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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分例钱,以资(盐使)司官"

[④]。

  关于金代合法的民营制盐,《金史》载述极略。

今考这种生产体制,曾存在于中都路的平、滦二州,河东北路的太原府。

另外,或许也一度存在于京西路的大同府等处。

  大定二十四年(1184),会宁尹蒲察通向世宗建议:

可罢上京酒务,听民自造以输税。

世宗拒绝说:

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

后以不便罢之。

今岂可令民自沽耶?

世宗所谓"

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

,即系一种"

听民自造以输税"

的生产体制,但不是造酒,而是煮盐。

这种民户自造煮盐制,不仅在大定二十四年之"

先"

曾一度存在;

其旋"

以不便罢之"

,亦未必永罢下去。

章宗即位之初,即成心再度兴复和扩大该制。

  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金章宗:

谕有司曰:

……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

其令百官议之。

百官的议论,大致分为三种态度:

第一种态度,以左谏议医生徒单镒为代表,"

以干办为便"

第二种态度,以户部尚书邓俨、礼部尚书李晏等人为代表,反对扩大和推行干办盐钱法及自煎制,主张降低盐价及干办盐课。

第三种态度,以刑部尚书郭邦杰等人为代表,主张"

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

依照这次讨论而采取的决策,是降低盐价和整顿巡捕机构的苛酷诬罔之弊。

  《金史·

食货志》表达大定二十九年末盐法讨论以后,有一句过渡性的话说:

时既诏罢干办盐钱……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

姑不论北京、辽东盐使司的复置是不是同"

干办"

盐法有关,所谓"

既诏罢"

云云,恍如已停罢一切现行的干办盐钱。

但是事实未必如此。

第二年,即昌明元年(1190)七月,便有"

上封事者言"

及太原等地缓征"

盐钱之事:

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过重;

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

[⑤]由此可见,至少在太原卤地等河东北路某些地域,那时"

依旧干办"

如故。

而《金史》所谓"

既诏罢干办盐钱"

,极可能是诏罢各地"

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

即并未按章宗原意推行"

自煎"

,但亦不曾取缔现行的干办自煎制。

  除平、滦濒海与太原卤地之外,大同府一带土盐区也可能有过类似的"

制。

尽管这一地域设有西京盐使司,而且,泰和四年以后又增强"

收碱"

限禁;

但在此之前,或某些时期,大同府的盐法与太原有过类似的地方。

其依照,既在于它们都在"

卤地"

还在于明初太原、大同府奏报说:

郡地旧以多碱,多煮为盐。

自宋金以来,输课于官;

凡大口,月入米三升;

小,二升。

[⑥]假设这一记载不误,那么,太原、大同府不仅推行过"

盐法,令民自煎;

而且,其"

盐课还未必都是纳"

干办盐钱"

,有时候,乃至还"

均办"

盐米。

  2.平州盐钱局与干方法的变迁。

  金代的"

盐钱法,或许是那时最有特色的一种盐业体制。

金章宗即位之初对"

制度发生爱好,并非出于偶然。

那么,"

盐钱法究竟是怎么一回情形呢?

之间关系如何?

其渊源与实施状况又如何?

这是金代盐业史必需回答的问题。

可惜的是,《金史·

食货志》的有关载录零散而不成系统。

  譬如有关平滦盐法,《金史·

食货志》称:

宝坻盐行中都路,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

大定十三年(1173)2月,"

并榷、永盐为宝坻使司,罢平、滦盐钱"

大定二十一年(1181)十二月,"

罢平州桩配盐课"

这些记载,非借助前代某些盐法便绝难明白得。

  前面引录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上谕和邓俨等人的议论,有一点是清楚的:

即金廷"

令民自煎"

的同时,亦"

令民计口定课"

,"

输干办钱"

这种作法,令人忆起后周及北宋的"

两税盐钱"

和"

干食盐钱"

据载,后周原"

榷河北盐"

,民户但犯私盐"

辄处死"

后来"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而弛其禁。

世宗许之"

另一种说法,是后周榷河北盐利,"

共得三十万缗,民多犯法,极苦之"

,后来父老向宋太祖进状,得以"

罢禁通商,止令收税"

[⑦]。

  这种为"

罢禁通商"

而缴纳的盐钱,其实不止敛于河北及税户,北宋所谓"

客户干食盐钱"

,确实是指"

不系屋税、田赋"

,而"

出于浮客,旋配掠者"

