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讲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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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讲课提纲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宣贯提纲

东营市安监局宫祥勋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省政府第213号令: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学习三个方面,同时对有关疑虑进行解答,并针对不同项目进行举证。

下面首先共同学习一下《办法》的产生背景、解决的问题和贯彻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7日由姜大明省长签发、省政府第213号令颁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

9月15日,省安监局在济南举办了第一期《办法》宣贯培训班,市局部分科室成员、县区相关科室人员大约20余人参加了这次培训。

回来后,市局结合我市实际,和有关县区进行了沟通,并对省局落实《办法》的8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进行了细化。

等会我们还要对落实《办法》进行详细讲解。

《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立法上取得的重大突破,也使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形成了“一地方性法规、三规章、五规范性文件”的格局。

一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三规章是省政府规章141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77号令《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本办法213号令;五文件是三个“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两个“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即省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省政府办公厅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

以上“一法规、三规章、五规范性文件”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我就不再多说。

在正式讲解《办法》之前,我先和大家了解一下《办法》的大致内容。

《办法》共包括6章41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5条,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监管范围以及分级管理情况;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包括8条,明确了重点监管项目和非重点监管项目的范围,对建设项目设立程序、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哪些情况下不予设立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要求: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对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包括6条,这一章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程序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包括11条,这一章的内容占得篇幅最多,主要是对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7条,这一章主要是对建设单位、安监、发改、经贸、建设、设计、工商、中介机构等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没有履行职责如何进行处罚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包括4条,主要是对一些用语进行了界定,同时要求对规模小、流程简单和危害程度小的建设项目简化程序。

再就是《办法》呈现出了四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程序;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这就是《办法》的大体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沿革

首先对有关概念进行一下解释。

(一)对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是“建设项目”的概念:

建设项目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没有定性解释,从字面理解,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单位。

再就是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是在一无所有的基础上建设;改建(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建不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是对已有建筑的改造;扩建(一般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之下的分厂的企业。

)是在维持已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扩大。

《办法》中提出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是因为《办法》不是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都进行监管,而是依据《办法》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1、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3、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4、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6、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划定的范围进行监管,第七条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工业生产范畴,因此定义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二是什么是“安全设施”的概念?

“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

三是什么是“三同时”的概念?

“三同时”指的是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

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地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四是什么是“审查和验收”的概念?

“审查和验收”包括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指的是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指的是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办法》出台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这个概念就不准确了,因为《办法》中增加了新的内容。

第一点是在“三同时”的基础上增加了“同时验收”。

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将安全设施的验收作为总体竣工验收的重要一环,同时进行。

这样就形成“四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点是审查和验收有了新的含义。

审查不但包括“设计审查”,还包括“设立安全审查”。

第二章就专章规定“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内容。

第三点是在审查和验收之外,增加了“备案”的规定。

有三处规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规定: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历史沿革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历史上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引发事故,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的很多。

从政策规定上看,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准备起步阶段:

1978年-1988年。

1978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第67号),其中第三条规定:

“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

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解决。

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

”这是我国政策文件中,首次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规定。

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提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这期间,也有部分地区出台的文件中提到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但总体来说,这个时期“三同时”工作还停留在企业的自律上,政府的监管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

至于企业执行与否,政府并没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2.开始实施阶段:

1988年-1995年。

1988年5月27日。

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

这是我国颁布的首个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专项文件。

文件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计“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

文件还规定了“三同时”监管的条件、程序和分级监管等内容。

但文件没有强制性手段和法律责任,仅在第十条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者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从此,“三同时”工作就在全国逐渐开展起来。

3.巩固实施阶段:

1995年-2002年。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三同时”工作纳入了法律的范畴。

第五十三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安全法》也对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作出了规定,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就专章规定了“三同时”的有关内容。

随后1996年10月17日,劳动部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这是我国首个“三同时”的国家部门规章,也是这个时期从事“三同时”工作最明确、具体和完整的规定。

此外,建筑、陶瓷、冶金、水泥、机械、有色金属等工业部门也各自制定了本行业企业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998年出台的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是“三同时”预评价具体操作方法的规定。

它规定了哪一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何时进行预评价,哪一类单位可以承担预评价工作,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审批程序。

同一天出台的原劳动部第11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是“三同时”预评价单位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法的规定,它规定了对预评价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申请预评价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资格证书》分类和适用范围,预评价单位的考核和管理,预评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这两个规章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从我省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八、九、十、二十九条,《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四、七、二十、二十六条等也有相关规定。

这一时期,因为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三同时”工作处于巩固实施阶段。

4.发展完善阶段:

2002年至今。

从全国来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标志着安全生产作为一项法律从《劳动法》中独立出来,自立门户,监管部门也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八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这些内容大家耳熟能详,不再重复。

2003年国家发改委、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从发改委监管角度对“三同时”作出了推动,提出了“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原国家安监局又相继出台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监局第6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三个专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部委规章。

