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退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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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与退让Word格式.docx

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

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 

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 

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

项 

目 

名 

最小间距

备 

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

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4米。

幼儿园、托儿所

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

生活用房与周边其它建筑不少于18米。

中、小学校教学楼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不少于25米。

4.6.3 

非居住建筑(4.6.2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下同)平行布置时之间距: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0.3H,且≥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之间,≥6米。

4.6.4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6.5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4.6.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4.6.7 

民用建筑间距不得少于表4-2的规定

表4-2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13米

9米

6米

4.6.8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

4.6.9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4.7 

建筑退让

4.7.1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本节相关条款要求。

4.7.2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建筑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少于表4-2建筑间距最小距离的一半。

如相邻用地为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其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4-2的规定。

4.7.3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

≥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其最小值应不少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4.7.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7.5 

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宜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进行退让,并不得小于5米。

4.7.6 

建筑退让河道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少于5米。

表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中高层以下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米,公共建筑<24米)

高层建筑(住宅建筑高度≥30米,公共建筑≥24米)

>60

12

裙房19,主楼25

41-60

10

裙房15,主楼20

31-40

7

18-30

5

13-17

3

10(且距路中线不少于建筑间距的一半)

注:

1、高层建筑裙房高度≥24米,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2、超高层公共建筑退让应在不少于表4-3规定的1.5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3、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面积>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表4-3规定的退让的1.5倍,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4、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

5、36米以上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叉点150米范围内建筑临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相应增加退让距离。

6、表4-3规定的最小退让范围内的用地用作停车的,其停车位不得纳入该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计算。

7、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大门或门卫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门卫室应增大退让。

且围墙至道路红线需设置绿化带。

4.8 

建筑高度

4.8.1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

(W+S)

式中:

H为建筑物控制高度,

W为道路红线宽度,

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4.8.2 

建筑物临两条道路红线以上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4.8.3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控制的规定。

4.8.4 

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

4.9 

建筑物面宽要求

4.9.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4.9.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4.10 

建筑物层高控制

4.10.1 

住宅和公寓建筑一律按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以总高度除以3.0所得整数值为计算层数,余数不计层数。

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公寓按上述方法计算。

4.10.2 

所有建筑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

150平方米以上大的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

其余部分(住宅和公寓除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4.11 

居住建筑天井

4.11.1 

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设开口天井,并符合下述规定:

开口深度≤2.5米,其开口宽度≥2米;

开口深度>8米,开口宽度按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开口深度2.5-8米时,开口宽度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4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单位: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9层以下

大于9层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

厨卫等附属用房、梯间等通风采光

2

2.5

4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6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8

4.11.2 

内天井的最短边按表4-5规定控制。

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表4-5 

内天井最短边长 

内天井最短边长

9

4.11.3 

内天井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

设置于内天井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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