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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的实验室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建立固定与

流动岗位相结合,按需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逐级聘任的新型人事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与服务人员、实验室优

势学科的带头人及主要科研人员。

其聘任范围立足中心,面向全院,必要时可引进国内外优秀中青年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人才及经

验丰富的实验室管理人才。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流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管理方式。

一是是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可自带项目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

作;

二是可聘请部分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作为重点开放实验室客座研究员,直接主持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来我单位完成学位论文以及其他的流动实验人员,进入本实验室还应遵守实验室的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工作前需认真学习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安排的工作区域和实验台工作。

(二)正式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不得随意缺勤。

正常工作时间不能来实验室的人员必需预先请假。

(三)实验室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未经请假批准不得缺席。

(四)在读人员发表文章状况请登记,文章的资助项目备注应结合中心各个项目内容填写,使成果得到共享。

第二十条本中心的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实验室的事

物,帮助和监督周围的人少犯错误,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更正或

汇报,以使我们的实验室保持良好的状态。

对影响较大的好事或

坏事建立信誉记录,有多次良好记录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精神和物

质奖励,对于有多次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

分或暂停实验等处罚。

第四章实验室耗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各研究室科研人员的工作需要,节约实验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中心所需的试剂耗材。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建立严格的实验耗材购置、领用管理制度。

办公室负责对试剂耗材建帐入库,公开价格,并登记入库。

试剂耗材仓库由专人管理,所有物品摆放整齐,易于查找,并定期盘库,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三条中心以各研究室为单位,根据试验需要,经各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长)同意后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实验用品及试剂耗材。

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三上午到办公室领取实验所需物品(工作如有冲突则顺延半天,其余时间不接待),并按规

定登记。

出库登记需经研究室负责人(或课题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各研究室如果有特殊需要,请提前做好订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实验人员应认真研究实验策略及试剂的有关说明,

与研究室负责人商量确认所定试剂与实验要求相符后,将填写好的试剂订购单交到办公室(如无特殊情况在周一、三上午进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藏匿公共试剂,如有违反,将进行严处。

坚决杜绝试剂无端浪费和缺失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将对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停止实验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剧毒、放射性和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耗材,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领用人具体负责上述危险耗材的安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中心科技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

科技任务的完成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

件精神,结合技术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技术中心的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国家级项目经费。

(二)部委级项目经费。

(三)地方政府各类项目经费。

(四)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经费

(五)技术中心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

(一)任何渠道来源的经费必须全部纳入技术中心财务

部统一管理。

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渠道来源的课题经费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经费使用、日常管理等工作由中心财务部负责。

(三)科技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1、科技经费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技业务费、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等。

2、能源及动力费。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能源及动力费应在科技业务费中列支,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在经费到位后由技术中心统一划拨。

3、人员费和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或按照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人员费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

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由技术中心财务部定期直接划拨进入课题组人员银行卡,不得预提。

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津贴、项目聘请的无收入人员的费用。

4、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

课题成本,在预算批复范围内,由技术中心财务部按项目预

算统一扣除,费用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技术中心科技管理费由技术中心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5、科技经费的支出包括购置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

项时的预算规定执行。

没有列入预算范围的设备支出,原则上不得支出。

确实需要购买,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等其它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列支,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技术委员会审核。

(五)科技结余经费的管理。

各类科技经费均须于项目验收和结题前填好经费决算表上报办公室。

经费如有结余,作为技术中心科技发展经费支出。

第四条:

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

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作加工费。

(二)实验材料费:

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

(三)科技业务费:

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测试费、调研费、国内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等。

(四)其它科技管理费用,如成果评审鉴定、验收费、参展费等。

(五)科技基金经费只能用于实验材料费,不能用于差旅费,不提取水电费、劳务费、餐费等。

(六)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因经费不足提出申请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必须有相关的预算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该类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来源的课题参照不同来源的科技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参照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教育部和山东省等有关规定制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中心办公室。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情报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技术中心的信息情报及档案管理,增强技术中

心信息和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中心的规划、年度资金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技术中心的档案管理由信息交流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证技术中心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技术中心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

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技术中心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

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

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技术中心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中心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

1.中心主任、总经理、技术委员会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技术中心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

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办公室主任核批。

3.技术中心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

外借;

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中心主任批准。

技术中心主任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技术中心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技术中心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技术中心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方可销毁;

一般的档案资料,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技术中心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技术中心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

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

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技术中心档案资料时,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企业技术中心科研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中心各项科研工作,保证各类研究任务的顺利完

成,保障科研事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的有关科

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全中心各项科研事

业发展,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出大成果、出高层次人才的

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关系,认真负责地做好各

项科研工作。

第二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科研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

(二)各级各类项目、课题申报立项和组织落实工作。

(三)项目执行、工作汇报汇总、科研档案等的管理。

(四)课题验收鉴定及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科技人员科技行为规范和奖励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管理部门和程序

(一)中心各项科研活动均纳入中心科研管理工作之中。

(二)具体的科研管理部门为中心技术委员会和研发中心。

(三)技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指导和学术评价机构,负责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推荐科研成果、推荐奖励取得突出科研成就的研究人员等。

(四)研发中心要按照科研管理工作的要求,具体办理和协调各项科研工作事宜,和各部门一起共同开展与科研有关的工作,负责中心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执行情况检查、通报、举办学术活动、科研工作汇总上报、课题验收、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计划

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

(一)各部门均要积极申报和配合申报科研项目。

除申报国家

各级部门、民间团体及国际机构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外,中心根据科研工作发展需要设立中心计划项目。