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又出台了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将原国家安监局第17号令替代。

从我省的规定来看,2002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4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06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另外,省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省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省安监局、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关于加强钢铁、有色金属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146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作了相应规定。

今天学习的本《办法》(省政府第213号令)仍然看作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第四个时期的延续,能否作为新一时期的开始,留给实践去验证。

以上就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发展的四个时期或者阶段。

二、为什么要颁布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通过努力开展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成果,推动了“三同时”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但是此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

很多企业对“三同时”的法规不了解、不熟悉,在认知上存在着“只知环保三同时、不知安全三同时”的问题。

就当前阶段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宣传、普及和发动,看来还是一个重要问题。

从调查了解情况看,各地在开展“三同时”工作中,企业主动申请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建设项目还不是很多。

相当数量的项目尤其是一些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没有按程序履行“三同时”有关许可手续,而是在开工建设后或已经竣工投入生产后,经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和督促后,才开始补办“三同时”工作,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问题,极易留下事故隐患。

甚至有些建设项目新落成后,由于存在着来自根本上、源头上的问题,“三同时”手续无法补办,造成事故隐患无法整改,给社会和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由于安监部门人员短缺、组成时间不长,各地安监部门存在着对“三同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

二是有的安监执法人员对“三同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全面,对“三同时”的条件、程序、内容和标准等掌握不熟练,工作中存在着业务不熟悉、专业性不强等问题。

三是“三同时”工作客观上存在着程序复杂、办理期限较长等因素,部分安监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存在着未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对企业要求不严格、标准不统一、差异性对待等问题。

四是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未能依法进行处罚,落实有关责任。

五是部门之间联动性不够,“三同时”工作中涉及的安监、发改委、经委、建设、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各自为战,未能建立联合或配合执法机制,为“三同时”执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三)安全评价不到位。

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普遍缺乏针对性。

有的评价单位为规避责任,评价内容涵盖面广,包罗万象,千篇一律,几乎都成了固定模式的“八股文”,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还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水平远低于安全设施设计,不能起到有效指导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作用。

更甚至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滞后于安全设施设计,并抄袭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出现先设计后补评价的问题。

(四)法规不健全。

“三同时”工作没有开展好,很大的问题是制度上的缺位,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行政法规,也就是没有国务院的规定。

“三同时”工作原来执行的是劳动部的3号令、10号令、11号令,现在执行的是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的8号令。

这些国家部委的规章的执行力和认可程度,在系统以外可能就要打一些折扣。

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地方各级发改委、建委等涉及建设项目监管的部门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就不一定参照执行。

另外,就现行规定中,也存在着许可条件、期限、程序不够明确,论证报告、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不统一的问题。

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

《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但只对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如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而恰恰是这些非高危建设项目由于没有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致使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进而引发事故发生。

如07年魏桥集团“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再就是,从我市几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看,大部分也是发生在非高危行业。

因此,在非高危行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纳入发改、经贸部门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没有进入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大盘子。

这也是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中困难较多、经常在项目开展后进行事后补票的重要原因。

很多项目都是在上马后再回头论证其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小的安全隐患可以整改,选址、重大设计等大的安全隐患根本无法整改。

但是因为没有明确和过硬的上位法依据,安全设施“三同时”就不能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就不能象土地出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一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

以上这六个问题,就是我认为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时,也是省政府为解决上述问题和不足,出台《办法》的初衷。

换句话说,也就是因为发现了问题而来解决问题。

更确切的说,《办法》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省安监局从08年4月下旬开始起草《办法(草案)》,至今年6月出台,前后历时1年多。

多次征求了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会签,提报分管省长和省长常务会议研究,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今天的213号令。

可见《办法》的出台,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

当然,这里面也不能抹灭省局为《办法》的出台进行运作付出的努力。

据我所知,在省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时,就把原来列入重点监管项目范围的“纺织、机械类企业”改为了非重点监管项目。

但是,无论怎么讲,《办法》的出台,为下一步项目监管也是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切实解决了很多问题。

(一)明确了两个主体。

一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第三条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这里所谓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或者公权力的代表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也就是说每一个安全生产行为背后都有一个承担相应责任的监督管理主体。

那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这里规定的监管主体是“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明确为哪个部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这里明确的监管主体也是“有关部门”,也是文件在部门中运转、会签的结果。

《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

从政府层面来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从部门层面来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也就是说,《办法》规定的监管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从“有关部门”的模糊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清晰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第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所谓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而对其自身活动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那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责任主体是谁呢?

《办法》第五条规定: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正在建设中的工程项目可能已经独立成立公司了,也可能暂时还没有独立成立公司。

但它背后一定有一个投资公司,这个投资建设单位就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责任主体,由它来对项目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监督管理体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体现了两层意思:

分级和委托。

第一层意思,分级监管。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实际上在这段话不但包括分级监管,也包括了属地监管,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分级管理与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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