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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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指南Word下载.docx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证监会公告[2012]28号第一条:

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期货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审批:

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下放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对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以及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依据《证监会公告[2012]28号》已取消审批,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备义务即可。

1.3申请条件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第八条: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1.4审核期限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5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一)与期货公司有关的申请材料

1.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申请书。

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范本2;

《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范本3;

2.期货公司最近一次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的情况报告、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期货公司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4.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和注册资本,如有变化)的决议文件,以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5.股权转让或变更出资的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股权转让合同,包括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合同、协议等;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应当是该股东的正式文件,须有文号;

6.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注册资本如有变化);

7.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经调整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注册资本如有变化);

8.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格式见范本4;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有关股东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条件,股权变更合同是否合法,有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股权变更行为及过程是否合法,转让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二)与涉及的内资股东有关的申请材料

1.有关股东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相关决议;

2.有关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期货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表》、《期货公司股东基本资料》、《期货公司股东承诺书》格式见范本5、范本6、范本7);

3.新增股东中,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范本8)。

4.有关股东最近一年的由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在2亿元以下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还应当提供前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最近审计报告截止日期以后增资或者减资的,应当提供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为复印件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骑缝章;

5.拟增加出资额的内资股东以及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关于投资期货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期货公司的原因、资金的来源、出资方式和对股权的管理方案。

拟参股股东为证券公司的,还应说明出资行为对自身净资本和经营情况的影响;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二)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由股东提供的材料,还须加盖该股东的公章,注明日期。

(三)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

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四)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1.6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XX期货公司关于变更股权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

×

监管局(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我公司股东(大)会于XX年X月X日决定变更股权(注:

如变更股权同时涉及变更注册资本,在标题和此处明确)。

我公司现注册资本为XX万元,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

(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的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我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变更为XX万元,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为:

(按照出资金额从多到少顺序列明股东及出资金额、比例)。

此次变更完成后,我公司的股东XX公司和XX公司为关联人,具体关联关系为(详细说明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的关系为(详细说明一致行动人关系)。

我公司是否为拟增加出资的股东(或股权受让方)提供财务支持。

我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报告)。

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前,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以审核。

附件:

《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

XX期货公司(公章)

年月日

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

项目

许可证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内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股东出资金额及比例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请材料一致,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

期货公司:

(盖章)

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举例说明:

期货公司股东A的股东为E和F。

E为国有独资企业,其上不存在国家以外的投资主体,因此构成申请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

F为有限责任公司,仍可向上追溯股东,F的股东J、K为自然人,其上不存在投资主体,因此,也是申请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

股东C为国有独资企业,本身就是申请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同样,对股东B的股权关系可进行类似追溯,直至K、O、P、L和M五位申请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同一主体不得在本图中重复出现。

期货公司股东承诺书

本公司拟参股XX期货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期货公司的增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前,对XX期货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本公司认可该期货公司现状。

二、本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报告)。

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前,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XX证监局的规定协助XX期货公司申请股权变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司通过XX期货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公司成为XX期货公司的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支持期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XX证监局关于期货公司股东的规定,并做好备案和报告工作。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本公司及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曾用名

民族

国籍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护照号码

政治面貌

职称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方式

所在单位及职务

是否有国外长期居留权?

与本人关系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职务

学习简历

起止时间

院校专业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工作履历

工作单位

参股企业情况(如参股多家企业,应增加此栏目)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担任职务情况

其他特别说明

直接或间接参股期货公司方式(如何实现参股、持股比例)

本人是否在期货公司任职?

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期货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股权?

如有,请说明。

是否有到期未清偿债务?

近五年是否有刑事或民事诉讼?

近五年是否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

有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如有,请说明。

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所填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承诺:

如以上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附:

个人身份证、护照(如有)、户口本、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如有)、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2审核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二)变更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自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下放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2.3申请条件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审核期限

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5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

《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

(二)股东或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决议文件应注明会议召开时间、参会人员、决议内容、表决情况等,并经所有参会股东代表签字,加盖所有股东单位公章;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报送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格式见范本3)、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期货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诚信合规证明材料应对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是否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进行说明;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

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

(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一)未特别注明的,均需提供原件。

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并注明日期;

每册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四)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

2.6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XX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文号)

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公司股东/股东会于XX年X月X日决定,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本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报告)。

本公司承诺:

 

《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 

项目

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前)

申请变更内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股东出资金额及比例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字)

期货公司:

(盖章)

XX期货公司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 

序号

身份证号

学历、学位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时间

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时间

1

2

3

4

5

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简历

姓名

 

开始任职时间

职责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注明授予资格的机关、批复文号、批复时间)

取得的执业资格或职称(需注明授予资格的机关、证书号码、取得时间)

学习经历(从高中或者中专开始)

时间

学校

专业

证明人

证明人联系方式

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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