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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度该项外委业务管理情况;

(3)外委承包商人员配置方案;

(4)外委安全管理措施;

(5)费用估算和经济性分析;

(6)外委业务招标计划安排。

3.1.3.3外委业务实施方案中,外委承包商服务人员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

(1)电厂检修维护:

参考公司已下达的编制定员执行。

如属于部分外委,则自有员工与外委劳务人员总和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编制定员;

(2)输煤、煤泥运行:

一般按每值5人考虑。

传输距离远、转运站点多的单位每值可适当增加1-3人,系统特别复杂的最多每值可增加4人;

(3)除灰、除尘、脱硫、脱硝运行:

原则上每个控制单元每值配置2人。

有炉外湿法脱硫系统的,每值增加2人;

(4)斗轮机司机:

原则上每值配置2人;

(5)外委检修维护共计配人

(5)每项外委业务具体定员定编,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外委业务定员标准确定;

(6)各相关部门在使用外委劳务人员时,应自觉维护劳动定额、标准的严肃性,执行公司核定的外委业务人数标准。

如公司未明确核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本着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参考行业内其它单位的外委劳务人员实际用量,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该项业务的外委劳务人员需求数量。

3.2外委业务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3.2.1外委业务招投标管理

3.2.1.1外委业务招投标管理执行公司招投标制度;

3.2.1.2公司要采取整合零星外委业务整合等方式,控制进厂承包商数量,减少外委管理难度,降低外委费用;

3.2.1.3公司要提前报送招标方案审批单,其中长期外委服务项目应至少提前2个月报送,确保长期外委服务项目合同期合理接续;

3.2.1.4外委项目招投标时实施承包商准入安全管理;

(1)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潜在承包商的资质和/或能力。

安全监察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建设项目外委业务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2)承包商准入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2)同类项目业绩和近三年安全记录;

3)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4)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5)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3.2.1.5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外委业务的联合招标。

3.2.2外委业务合同管理

3.2.2.1外委合同管理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3.2.2.2外委业务必须采取签订经济合同方式引进外委承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外委业务整体转包,经业主同意书面审批后,可将外委业务中部分非关键业务分包;

3.2.2.3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明确工作区域存在的危险源清单,要求外委单位提前准备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延误工期或其他意外;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4)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5)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6)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7)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3.2.2.4外委业务实施承包商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承包商交纳数额要保证服务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及交纳时间在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

服务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业主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

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3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管理

3.3.1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遵循以下原则:

3.3.1.1对于设备委托运行、维护以及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外委业务,根据外委业务实际要求,承包商必须提前1-3个月进入现场。

进入现场后对设备、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整理交接,承包商有关人员应按照业务类别,对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工作程序、操作规范等进行修订,同时与对口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和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3.3.1.2外委人员进入现场后的日常管理要纳入对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3.3.1.3外委人员进入现场前,承包商应按照岗位培训大纲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进入现场一周内,对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应予更换,更换人员应重新履行培训考试程序。

考试情况要记录在委托人的承包商档案中。

3.3.2短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入厂遵循以下原则:

3.3.2.1对于发电机组等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生产性工程项目、技术服务等短期外委业务,根据外委业务实际要求,承包商必须提前3-7天进入现场。

进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进行熟悉,企业应分级(厂部、项目负责人、班组级)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委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制定项目实施组织方案;

承包商人员进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进行熟悉,对口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3.3.2.2承包商的车辆只有在卸货或清理现场原料和设备时,在现场负责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在场的前提下才能进入现场,在装载或卸载完毕后必须立刻离开现场;

3.3.2.3带到现场的所有原料、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登记;

3.3.2.4承包商应妥善保管向业主借用的并经确认为合格的工具或设备。

如果对这类工具或设备有任何损害必须立即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商给予赔偿。

3.3.3各对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外委业务承包商劳务人员准入监督管理。

3.3.3.1承包商劳务人员进场前,承包商必须就该项外委业务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项目部),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3.3.2承包商外委劳务人员进场前,承包商业应向所服务部门提交详细的服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明复印件、婚育证明、体检结果复印件、本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资料;