事实上,确实是当初向客户配卖官盐的价钱,在通商罢榷后照旧收敛而不支盐。

正如石介所说,"

人岁输其缗钱数白于有司,以其不地而征,无名而取,谓之’干食盐钱’"

[⑧];

或曰"

浮客干食盐钱"

  征敛"

,尽管加重了民户的负担,却并非完全无谓。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换取"

的政策,免去某些地域的苛酷私盐刑律。

正如嘉yò

u@①四年(1059)宣布茶法通商,同时向茶园户征敛一笔"

茶租"

钱一样[⑨]。

河北父老为此而宁肯向皇帝"

遮道泣诉"

、请愿"

进状"

,道理就在于此。

  金代"

法,大略渊自于宋;

而且与宋制有类似的地方。

金章宗之因此"

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

,亦是因为他觉察私盐刑律贻祸甚深。

他慨叹说:

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

平、滦等地推行此制后,一方面"

民既(纳)干办钱,又必别市(盐)而食"

另一方面,毕竟取缔私盐刑罚,"

自贩。

而这种政策下获益最多者,是盐民和盐商。

邓俨所谓"

徒增煎、贩者之利"

,即系此意。

这种政策下吃亏蒙损的,那么是消费者,尤其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城乡客户。

  平、滦一带,辽时为南京路。

入金,属中都路。

金代中期该路设宝坻盐使司。

其前身,即辽时的新仓镇榷盐院与永济务。

平、滦二州位居其东,是不是设有盐使司,《金史》失载。

至少有"

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

马城县,亦在滦州。

此金代之"

平州副使"

,当即宝坻盐使司之副使。

其于平州另设"

分治使司"

,原辖平、滦诸盐场务。

推行"

盐钱法后,场务大约罢废,改"

该副使的要紧业务,亦改成置局敛贮"

盐钱。

  金代平、滦二州的"

盐钱法,并非自始至终推行。

这一点,从《金史·

食货志》所述大定十三年二月"

罢平、滦盐钱"

等事能够窥知。

所谓"

,当即取缔"

盐钱和"

至于大定二十一年"

,似说明在此前后,平州曾再行"

大定二十四年金世宗说:

先滦州诸地亦尝令民煮盐,后以不便罢之。

这说明"

滦州诸地"

的"

制又再度反复。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

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

推而广之,似又说明那时的平、滦州,仍行"

法。

  金代平、滦海边地域的民营自煎制与干办盐钱法,确实是在这种曲折变迁中反复实施的。

 二、商议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食盐的销售体制,要紧包括纳税商盐制、官司榷卖制、免税供给制、折博制、钞引制等。

盐钱法下的商销,亦属于纳税商盐制。

不管在哪一种体制下行盐区域都有严格的划分,不得彼此侵越。

  1.纳税商盐与榷卖官盐法。

  金代合法的商税盐制,要紧见于上京路的大盐泺(今内蒙东乌珠穆沁旗之达布苏盐湖)、乌古里石垒部盐池等处。

前述平、滦濒海区与太原卤地,在某些时期和干办盐钱法下,也属于商税盐制。

边境界域的榷场贸易,亦须照章纳税。

但后两种情形,毕竟不是金代纳税商盐的典型形态。

  《金史》说:

临潢之北有大盐泺,乌古里石垒部有盐池,皆足以食境内之民,尝征其税。

[⑩]但是,大盐泺的盐法,并非一贯的商税制。

大定初年,曾"

于大盐泺设官榷盐"

[①①]。

至大定十三年(1173),"

大盐泺设盐税官,复免乌古里石垒部盐池之税"

[①②]。

这确实是说,大盐泺经历了从官司榷卖到商税制的变迁。

而乌古里石垒部的盐池,在大定十三年前曾经征收商税。

除此之外,大盐泺还推行过折博盐法。

  金代的官司榷卖制,见于山东路的宁海、登、莱、密、莒州等海盐产区,辽东与北京盐使司辖区,和陕西、河南等土盐产区。

前述平、滦州海盐区,与太原、大同府之土盐产区,在某些时候也推行官卖--譬如取缔"

法的情形下。

  据《金史》称,山东路"

宁海州五场,皆鬻零盐,不用引目"

具体些说,其产销区划分工为:

黄县场盐,"

行黄县"

巨风场盐,"

行登州司候司、蓬莱县"

福山场盐,行福山县"

以上三场盐,"

又通行旁县栖霞"

宁海州场盐,行该司候司及牟平县;

文登场盐,行文登县。

那个地址所谓"

