档案被运用者有效运用,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它潜在价值才干转化为现实价值。

对于档案价值实现发生影响条件设计诸多因素,重要有三个方面:

社会环境、社会档案意识、档案管理水平。

四、档案作用

1、行政作用。

2、业务作用。

3、文化作用。

4、法律作用。

5、教诲作用。

 

第二某些档案工作概述

一、档案工作概念和内容

广义上,指整个档案事业,涉及档案室工作、档案馆工作、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教诲工作、档案科学研究工作、档案宣传出版工作等。

狭义上,指档案业务工作,用科学原则和办法管理档案,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工作。

内容涉及:

收集、整顿、鉴定、保管、记录、(编目)、运用、(编研)。

二、档案工作性质

管理性、

服务性、

政治性(为一定政治服务、是机要工作、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重要事业)、

科学性(是科学研究先决条件之一、自身具备学术性)、

文化性

三、档案工作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核心)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手段,基本规定)便于社会各方面运用(主线目)

四、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未找到)

五、档案馆(室)性质与任务

(一)档案馆

1、档案馆定义、性质、职能和详细任务

定义:

是党和国家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运用档案史料中心。

性质:

科学文化性、永久保存性、社会服务性

基本职能: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档案及关于资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运用,为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服务。

详细任务:

接受与征集具备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档案及关于资料,科学地进行管理;

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档案资料运用工作;

参加编修史志工作;

2、档案馆类型

综合性档案馆(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

专门性档案馆。

3、档案馆收集档案范畴:

参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畴规定》

4、档案馆功能

基本功能就是对一定范畴内档案收集和存贮功能

档案馆通过其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来实现其社会功能。

(二)档案室

1、档案室定义与性质

各机关统一保存和管理本机关档案内部机构,是整个机关构成某些,是属于机关管理和研究征询性质组织机构,是国家档案工作组织体系中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层业务机构。

是机关内部组织机构,是保存档案过渡性机构,重要任务是服务于本机关。

2、档案室作用、类型与任务

作用:

是机关内具备参谋、征询作用部门,是机关工作助手,为机关管理和机关职能活动提供必要档案信息支持,是全国档案工作基本,是国家档案不断补充源泉,是档案形成后一方面提供运用,并大量发挥现实作用阵地,是先期保存具备长远价值档案过渡性机构,为档案馆工作创造条件。

类型:

按所管理档案内容和形式不同,分文书档案室、科技档案室、声像档案室、结识档案室、综合档案室、联合档案室、档案信息中心;

按职能分单纯档案保管机构和具备双重职能档案室。

基本任务:

集中统一地管理本机关各部门形成各种门类和载体所有档案,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史料。

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献材料归档工作,进行指引和监督;

负责管理本机关所有档案,积极提供运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史料;

定期把具备长远保存价值档案向档案馆移送;

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引、监督和检查

3、机关文献材料归档范畴:

参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第8号令《机关文献材料归档范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1、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定义、性质和基本职责

是党和国家指引和管理档案工作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既是党机构,又是国家机构。

党和国家指引和管理档案工作行政部门。

既是党机构,也是政府机构。

基本职责:

在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原则下,分层负责地掌管全国档案事务,对全国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引

2、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详细任务

第一,拟定档案工作规章、办法,建立国家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第二,指引和监督各机关、部队、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档案工作;

规划和筹建档案馆,在业务指引档案馆工作;

第三,研究和审查关于档案保存价值、档案保管期限原则和原则,监督和审议关于档案和销毁问题;

第四,组织和指引档案工作业务经验交流、档案干部专业教诲和档案科学研究;

第五,组织和参加档案工作国际交流。

(四)新型档案机构

1、文献中心含义与类型

文献中心定义:

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档案管理机构,是按地区按系统建立介于文献形成单位和地方综合性档案馆之间一种过渡性档案管理机构。

文献中心类型:

政府性,由政府拨款建立,为政府机关服务非营利性文献管理机构。

商业性,由关于机构或个人开办一种营利性档案管理机构

2、档案中介机构含义与任务

第三某些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

一、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参照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一、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目

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筹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指引和规范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制定、修订工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提供制度保障,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构建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现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本,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渐完善符合国内国情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缜密、配套国家档案法规体系。

三、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一)层次

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若干关于档案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构成互相联系、互相协调统一体。

分为如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

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订立主席令予以发布。

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她专门法律中涉及到档案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

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订立国务院令予以发布。

档案党内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发布。

档案军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予以发布。

第三层次:

地方性档案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行政区域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示予以发布。

第四层次:

档案规章,涉及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前者由国家档案局根据法定权限制定或者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她专业主管机关或者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部门首长订立命令予以发布。

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并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订立命令予以发布。

(二)效力

在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构成中,档案法律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其她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与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畴内施行。

档案党内法规和档案军事法规在其权限范畴内发挥效力,对某方面工作有规范和指引作用。

(三)详细项目

1.档案法律(共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待修订)

2.档案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军事法规(共7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行办法》(待修订)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待修订)

(6)《国家档案馆条例》(待制定)

(7)《电子档案管理条例》(待制定)

3.地方性档案法规

详细立法项目由享有立法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视需要自行决定。

4.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共52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待修订)

(2)《档案行政允许程序规定》

(3)《档案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

(4)《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待制定)