3.3.3.3承包商劳务人员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

(1)输煤、除灰、脱硫、脱硝等辅助系统运行:

中专以上文化,20-45岁,具有一年以上电厂运行工作经验;

(2)检修维护:

中专以上文化,20-50岁,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具有三年以上电厂检修维护工作经验。

3.3.3.4患有下列身体疾病或有下列情形者,不能作为承包商劳务人员进入公司及下属单位服务:

职业禁忌症、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不符合相关岗位要求的身体残疾者;

各系统恶性肿瘤;

肾功能衰竭或肾移植者;

心脏病;

高血压病;

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在个人简历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者;

年龄未满18岁者;

3.3.3.5承包商外委劳务人员进厂前,各相关部门要与承包商共同组织进行入厂专业教育培训及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和上岗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承包商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格式见附件2)。

承包商将《上岗证》报送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综合办公室对照《上岗证》向相关外委劳务人员颁发《出入证》,所有外委劳务人员均需持颁发《出入证》方可进入工作现场。

3.4外委业务现场管理

3.4.1现场日常管理原则

3.4.1.1对于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外委队伍进入现场一个月后,各对口管理部门应对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员状况、业务水平等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履约能力,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4.1.2对于短期外委业务,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跟踪监督现场外委人员作业,要在其履约的过程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和技术协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4.2现场清洁和清扫管理

3.4.2.1短期外委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现场清洁和清扫责任:

(1)填写“承包商工程通告”表并把它张贴在工作现场醒目的位置;

(2)随时按照各对口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要求的标准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遵守各对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施工作业完成后,承包商必须在48小时内把所有的原料、工具、设备和残留物清除出现场。

如果承包商未能及时清除,公司有权清理现场并向承包商收取相关费用;

(4)必须把溶剂、油漆、清洁剂和化学品以妥当的方式存放并标签明示。

3.4.2.2长期外委业务承包商执行各对口管理部门内部现场清洁和清扫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3.4.3人员变更管理

3.4.3.1承包商入厂后必须向对口管理部门提供每位外委人员信息资料,对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外委人员变更台账;

3.4.3.2外委队伍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征得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厂主要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3.4.3.3外委队伍其他人员变更时必须征得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厂分管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照违约进行处理;

3.4.3.4外委人员变更前后不得影响外委业务的正常运作,且变更时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交接,变更后的人员管理、技术水平必须与合同要求相一致;

3.4.3.5对于长期外委业务,外委人员原则上最少要在上岗半年后方可提出变更要求。

3.4.4服务暂停

3.4.4.1如果发现承包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现场负责人员可向该承包商签发“停工通知”,直到采取适当纠正措施承包商方可重新开工;

3.4.4.2如果承包商没有使用规定的设备和操作方法或者没有遵守现场安全标准,或者未能有效遵守现场负责人员的口头或书面警告且未造成不安全情况发生时,或因工作操作方式的不当而有可能对人员或设备产生潜在危险时,现场负责人员向该承包商签发“停工通知”,直到采取适当纠正措施承包商方可重新开工;

3.4.4.3各对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服务类别采取措施,防止服务“停工”期间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4.5合同中止

3.4.5.1如果承包商不接受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员的建议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公司应中止合同履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承包商;

3.4.5.2对于评价不合格但该承包商尚在履行合同中的情况,要求承包商限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整改合格者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要继续加强监督;

整改仍不合格的,公司应中止合同履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承包商;

3.4.5.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公司要采取紧急措施,并中止合同履行,按规定和程序重新选择承包商。

3.5外委业务服务质量管理

3.5.1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所有原料、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合同规范中规定的相应标准并在使用前经过发包方组织的检验。

应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承包商应向其提供原料的样品和相关定单的副本,产品合格证。

在定货时,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其供应商完全了解相关要求并严格满足合同期限要求。

3.5.2承包商应当在工作开展的各个阶段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测试。

现场负责人员具有随时检查工作的权利,如现场负责人根据规范对工程质量不满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返工并负担相关费用。