皆鬻零盐,不用引目"

,当即区别于钞引法而官卖散盐。

  宁海州五盐场的"

不用引目"

皆鬻零盐"

,未必等同于计口配卖,但极可能是一样的官府零售。

这一点,从后来的政策变迁中不难窥知。

  泰和五年(1205)十月,张德辉建议:

在"

人易患私盐"

的山东"

海ruá

n@②"

量户口均配之"

目的在于杜绝私贩而保障官司盐利。

这一建议,受到尚书省的重视,并转发山东按察司议其利便。

山东按察司以为:

莱、密等州比年不登,计口卖盐所敛虽微,人以为重。

恐致流亡。

且私煮皆无籍之人,岂以配买而不为哉?

张德辉的建议究竟是不是推行?

《金史》没有明确的载录,只是含糊地说:

遂定制,命与沧盐司皆驰驿巡察境内"

第二年四月,又依照涿州刺史夹谷蒲的奏言,"

以莱州民所纳盐钱,听输丝、绵、银、钞"

莱州民户既输"

纳盐钱"

,大约本地已计口配卖[①③]。

  早在大定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1184-1185)间,世宗曾反复同宰臣讨论辽东盐法。

辽东与北京两盐使司,也一度被撤销。

依照世宗上谕,辽东地域"

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

[①④]。

从世宗与宰臣的对话中推断,改法后的政策,大约是丞相乌古论元忠等人的方案:

罢盐引,添灶户"

,实行比较灵活的官卖制度。

  南京路的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贞yò

u@①二年(1214)一度置场设官榷卖土盐。

兴定三年(1219),依照摄京西路行三司事李复亨的奏议:

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

同时禁止沧、滨盐过河,限令河南只食阳武盐和解盐[①⑤]。

  一样地说,金代食盐的计口科配之弊,未必象南宋某些地域那样严峻。

但是同类的积弊,毕竟也不是个别现象。

明昌元年(1190)的一那么规定,即申明"

禁司、县擅科盐制"

足见此类擅行科配,曾存在于诸司县间。

[①⑥]

  2.折博与钞引盐法。

  金代的折博盐法,多见于官府急需某些物资--专门是军用物资的时期和地域。

譬如契丹将领移刺窝斡起兵之际,金廷亟调军筹粮,曹望之便建议开放大盐泺之盐,"

听民以米贸易"

在曹望之看来,这种折盐易米政策,还能够增进地域经济的繁荣及边防的稳固:

民成聚落,能够固边围,其利无穷。

果然,这一建议实施后,折搏仓"

凡贮米二十余万石"

东北路岁饥,赖以济者,不可胜数"

[①⑦]。

  上述开放大盐泺折博贸易,在大定初年。

几乎在同时或稍后,河北东路转运副使梁肃,也致函东北地域,开展同类的贸易:

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许民以米易盐。

兵民皆得其利。

[①⑧]泰和四年(1204),桓州(今内蒙正兰旗一带)刺史张炜上书,亦"

奏请以盐易米事"

  大体上说,金代的折博盐法与五代两宋的旧制一脉相承。

  金代食盐销售体制中最为重要和颇具特色者,是钞引盐法。

其推行范围,曾涉及那时全国境内的要紧盐产区和行销区。

在钞引法实施中,诸盐使司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金代钞引盐法的实施推行,要紧在完颜亮迁都燕京,并采纳汉臣蔡松年的方案以后。

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

蔡松年钞引盐法的实施要点,不妨用《金史·

食货志》的两句话来归纳:

  其一:

钞,合盐司簿之符;

引,会司县批缴之数。

  其二:

钞、引、公据,三者具有,然后听鬻。

  所谓"

钞合盐司簿之符"

,是指商人持以提货的盐钞,必需同他们购钞时登录的底簿及符契相吻合。

该底簿,届时由盐司持与钞券比勘验符。

引会司县批缴之数"

,那么指商人所持的盐引,用毕须及时上缴司、县,并检核其批凿印记,会计其总数,以防隐漏不缴,挟私重用。

钞引公据三者具有然后听鬻"

,是指盐商取得官盐运销权,必需持足三种文券:

盐钞、盐引与相应之公据。

  蔡松年钞引盐法推行之初,也象那时的"

交钞"

钱法一样,预定"

七年一厘革之"

但后来,"

交钞法"

罢七年厘革之限,钞引盐法也大致维持未变。

  金代盐钞引的印造和出售,要紧由印造交引库与榷货务负责。

印造交引库,也称为"

