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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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五)交通建设;
(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七)"
公检法"
基础设施建设;
(八)"
文教卫"
设施建设;
(九)国家、省决定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资金匹配原则:
国债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按预算计划要求实行资金配套。
(三)同比例拨付原则: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各项配套资金到位比例、进度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比例、进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须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
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
,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八条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依据下列文件: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四)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质保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提供有关资料,项目前期阶段可预拨部分资金,其它工程款开工后拨付,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转移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拨付实行"
拨款管理责任制"
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由其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国债专项资金在银行专户上形成的利息收入,做为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
三专"
制度,即:
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保证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严禁超计划、超标准使用国债专项资金。
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部门)的基本建设、购车以及列支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十四条国债项目工程建设必须实行"
四制"
:
即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对于"
不落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拨或缓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有关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都要按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管理、使用国债资金,充分发挥国债专项资金拉动经济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管员制度,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完整、准确、及时"
地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更改项目、挤占、截留、转移、挪用、拆借、置换国债专项资金、虚报配套资金数额、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一经发现,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拨或缓拨资金、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
对于问题严重或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项目筛选,参与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的确定以及招标工作。
对于在建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国债专项资金追加投资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审定,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
第二十一条凡国债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1]49号)的规定,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