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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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委托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被委托人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被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

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

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在□中打√;

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各类传染性疾病在经营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学习、培训、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佩戴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患病或有疾病先兆时要向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病症的,要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在经营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工作前及大、小便后要洗手。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要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严禁直接手抓,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姓名、年龄、住所、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记录在案。

健康状况以胸牌或公示牌的形式对外公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七、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有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健康证上岗或健康证过期上岗的现象发生。

要在每天工作前对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做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有本制度第二、三条所述情况时要立即责令其脱岗。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明

兹任命同志(身份证号)为本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制,部署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

(公章)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

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 

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成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盗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 

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共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供货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并签订《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二、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是否标明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是否标明食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食品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是否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原料、添加剂种类、含量、食用方法;

是否与广告宣传一致,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三、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外观质量是否包装不严、过期、污染、腐烂变质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碍食品安全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应查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年检、检疫的食品。

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情况。

对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五、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是否有与食品相对应的供货档案,是否证货相符、货档一致,是否有所购进食品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是否有食品供应商开具的加盖红色印章并含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食品进货发票。

(《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对没有供货商档案、没有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把食品进货渠道,对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盖章)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是指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对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货、赔偿、排除安全隐患等措施,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或者经营者主动在其经营场所、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退市、召回食品的过程。

二、没有建立供货商档案或供货档案不齐全、没有正规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证明食品进货渠道、来源,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不能起到锁定证据,追根溯源,明确责任的要退市、召回。

三、下列食品,应退市、召回:

1、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期的;

2、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包装破损的;

3、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色素以及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容易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8、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召回或者责令停止销售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9、法律法规不允许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当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卖场、就地封存并向有关

行政部门报告,通知相关食品供货商和消费者,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五、消费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提出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经营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六、对消费者销售食品要开具发票或《食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

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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