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doc 27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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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电厂urban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
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
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
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第3章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3.1.1.1条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3.1.1.3条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3.1.1.4条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3.1.2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第3.1.3条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1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
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
城市综合资料,包括:
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
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
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状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的城市电力网行业规划资料;
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括:
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状资料;
其它资料,包括:
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规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第3.2.1.2条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
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的现状资料或地方现行采用的标准或经验数据;
详细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状及规划资料;
工业企业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产值等现状及规划资料;
详细规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的现状及规划资料;
详细规划图等。
第3.2.2条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2.1条
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宜包括:
(1)预测城市规划目标年的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规划原则;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布局示意图。
编写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电力专项规划要点。
第3.2.2.2条
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
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第3.2.3条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
(5)绘制电力分区规划图。
编写电力分区规划说明书。
第3.2.4条
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4.1条
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3.2.4.2条
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第4章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
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麦
表4.1.2
大类
小类
适应范围
居住用地
用电
(Rd)
一类居住(Rd1)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二类居住(Rd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电
三类居住(Rd3)
住宅与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
用地用电
(Cd)
行政办公(Cd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的用地用电
金融贸易(Cd2)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的用地用电
商业、服务业(Cd3)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的用地用电
文化娱乐(Cd4)
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用电
体育(Cd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的用地用电
医疗卫生(Cd6)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急救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教育科研设施(Cd7)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的用地用电
其它(Cdn)
不包括以上设施的其它设施的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
(Md)
一类工业(Md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二类工业(Md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三类工业(Md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用电
仓储用地用电(Wd)
仓储业的仓库房、堆场、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用电
对外交通
(Td)
铁路(Td1)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港口(Td4)
海港和河港的陆地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站用地用电
机场(Td5)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区(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区等用地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用地用电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用电
第4.1.3条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表4.1.3
居住建筑
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别墅
公共建筑用电
行政办公楼
综合商住楼
银行
商场
高级宾馆、饭店
一般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馆
医院
疗养院
其它
工业建筑用电
一类工业标准厂房
二类工业标准厂房
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仓储建筑
一般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对外交通设施用电
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运站、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
及军民合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
其它建筑用电
上述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第4.1.4条
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第4.2.1条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以下简称负荷预测)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规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规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
电力分区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分区规划最大负荷;
(2)分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负荷预测内容宜包括:
(1)详细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详细规划区规划最大负荷;
(3)详细规划区规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
负荷预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
预测应建立在经常性收集、积累负荷预测所需资料的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长的各种因素;
第4.2.2.2条
应根据不同规划阶段预测内容的具体要求,对所掌握的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资料、数据作为预测的基础;
应在用电现状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期预测。
负荷预测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应选择和确定主要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并用其它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
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
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原则:
第4.2.3.1条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
(1)一般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
规划用电指标
第4.3.1条
当编制或修订各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时,应以本规范制定的各项规划用电指标作为预测或校核远期规划负荷预测值的控制标准。
本规范规定的规划用电指标包括: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第4.3.2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表4.3.2
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
规划
Ⅰ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3500-2501
8000-6001
Ⅱ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2500-1501
6000-4001
Ⅲ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1500-701
4000-2501
Ⅳ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700-250
2500-1000
注:
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
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3条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政策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不含市辖市、县)表4.3.3
400-201
20-101
1500-801
100-51
800-401
50-20
400-250
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4条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4.3.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4.3.4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居住用地用电
100-400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300-1200
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
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4.3.5条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3.5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表4.3.5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2)
居住建筑用电
20-60W/m2
(1.4-4kW/户)
20-80
30-120
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第5章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第5.1.1条
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
第5.1.2条
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1.2.1条
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第5.1.2.2条
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的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
第5.1.2.3条
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城市,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第5.2.1条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
同时应提出地区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能总容量。
第5.2.2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第5.2.3条
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城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5.3
城市发电厂规划设计原则
第5.3.1条
布置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原则:
第5.3.1.1条
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第5.3.1.2条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第5.3.1.3条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第5.3.1.4条
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5.3.1.5条
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第5.3.2条
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
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第5.3.3条
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第5.3.4条
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第5.3.5条
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
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第5.4.1条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第5.4.2条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第5.4.3条
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第5.4.4条
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第6章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第6.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