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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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9部分: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第10部分: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第11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12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第13部分: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第14部分: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第15部分:

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第16部分:

民用航空器线路维护;

  ——第17部分:

民用航空器防静电维护。

  本部分为mh/t3010的第17部分。

  mh/t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

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郭辉昂、施鼎豪、苏有生、罗宁、于涛。

  1范围

  mh/t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防静电维护管理要求、防静电维护操作要求以及静电释放敏感航空器材的防静电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的防静电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30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20xx防静电工作服

  mh/t3014.3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3部分:

航空器材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0的本部分。

  3.1

  静电放电electrostaticdischarge(该术语应为“静电释放”)

  当带电体周围的场强超过周围介质的绝缘击穿场强时,因介质产生电离而使带电体上的电荷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

  3.2

  静电释放敏感器材electrostaticdischargesensitivedevice

  由于静电释放通过或穿过器材表面,从而改变物理特性或电子特性的器材。

  4静电的产生与对航空器的安全形成的威胁

  4.1静电的产生

  在下列情况,航空器可能产生静电:

  ——尘粒、冰雨及空气从航空器金属表面流过时;

  ——航空器在滑行、加油、喷漆、抛光、擦拭、清洁、除漆、铆接时;

  ——当工作人员在地毯上行走时。

  4.2对航空器的安全形成的威胁

  静电对航空器的安全可形成如下威胁:

  ——产生静电火花,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

  ——引起电子元器件局部结构破损和性能降低,影响元器件的使用寿命;

  ——引起电子装置误动作、误触发,从而引发事故;

  ——对元器件造成“硬击穿”,导致元器件介质击穿、烧毁或永久性失效;

  ——对元器件造成“软击穿”,使元器件的性能劣化或参数指标下降而形成故障隐患。

  5防静电维护规则和要求

  5.1管理

  5.1.1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静电防护措施和静电防护设施的检查制度。

  5.1.2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静电防护培训。

  5.1.3接触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的维修工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进行工作。

  5.1.4定期检查防静电各项规定执行情况,防静电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并形成制度。

  5.2操作

  5.2.1工作人员应了解静电的危害,掌握静电防护知识,静电防护设施的使用要求和程序。

  5.2.2工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或纯棉质地的工作服进行工作,以降低由于人体运动而产生的电荷积累,应避免内衣外露,避免工作服袖子等接触静电释放敏感器材,防静电工作服应符合gb120xx的要求。

  5.2.3工作人员在没有佩戴防静电腕带情况下,不应接触或者拆装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或组件。

  5.2.4工作人员在佩戴防静电腕带前,应用双手充分接触金属设备架,以释放身体的静电,佩戴防静电腕带时应使腕带紧贴于皮肤表面,确保接地良好。

  5.2.5在拆装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时,避免手指、衣物接触部件上的插头或销钉。

  5.2.6对已拆下的静电释放敏感器材,应轻拿轻放,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堵盖将裸露在外的插头或销钉盖好,及时恢复防静电外包装。

  5.2.7在拆装印刷电路板时,应按航空器维护手册要求接触所允许的区域,不应用手接触印刷电路板上的焊点、集成电路或元器件。

  5.2.8恢复印刷电路板防静电外包装的操作如图1所示。

封闭防静电包装袋时应用棉绳或专用的防静电贴签,不应用订书机或普通塑料胶带。

  图1将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放入防静电包装袋中

  5.3静电释放敏感航空器材的防静电

  5.3.1静电释放敏感航空器材的包装应符合mh/t3014.3的要求。

  5.3.2在运输和存放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或元件时,不应将其直接暴露在外。

应使用清洁、大小适中、完全密封的防静电包装袋或容器保存,并在包装袋或容器外粘贴防静电标识或说明。

  5.3.3移动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造成组件损坏或防静电标识脱落。

  5.3.4定期检查静电释放敏感器材的防静电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效,防静电外包装上的防静电标识是否脱落。

  5.3.5在对静电释放敏感器材实施检查时,不宜破坏器材原有防静电包装袋。

如果被破坏,应用完整的防静电包装袋重新包装并贴上防静电标识。

  5.3.6在发付静电释放敏感器材时,航空器材发料人员应告知该器材属于静电释放敏感器材,以引起领用人员的注意。

  篇二:

ms01.008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1

  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22.1

  适用范围岗位适用性

  本规范适用于如下岗位人员:

