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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社自200*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

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

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

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

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股金总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建议;

(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

(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

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

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

技术培训的组织;

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

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对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会费(从社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

(三)政府扶持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公积金、公益金(每年从结余中提留);

(六)未分配利润;

(七)接受的捐赠;

(八)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每个社员一股, 每股起点为1000元,多者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0元。

第三十六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或政府扶持款,龙头企业返还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

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向社员详细介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润分配情况,依社员产品交售额大小进行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

 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

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部门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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