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2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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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编单位: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中水东北勘察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同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春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吉林省鼎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吴雪岭惠群衣建全

本标准主要参编人员:

赵志贤焦慧鑫黄槐赵卓林海王小成王立光李艳秋刘小杰陆明刘宇红姚春燕丁军凯徐强周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陶乐然张乃民赫双龄邵子平吕耀军石永桂张永全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

3.1一般规定…………………………………………………………

3.2建筑设计…………………………………………………………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4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一般规定…………………………………………………………

4.2供暖冷源与热源…………………………………………………

4.3输配系统…………………………………………………………

4.4末端系统…………………………………………………………

4.5监测、控制与计量………………………………………………

5给水排水……………………………………………………………

5.1一般规定…………………………………………………………

5.2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3生活热水…………………………………………………………

6电气…………………………………………………………………

6.1一般规定…………………………………………………………

6.2供配电系统………………………………………………………

6.3照明………………………………………………………………

6.4电气设备节能与控制……………………………………………

6.5电能监测与计量…………………………………………………

7可再生能源

7.1一般规定…………………………………………………………

7.2太阳能利用………………………………………………………

7.3地源热泵系统……………………………………………………

附录A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附录B附表……………………………………………………………

附录C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附录D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附录E吉林省主要城市与太阳能利用相关的气象参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某些特殊的公共建筑可不执行本标准。

1.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1.0.4当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经专门论证复核。

1.0.5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光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建筑体形系数shape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内墙的面积。

2.0.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singlefacadewindowtowallratio

建筑某一个立面的窗户洞口面积与建筑该立面总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

2.0.4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rade-off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6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

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7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2.0.8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

比值。

2.0.9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0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coefficientof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在设计工况下,以电为能源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

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1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perunitairvolumeofairduct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

(W)。

3建筑与建筑热工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建筑,为乙类建筑。

3.1.2吉林省地区气候分区区属、采暖度日数HDD18按表3.1.2确定。

表3.1.2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区属

地区

气候区属

设计计算采暖期

天数

Z(d)

室外平均温度te(℃)

HDD18度日数

Ddi(℃·

d)

白城

严寒B区

169

-8.1

5011

吉林

168

-7.9

5007

松原

严寒C区

165

-7.6

4800

白山

-6.7

4736

长春

4642

通化

159

4603

延边

166

-6.1

4687

长白山

四平

162

-5.5

4308

辽源

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

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

结合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

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建筑设计

3.2.1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当不满足表3.2.1的规定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表3.2.1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单栋建筑面积A(㎡)

建筑体形系数

300<

A≤800

≤0.50

A>800

≤0.40

3.2.2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

3.2.3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凸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明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当凸窗顶部和侧面为透明窗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明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5外墙墙面面积中的墙面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板板上皮的高度计算,不包括屋面面层及女儿墙的高度;

坡屋顶的外墙墙面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的高度计算。

6设有门斗的外门可按墙面积计入窗墙比,其它外门应按窗面积计入窗墙比。

3.2.4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0.60;

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0.40。

3.2.5建筑物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3.2.6甲类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

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开启扇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满足以下规

定:

1甲类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

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2.8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9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或其它减少冷空气进入室内的措施。

3.2.10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1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2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3.2.12要求:

表3.2.12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要求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3.2.13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

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

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气候分区,甲类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1-1和表3.3.1-2的规定。

当甲类建筑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进行

权衡判断。

表3.3.1-1严寒B区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S≤0.4

传热系数K[W/(m2·

K)]

0.4<

S≤0.5

屋面

≤0.28

≤0.2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38

≤0.3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

≤1.20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C≤0.2

≤2.7

≤2.5

0.2<C≤0.3

≤2.3

0.3<C≤0.4

≤2.2

≤2.0

0.4<C≤0.5

≤1.9

≤1.7

0.5<C≤0.6

≤1.6

≤1.4

0.6<C≤0.7

≤1.5

0.7<C≤0.8

≤1.3

C>0.8

≤1.2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保温材料层热阻R[(㎡.K)/W]

周边地面

≥1.1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1.2

注:

本表中S代表体形系数,C代表窗墙面积比。

表3.3.1-2严寒C区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0.43

≤0.70

≤1.50

≤2.9

≤2.6

≤2.4

≤2.1

3.3.2乙类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0.45

屋顶透光部分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2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的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全玻璃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明面积加权计算(含全玻璃幕墙面积)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3.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4.1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

3.4.2外墙和屋面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

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 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弹性保温材料加以封闭。

3.4.3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2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避免不同材料界面开裂,影响门、窗的热工性能。

3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缝,应填充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3.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5.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

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屋面和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5.1-1的规定;

表3.5.1-1屋面和外墙传热系数的基本要求

2当单一立面的窗墙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5.1-2的规定。

表3.5.1-2外窗传热系数的基本要求

0.40<窗墙面积比≤0.60

窗墙面积比>0.60

3.5.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5.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3.5.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

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相一致。

3.5.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并应按

本标准附录B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一般规定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末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

对于严寒C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方式。

建筑物内局部产生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宜采用局部通风或局部通风与全面通风结合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

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冷源与热源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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