  1)2)3)

  2.2

  飞机维修飞机整机放行飞机部件修理

  条款适用性通篇适用。

  33.144.14.24.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0.8-20xx《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术语

  航空器维修人员:

从事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和管理的所有人员。

工作现场:

从事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的地点或场所。

  航空器维修区:

供航空器维修用的全部场地和设施,包括机坪、机库、车间、航材库、危险品库、办公楼、停车场以及有关的道路。

  55.15.1.1

  规定

  维修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

  维修人员应佩带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由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的与工作或通行场地(区域)相符的有效证件。

  5.1.2有效证件一律佩带在胸前或公司指定位置。

  维修规范

  第1/4页

  5.1.35.1.45.1.55.2

  个人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

  证件持有者不应涂改证件,应妥善保存,辨认不清时应及时提出更换。

应配合有关人员进行证件检查。

发现丢失时,应及时报告。

  维修人员在工作现场从事维修工作时,应穿着本公司根据不同工种需要而提供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以及反光背心。

工作服应穿戴整齐、干净,女工的发辫不应露出工作帽外。

  5.35.45.55.65.7

  上班时间内不应受毒品、酒精或药物等神经性刺激因素的干扰。

  维修工作现场不许吸烟。

在指定吸烟区吸烟,烟蒂应放入烟灰缸或适当的防火容器内熄灭。

在停机坪,车辆和行人应按规定路线通行。

  严禁员工捎买带,严禁帮助他人包括机组捎买带。

专职司机或兼职司机不允许接送捎买带人员。

维修人员在从事第三方航空公司航空器维修作业时,应熟悉,遵守第三方航空公司的相关维修规定。

在外国航空公司飞机上从事维修作业时,应尊重当地的民族习俗,文明作业。

  5.85.8.15.8.2

  维修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文明作业。

  维修人员在从事维修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机坪对航空器进行维修、排故、清洗、添加润滑油等辅助油料及其他勤务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机坪地面清洁,必要时应使用化学溶剂擦洗,以清除地面滑油、油脂和其他污垢。

  5.8.3应使用合适的维修工作梯和工作台接近航空器设备。

不应站在发动机附件上和明文规定航空器禁止踩踏的部位进行工作。

  5.8.4在座舱内从事维修工作时,应文明作业,爱护客舱设备并保持客舱卫生,不应穿鞋踩踏座椅、禁止踩踏扶手。

  5.8.55.8.65.8.7

  维修人员不应在停机坪上躺卧、嬉闹。

  在机组开始做飞机起飞前准备工作时,维修人员应离开客舱休息区域,在机外待命。

在工作现场不应乱扔废弃物。

  第2/4页

  5.8.85.8.95.8.105.8.115.9

  应根据所从事的维修工作正确选择、携带和使用工具。

不得以投、抛的方法传递工具和工作单(卡)、技术资料等。

搬运设备、部件时应轻拿轻放。

  维修现场工作期间不应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维修工作中发生维修差错或事故后,维修人员应主动、及时地向现场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6规范图示无。

  77.17.2

  差异化内容(顺序不分先后)西安差异化内容云南差异化内容

  7.37.47.57.67.77.87.9

  甘肃差异化内容四川差异化内容武汉差异化内容山西差异化内容虹桥差异化内容浦东差异化内容北京差异化内容

  第3/4页

  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8

  宁波差异化内容青岛差异化内容安徽差异化内容南昌差异化内容济南差异化内容杭州差异化内容温州差异化内容福州差异化内容烟台差异化内容附件无。

  第4/4页

  篇三:

维修整机放行人员培训教材

  维修整机放行人员培训教材

  一、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的介绍:

  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的体系:

  第一层:

民用航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民用航空法》为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

  第二层:

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

民航规章:

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

  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框架

  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

  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

  其中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1991年2月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编号ccaR-65;

1995年12月第一次修订,编号为ccaR-65aa-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20xx年12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05号发布第二次修订版,确定名为ccaR-66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xx年1月1日施行;

20xx年6月进行第三次修订,7月送审。

  用于管理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管理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行(121-139部)

  其中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1999年5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3号发布ccaR-121Fs;

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令41号发布ccaR-121aa;

2000年7月18日民航总局令第92号第一次修订ccaR-121Fs;

20xx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ccaR-121Fs,并与ccaR-121aa合并,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