盐钞香茶文引印造库"

该库乃贞元二年(1154)创置于中都燕京,正隆五年(1160)随榷货务一并迁往开封[①⑨]。

其职能,为"

掌监视、印造、勘覆诸路交钞盐引"

金代榷货务,"

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

[②⑩]。

贞元四年(1216),又置提举南京榷货司。

制钞"

权归于中央,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

出钞"

权,那么原那么上归于朝廷,事实上略有灵活--譬如由中央拨予地址出售。

《金史》述及此类情事,屡称"

榷货务所鬻盐引"

榷货务出盐引"

榷货务盐引"

云云[②①]。

但是,某些大盐使司乃至转运司出卖钞引的事,也不乏见。

譬如解盐使司,其"

钞引那么与陕西转运司同鬻"

[②②]。

这种情形,与北宋中期有些恍如[②③]。

  金代商人购买盐钞引的手腕,包括铜钱、银铤、纸币"

钞"

、银币"

宝货"

等。

在某些情形下,公牒之类有价证券也能够兑买钞引。

至于以粮食等实物换取盐钞引,那么属于特例。

这一点,与宋朝排斥实物的典型钞法略有不同。

  各类买钞手腕并历时,往往也有搭配比率的规定。

譬如承安四年(1198)三月,"

,曾规定"

收纳宝货与钞相半"

,即用"

承安宝货"

银币与纸币各一半,搭配买钞引。

为了扩大银币的流通,随即又命"

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周围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

在此之前,为了鼓舞纸币的流通,宰臣亦曾献议:

以钞买盐引"

者,其每贯钞可作一贯五十文利用。

章宗以为这还不够优惠,下令买盐引者,每贯面值之钞币可权作一贯一百文利用[②④]。

  顺便指出,最近几年临潼地域发觉的一批金代盐司银铤,多数錾刻有明昌元年(1190)或泰和四至七年(1204-1207)的岁月,"

解盐使司"

名号,"

盐判"

签押及系衔官阶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银铤不仅铭有行人、秤子姓名,而且标出店户或客人姓名,乃至錾有"

引领"

姓名。

其自铭铤重,大多接近于50两[②⑤]。

  临潼金代解盐银铤,与以往发觉的"

解盐使司入纳银"

铤一样,都属于金代盐商向解盐使司购买钞引的入纳银铤。

其铭文中的"

店户"

客人"

,当即入纳银铤的旧主。

可惜有关部门将它们误断为"

盐税银"

其"

、"

等也被误释为应役铸铤的银铺户。

而以往发觉的"

那么被误为宋朝之物[②⑥]。

 三、晚金盐务的失控

  以上几种不同地域的金盐经营体制,主若是就金代前期和中期的一样情形而论;

而且,即令在那一时期和地域,其盐业体制也并非都坚持到底。

前述大盐泺、肇州、广宁等地时而转业折博,和平、滦州"

制的兴废,即说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又与前、中期有所不同。

当蒙古军开始深切金朝腹地,各路反金义军蜂拥而起之际,金廷对某些盐区的操纵,已处于松懈和瘫痪状态。

这一时期的金盐体制特点,粗略能够归纳如下:

  其一,在崇庆元年(1212)至贞yò

u@①三年(1215)前后,金廷丧失了西京盐使司所辖的要紧产盐区--昌、桓、抚州,和北京、辽东两大盐使司所辖的辽阔盐区。

  其二,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

u@①二年(1214),即成吉思汗率军三路南下,至完颜xú

n@③南迁之际,金廷大体上丧失了对宝坻、沧州两盐司辖区的操纵权。

贞yò

u@①四年(1216),以"

团结乡兵"

起家的张开,"

率所部复取河间府及沧、献二州十三县"

张开:

复清州"

之际,并未替金廷兴复其钞引盐法,而是用帅司二百道空名宣敕自行置官,并向朝廷提出要求--"

输盐易粮"

宣宗面对现实,不能不默许张开对沧、清州盐的特权,并"

诏与之粮"

,同意其"

输盐"

显而易见,这时的河北盐已由张开等人把握。

  其三,崇庆二年(1213)至贞yò

u@①五年(1217),金廷丧失了山东盐使司所辖大部份产区和销区的操纵权。

这些地域,或归于蒙古军把握,或由李全等反金势力占据。

  李全等人,于至宁元年(1213)起兵反金,同时抗击入侵山东的元军。

他既同红袄军会合,又一度与宋军协同作战;

