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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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第六条(飞行检查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1)对1年内出现2批次及以上或连续2年及以上出现多发的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的食品生产企业,或者不合格(问题)食品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2)投诉举报、媒体舆情或其他线索表明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风险,涉嫌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

第七条(检查方案)飞行检查应当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因情形,预先制定飞行检查方案(见附件1),明确检查对象、许可证编号、食品名称、检查原因、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并经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检查人员)飞行检查应当由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

检查组人员确定后,检查组长可视情况召集相关人员集中进行专业知识以及检查要点培训。

第九条(检查配合)飞行检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现场检查,自觉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3章检查

第十条(检查告知)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检查方案。

向企业递交飞行检查告知书,告知拟检查事项及被检查对象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进入现场)检查组有权进入食品生产相关场所实施飞行检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检查组开放食品生产场所,具备条件的企业等应当提供检查办公室。

第十二条(开展检查)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依法开展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

检查过程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作为负责食品生产者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三条(现场问题处置)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严重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检查组应对食品生产者采取的相关措施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证据保存)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保存证据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抽样检验)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检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抽样送检,也可以责成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送检。

所产生的抽样检验费用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调整)检查组组长现场认为需要调整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或检查时间等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延伸检查其他关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及时报请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检查结果确认)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适时告知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等文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食品生产者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组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检查报告及督办查处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等材料上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情况紧急的,应当依具体情况在现场或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检查时间、检查原因、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等。

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省局应将检查报告整理形成督办函发送至市局(见附件4)。

第4章 处 理

  第十九条(依法查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食品生产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措施。

必要时,组织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立案查处。

食品生产者应当针对相关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案件移送)飞行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配合检查处理)检查组进入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进行检查,食品生产者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挠、干涉检查: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食品生产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依法查处)飞行检查所在地市局应根据飞行检查情况,组织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查处、整改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飞行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

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四条(落实监管责任)飞行检查发现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由市局督促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责任约谈)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区域性、普遍性监管问题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相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函告相关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材料归档)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飞行检查相关材料归档。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存入监管档案。

第5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检查保障)飞行检查的经费由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障,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飞行检查聘用有关外部专家或专业人员的,相关费用按照聘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方案

单位(盖章):

制表时间:

年月日

检查对象

许可证编号

食品名称

检查原因

检查时间

生产地址

检查组

组长:

成员:

检查内容

备注

1.坚持依法检查,并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2.按时上报检查情况。

制表人:

处(科、股)长签字:

分管局领导签字:

附件2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告知页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

1.2.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食品生产飞行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

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飞行检查,请予配合。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

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记录表

编号:

被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地址

生产许可证

编号

生产范围

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权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生产负责人

检查日期

检查产品及原因

检查依据

主要检查内容

飞行检查企业

主要陪同人员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序号

发现问题具体描述

依据法规及

条款编号

条款内容

1

2

3

4

企业现场

整改情况

其他需说明情况

 

检查组签字

检查员:

配合现场检查人员:

被检查企业

意见

口无异议

口有异议(请注明问题对应的条款并另附书面明)。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附件

企业说明材料:

注:

此表一式3份,1份交被检查企业,1份交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现场检查人员,1份交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4

关于对问题食品生产企业

进行依法处置的督办函

×

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

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飞行检查。

对你辖区×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检查结果已由检查组现场告知被检查企业。

现向你局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请你局组织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查处、整改、验收及公示查处结果,发现其未依法处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将查处和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应佐证材料于年月日前上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同时,要采取措施督促辖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严格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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