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

  其中ccaR-145Fs-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1988年11月2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20xx年12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04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xx年1月1日施行;

20xx年6月第三次修订,7月送审。

  用于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

  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

  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

  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10-250部)

  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

  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

  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

  3.ap和ac

  1)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目前的ap集中于飞行人员管理规定上,关于维修系统的ap已经被整合在新版ccaR121中。

  2)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解释。

相关于维修系统的咨询通告: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3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4可靠性方案

  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deR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

  ac-121-56维修系统培训大纲编写指南

  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

  ac-121-58合格的航材

  ac-121-59飞机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60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

  ac-121-62航空器租赁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4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

  ac-145-5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修

  ac-145-7航空器部件维修

  ac-145-8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

  ac-145-9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

  ac-145-10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

  ac-145-11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批准

  ac-145-12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

  ac-145-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

  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

  ac-66-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颁发及管理ac-66-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机型、部件部分培训大纲

  ac-66-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

  二、放行人员法律法规以及程序手册培训:

  1.规章以及咨询通告的培训

  1)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使用困难报告及其调查编号:

ac-121-60

  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编号:

ac-121-63

  4)ccaR-145Fs-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5)航空器航线维修编号:

ac-145-6

  6)维修工时管理编号:

ac-145-14

  7)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8)ccaR45R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2.维修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1)概述

  1995年5月15日,民航成立了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编委会,确定组织编写小组编写《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由编写组编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经过广泛地征求意见、集中讨论和专家论证后,按行业标准审批程序批准。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是参照民用航空器维修行业国际标准和通用惯例,结合中国民航维修现状而编写的。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是对民用航空规章的进一步细化,是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管理起重要作用,对保证飞行安全有重要意义。

  2)《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的编号是mh3145,包括以下五个单元: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2单元《地面安全》

  第3单元《地面维修设施》;

  第4单元《劳动安全和保护》;

  第5单元《航空器材》

  

(1)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mh3145.2—1996

  第3部分:

民用航空器试飞mh3145.3—1996

  第4部分:

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mh3145.4—1996第5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mh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45.5—1996第6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的编制mh3145.6—1998第7部分:

民用航空器季节性工作mh3145.7—1998第8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mh3145.8—1998第9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mh3145.9—1996第10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mh3145.10—1996第11部分:

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mh3145.11—1996第12部分:

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标准语言mh3145.12—1996第13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mh3145.13—1998第14部分:

民用航空器外表清洁mh3145.14—1998

  第15部分:

民用航空器舱内清洁mh3145.15—1996第16部分: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清洗mh3145.16—20xx第17部分:

停机坪维修设备的摆放mh3145.17—1996第18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具的管理mh3145.18—1996第19部分:

民用航空器进港接机、离港送机mh3145.19—1996第20部分: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mh3145.20—1996第21部分:

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mh3145.21—1998

  

(2)第2单元地面安全类

  第31部分:

民航空器轮档mh3145.31—1996第32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停放与系留mh3145.32—1996第33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和滑行mh3145.33—1996第34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顶升mh3145.34—1996第35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地面试车mh3145.35—1996第36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操纵面试验mh3145.36—1996第37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加油和放(抽)油mh3145.37—1998第38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的吊装mh3145.38—1996第39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预防和处理mh3145.39—1996第40部分:

机坪防火mh3145.40—1996第41部分:

民用航空器局部喷漆、客舱整新和焊接mh3145.41—1998第42部分:

地面消防设施维修、使用和管理mh3145.42—1998第43部分:

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mh3145.43—1998第44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紧急救援mh3145.44—1998第45部分:

民用航空器燃油箱的维修mh3145.45—1998第46部分:

民用航空器座舱地面增压试验mh3145.46—1996第47部分:

民用航空器燃油沉淀物的检查mh3145.47—1996第48部分:

民用航空器的风害防护mh3145.48—1998第49部分:

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mh3145.49—1998第50部分:

民用航空器上爆炸物品的搜寻mh3145.50—1998附录a:

民用航空器上爆炸物品的搜寻(秘密)

  第51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加温mh3145.51—1998第52部分:

地面高压气瓶的充灌和使用mh3145.52—1998第53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设备的安全技术规定mh3145.53—20xx第54部分:

勤务车辆接近民用航空器的规则mh3145.54—1996第55部分:

民用航空器充氧mh3145.5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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