(二)科研项目由中心协调和统一组织申报。

(三)选定课题必须坚持密切结合生产实际或应用基础理论的工作实际,事前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预备

试验,积累必要的数据、材料,取得可喜苗头,其内容需有应用价值或促进科技进步,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五条中心技术委员会对项目把关,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真实性、人员组成和主持人情况。

第六条研究任务下达后,相关课题组要编制出详细的课题实施工作方案,并确定年度科研计划,每年年初编写年度科研计划任务书,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进行。

年中和年终时分别报送半年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课题任务完成后,及时进行总结验收和鉴定。

各课题组在申请项目和课题开始执行后,要保管整理好原始数据和材料,建好课题科技档案,及时交中心档案室长期保存。

未按时上交档案材料的课题组,中心将不予组织课题成果报奖或申请新项目。

中心鼓励课题组对科研成果进行转让。

成果转让费可先由课题组提出意见,经中心研究决定。

与大专院校开展合作研究要明晰产权归属,一般情况下产权可由双方共享,以我中心为主。

第三章科研经费

第七条各课题组要精打细算,管好用好获得的课题经费。

课题

经费只能用于与课题有关的科研工作支出和科研人员补贴。

第八条各课题组在每年11月底前要按照承担的课题任务,根据经费情况和课题合同中的预算,做出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报送技术室,由办公室审查后经中心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办公室和课题组均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进行各项科研活动和结算,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支出项目需提前书面说明。

第十条从到位课题经费中提出10%用于支持中心重点科研项目申请、论证、检查、宣传及中心公共实验室运转等。

第十一条自2008年新上课题开始,从课题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科研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对于圆满完成课题任务,通过课题验收或鉴定的,结

余经费的80%留课题组继续作为科研活动经费,20%留作中心科研发展基金。

第四章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中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国家、省、地市设立的各项科技奖励,积极把我中心的科研成果推向社会。

第十四条各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在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和材

料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

按照各项有

关要求及时进行鉴定,对成果评价要客观真实。

成果完成人员排

名由课题组成员和主持人共同研究确定。

应根据对科技成果创造

性贡献大小排定名次,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权益。

第十五条中心每年计划申报的各类成果,由中心技术委员会评估推荐。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执行本

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

试验场地、不对外公开的实验材料和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等工作成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中心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①我单位职工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②我单位派出参加国际、国内合作的人员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工作成果。

③来中心学习、工作或合作研究的国内外人员(含客座研究人员、培训进修人员、研究生或

临时工等)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我中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

研制的设备;

新工艺、新技术等。

第十七条中心各单位在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在其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未经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转让、变相转让或泄漏属于中心所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全中心科技人员均应做到保守科研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在承担的课题和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和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和开发。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员应当保证中心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个人所有。

对由此造成危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五章科研奖励

为充分调动全中心职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出大成果,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对我中心科研人员完成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专著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在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奖励的基础上,中心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国家科技进步(对应档次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丰收奖、星火奖,下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0元;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10000元;

省、部级科技成

果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4000元。

按照获得的知识产权影响程度、为中心创造效益情况等给予完成人员奖励。

(三)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

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600元;

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我中心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50%;

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30%;

我中心为前三位以后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20%。

我中心作为协作单位完成的获奖成果,奖励相应金额的15%。

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一条论文、著作奖励

(一)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研究

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500元;

在国家一类期刊上全文发表研

究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

1篇研究论文,奖励人民币200

论文,1500字以上,奖励人民币

元;

在国家二类期刊上全文发表

在其它期刊上发表1篇研究

100元,奖励期刊等级分类表

详见附件一。

重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论文作者,奖励办法另议。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全文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元;

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并全文在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

200元;

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全文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每篇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编著1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奖励主编人民币

1000元;

奖励副主编人民币

500

在编著过程中参加编写字数超过3

字者,奖励人民币

200

1-3万字者,奖励人民币

150元。

(四)在国家有影响的(省级以上机关报)报刊上发表文章,以

千字为单位,每千字奖励人民币10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千字以下,奖励50元。

(五)对正式出版发表的研究论文和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给予奖

励。

本单位职工为首位作者的论文,奖励相应金额的100%;

本单位职工为第二位作者的论文(首位作者非本单位职工),奖励

相应金额的40%;

本单位职工为第三位作者的论文(前2位作者非本单位职工),奖励相应金额的20%;

本单位职工为通讯作者而非首位作者的论文,按首位作者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励兑现程序。

中心对科研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奖励实行即时兑现制度,兑现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有关奖励审批表:

(一)成果申报材料、获奖证书原件等全套材料;

(二)学术论文、专著等的原件;

(三)其它申请奖励时需要的材料原件。

第六章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由各部室提出报告题目,办公室统一组织,确定具体时间。

主要是交流科研进展状况,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就进入中心的硕士以上科技人员,报到后2个月内

必须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主要介绍其在学习期间的研究情况。

第二十五条单位派出参加学术会议、进修、攻读学位人员,回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就会议情况、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汇报并作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不定期邀请院内外同行专家来中心作学术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研究室和课题组的管理。

中心研究部门和课题组的设立,由中心技术委员会建议并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课题组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组一般研究人员实行流动制,课题组长和课题组研究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课题组人员一般应维持在2-5人。

第二十八条不在科研一线,以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为主的科技人员,可挂一个课题组参加部分科研工作,但必须以完成本职工作为主。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上述科研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

该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课题组长、课题主持人)、相关人员停

止申报新课题,不能续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升高一级行

政职务直至撤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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