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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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类附表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混合班30人。

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

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

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

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

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

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

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

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

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

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

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

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

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

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

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

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

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

团结合作,威信高。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

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你们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

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

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

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

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

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

提供适量的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

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你们,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你们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中的城市幼儿园包括两类地区:

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2021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代码为111和112地区的幼儿园,具体可登录http:

//你们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为引导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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