(5)《档案馆工作通则》

(6)《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畴规定》(待修订)

(7)《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待修订)

(8)《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畴暂行规定》(待修订)

(9)《外国组织和个人运用国内档案试行办法》(待修订)

(10)《档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详细范畴规定》

(11)《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诲暂行规定》

(12)《档案鉴定办法》(待制定)

(13)《机关文献材料归档范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4)《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6)《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17)《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待修订)

(18)《国有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待修订)

(19)《外商投资公司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21)《都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2)《都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待修订)

(23)《城建档案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待制定)

(24)《都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5)《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6)《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待修订)

(27)《开发运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28)《开发运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规定(试行)》

(29)《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0)《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待修订)

(3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33)《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4)《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35)《畜禽标记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36)《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37)《原则档案管理办法》

(38)《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39)《记录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0)《民间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4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2)《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3)《医保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4)《土地征用拆迁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5)《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6)《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7)《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待制定)

(48)《民航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49)《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0)《就业培训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2)《信访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待制定)

5.地方政府档案规章

详细立法项目由享有规章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视需要自行决定。

四、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实行办法

(一)各有关档案部门要高度注重立法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档案立法工作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重要事情来抓,列入工作筹划和议事日程。

(二)依照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十二五”档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筹划,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明确每项立法启动时间、完毕时限、参加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任务,做到立法项目“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贯彻,为如期形成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提供保障

(三)注意立改废相结合,定期进行档案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失效或应废止要明文废止,需要修订列入筹划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

需要修订、制定、调研论证以及需要由规范性文献上升为法规、规章档案立法项目

(①较大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略)

二、档案法律特点及其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关系

档案工作法律有其自身特点:

(1)直接性;

(2)详细性;

(3)综合性

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集中体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国家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行为规范。

与法规重要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2、法律有广泛行为约束力,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重要根据,也是咱们当前常用档案行政法规渊源。

行政法规制定与实行,均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所调节对象具备普通性和普遍性特性;

行政法规所调节对象则具备一定特定性和专指性特性。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联系:

1、它们制定与实行主线目一致,都是为了有效地规范和调节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各种关系,以利于档案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建立与维护。

2、它们又是互相影响、互相增进关系。

档案法律问世,也使行政法规科学合理制定有了坚实法律根据,减少了行政法规制定方面主观随意性。

3、它们都应在宪法规定框架范畴内制定和实行,不能违背宪法规定基本准则。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规章区别与联系:

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所制定规范性文献总和。

三、《档案法》、《档案法实行办法》重要内容

修正后《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

其中涉及:

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管理、档案运用和发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档案法实行办法》与《档案法》地位不同,具备不同法律效力。

《档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

而《档案法实行办法》则是由国家档案局起草,经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行政法规。

一方面,它是以《档案法》为根据制定,它内容没有超过《档案法》范畴;

另一方面,它又不是重复《档案法》规定,而是在其原则规定基本上,把条文更加细化,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四、《档案法》属性特性、作用、施行原则和施行方式

《档案法》属性特性:

1、《档案法》具备所有国家立法共同特性——社会性,《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立法,并且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立法。

2、《档案法》具备一定大纲性和创立性。

1996年修改后《档案法》所做出关于规定简要扼要、内容翔实,且富有创立性。

3、《档案法》民主性。

该法律是在科学地总结档案工作历史经验和理论成果基本上创制出来,也是在改革开放社会环境中创制出来。

4、《档案法》强制性。

《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

档案法作用:

档案法律作用是一种关系范畴,它体现着《档案法》与其调节、规范对象之间互有关系。

详细体现为:

1、是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法律保障;

2、是进行国内档案法规体系建设重要根据;

3、是保护国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形成或保存具备国家和社会意义档案财富有力法律手段;

4、是增进国内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运用有效工具;

5、是加强国内档案行政工作法律根据。

《档案法》施行原则: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档案法》必要坚持

1、施行档案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2、必要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档案法》施行方式:

1、档案法律遵守

2、档案法律合用

五、档案行政法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性

1、概念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献,其中涉及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关于国家档案行政事务规范性文献。

2、种类

档案行政法规类型重要有如下三种:

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规定文献。

二是对某一方面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某些规定文献。

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详细规定文献。

3、属性

档案行政法规普通属性

档案行政法规特殊性

六、档案行政规章概念、性质和类型

1、概念

档案行政规章既涉及由国家档案局根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制定关于规范性文献,同步也涉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档案工作规范性文献。

2、性质

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规章具备普遍或特定合用性

档案行政规章之间协调一致性

3、类型

档案行政规章除了可以根据其制定主体区别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外,还可以依照其内容将其区别为立法性档案行政规章和解释性档案行政规章

七、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分类、国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保护人类智力活动一切成果。

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创造;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合法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其她一切权利。

当今世界各国制定了不少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和国际性、地区性协定或公约,普通将其分为两大类:

一为著作权(又称版权),一为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涉及专利、商标、厂商名称、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合法竞争等。

国内巳实行了“商标法”(1983.3.1)、“专利法”(1985.4.1)和“著作权法”(1991.6.1),它们构成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法律体系。

此外,国内施行“技术合同法”(1987.11.1)《反不合法竞争法》,也属于知识产权权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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