最终却降于蒙古军。

兴定元年,即宋嘉定十二年(1219),金元帅张林以莒、密、登、莱、潍、淄、青、滨、棣、宁海、济南等府州归宋[②⑦]。

这些府州中的一部份,旋即又为蒙古军所占有[②⑧]。

而张林之"

财计"

,多仰于"

六盐场"

李全兄弟为了占有山东盐利,后来又与张林反目。

兴定二年(1220),李全取道沧州而归楚州,亦"

假盐利以慰赡"

其军。

他的许多活动,都同操纵盐利相关[②⑨]。

  其四,金代晚期实际把握的盐制,大约主若是解盐。

当解州也成为金、蒙两边"

必争之地"

时,金廷一方面派重兵守护;

另一方面,又坚持解盐的固有经营体制,不肯将解盐使司的大权轻易让给地址势力。

  宣宗贞yò

u@①年间,蒙军先锋直逼关、陕、平阳,金朝河东南路朝不保夕。

这时,从坦曾上书宣宗,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建议。

其中包括"

令宝昌军节度使从宜计划盐地(池)之利,以实二州(指解、绛二州--郭注)那么民受其利,兵能够强矣。

[③⑩],事实上,金末的解盐司,已很难有效地控驭钞引局势。

其治所之一,大约也迁往陕州。

即便宣宗采纳了从坦的建议,解州及其周围的危局也难以从全然上扭转。

不久,河解元帅、权兴宝军节度使赵伟即叛金降元[③①]。

几年以后,从潼关逃至陕州的帅臣徒单元典,竟大劫陕州官库,乃至连"

盐司牌,亦夺取之"

[③②]。

  结语

  金代的盐业经营体制,大致有如下的特点:

  其一,北方海盐生产,普遍实行官营;

只有河北平、滦州等个别"

情形例外。

北方池盐及河东解池盐,亦是如此。

官营,是金代盐业生产的主体。

  其二,除个别地域和特殊情形外,很少有象北宋那样大规模和大范围的食盐官运。

这一点,将另文专论。

  其三,金代官盐的销售,要紧由榷货务、盐司和钞引商人代理。

这种钞引盐,在不同的产区和行盐地域有着截然不同的包装规格和计量单位。

各行销盐区,不得侵越。

至于折博盐法、官卖榷禁、商税盐法或干办盐钱法等,多数是对钞引盐法的某种补充和调剂。

  其四,河北平、滦州与河东太原等地推行的"

法,是金代盐法颇具特色的一种经营体制。

这种体制,渊自于五代后周至北宋初的河北两税盐钱法与客户干食盐钱法。

它在形式上类似于商税盐法,但另以居民缴纳盐课钱为代价。

  其五,上述情形,常由于私盐的冲击和中央权利的减弱而受到阻碍。

专门是金代晚期的盐业体制,随着中央权利对周边盐区的失控而有所转变。

  注:

  [①]参阅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第三章"

宋辽夏金盐业"

部份。

人民出版社即将出版。

  [②][③][④][⑩][①②][①③][①④][①⑥][②②]:

《金史·

食货志》"

尽以中官"

之"

中"

,中华书局标点本误改成"

申"

  [⑤]元好问:

《遗山集》辅国上将军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铭》。

  [⑥]《明太祖实录》洪武13年6月庚申条。

参阅注[①]所引第五章"

明代盐业"

  [⑦][②③]参阅郭正忠:

《宋朝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463、418-419、944页。

  [⑧]《徂徕石先生文集》卷8。

  [⑨]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嘉yò

u@①4年2月已巳条。

  [①①][①⑦]《金史·

曹望之传》。

  [①⑤]《金史·

李复亨传》。

  [①⑧]《金史·

梁肃传》。

  [①⑨]《金史·

海陵纪》。

  [②⑩]《金史·

百官志》。

  [②①][②④]《金史·

食货志》。

  [②⑤]《关于陕西临潼出土的金代税银的几个问题》。

《文物》1975年第8期。

  [②⑥]《四川双流县出土的宋朝银铤》,《文物》1984年第7期。

  [②⑦]《宋史·

李全传》;

《齐东野语》卷9。

  [②⑧]《金史·

宣宗纪》。

  [②⑨]《宋史·

李全传》。

  [③⑩]《金史·

忠义传·

从坦》。

  [③①]《金史·

哀宗纪》。

  [③②]《金史·

徒单元典传》。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礻加右

  @②原字为土加需

  @③原字为王加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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