3.5.3所有设备、仪器、原料和部件在运送时必须状态良好、包装完整,能够有效防止在运输、操作和恶劣天气或其他情况下受到损害及变形等不利影响,确保所有设备投入使用前得到完善的保护。

发包方有权拒绝所有在运输过程中或在现场由于承包商疏忽而损坏的设施,这些设施更换的相关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还必须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向门卫人员提交详细的物品清单。

承包商无权处置未经登记的原料。

3.5.4如果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对合同要求或操作方式进行修改,应当向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在执行修改前取得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3.5.5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应保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

3.6外委业务安全管理

3.6.1各对口管理部门应向承包商提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3.6.2承包商作为所承包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所承包项目的安全责任。

3.6.3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

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公司批准;

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3.6.4承包商必须按照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审完善后实施。

3.6.5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3.6.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安全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司报告。

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3.6.7外委业务服务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

各对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包商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3.6.8外委业务开工前,必须与公司办理开工手续。

3.6.9各对口管理部门应将重点工程外委业务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对外委业务实施的安全条件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外委业务实施过程中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措施,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3.6.10公司应组织承包商、各对口管理部门制定外委业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把外委业务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

及时纠正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标准。

3.6.11外委业务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必须及时、如实向公司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公司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7承包商的评价

3.7.1外委业务对口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长期外委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项目按照《外委业务承包商管理制度》执行,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作为公司年度外委业务评价依据。

3.7.2对于短期外委业务,待项目结束后对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1-3个月内进行评价,并形成项目评价报告报公司,作为公司年度外委业务评价依据。

3.7.3对外委业务承包商库内的承包商其均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激励和处罚措施。

3.7.4每年由公司各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外委业务承包商库内的承包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承包商通报评价结果。

4管理责任体系

4.1执行主体为公司设备管理部和发电运行部。

4.2相关部门为公司安全监察部、综合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

4.3公司各生产职能部门

4.3.1审定生产性外委业务实施方案。

参与审查生产性外委业务年度计划以及计划外项目立项并提出审查意见;

4.3.2组织建立公司生产性外委业务承包商库并进行动态维护;

4.3.3定期组织对公司生产性外委业务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动态考核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4.4公司生产技术部

4.4.1审定生产性外委业务技术方案及技术咨询外委业委实施方案,参与审查生产性外委业务年度计划以及计划外项目立项并提出审查意见;

4.4.2对各对口管理部门技术咨询外委业委实施进行监督;

4.4.3对外委业务进行技术支持;

4.4.4定期组织对公司技术咨询外委业务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动态考核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4.5公司安全监察部

4.5.1审查外委业务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安健环管理措施;

4.5.2监督各对口管理部门外委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健环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考核意见;

4.5.3组织或参与对对口管理部门外委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健环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6公司人力资源部

4.6.1根据各对口管理部门及各项外委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制订外委业务所需定员、定岗标准;

4.6.2审查外委业务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外委业务服务人员管理措施;

4.6.3会同教育培训中心监督检查各对口管理部门对外委服务人员进行身份证明及技能资质审查、岗位培训考试、相关证件办理。

5检查与评价

5.1公司安全监察部、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和人力资源部部长对本制度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每季度一次。

5.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半年一次。

5.3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附录:

本制度有2个附录

附录1公司外委业务计划表

附录2外委员工上岗证格式

附录1:

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

300MW)

外委业务计划表

单位名称:

序号

外委项目名称

服务人数

招标方式

预计费用(万元)

类型

性质

服务期限

上期是否外委

上期外委服务期限

上期外委费用

备注

1

2

3

4

5

6

7

填表说明:

外委项目名称:

应包括单位名称和准确完整的项目名称;

服务人数:

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预计服务人数;

招标方式:

选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

类型:

选填技改、检修、科技创新、委托运行、其它。

同一个项目可多选;

性质:

包括长期、短期;

服务期限:

服务起始时间,长期外委业务还需填写服务终止时间。

批准:

审核:

编制:

附录2:

外委员工上岗证格式外委员工上岗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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