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E7003检测检验机构体系要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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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注:

总体目标应当以文件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由最高治理者授权公布。

(二)质量手册;

(三)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其检验检测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操纵所需的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治理制度、记录表格等;

指导书一样包括:

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核查规程、仪器设备自校准规定、安全应急措施等。

(五)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有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资料等。

文件能够采纳任何形式或者类型的媒体。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治理体系的适用范畴;

(二)检验检测机构差不多情形概述;

(三)检验检测范畴;

(四)检验检测机构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上简称政府质检部门)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

(五)组织机构图;

(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检测质量有阻碍的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七)质量治理体系中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述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八)引用的程序文件。

第八条程序文件是对质量治理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具体阐述,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体系的描述。

程序文件的范畴应当覆盖本要求并满足检验检测业务开展和检验检测安全的需要,其数量以及简繁程度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畴而确定。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操纵本要求所覆盖的所有文件(内部或者外部的),诸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采纳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客户提供的图纸、资料、使用的软件等。

记录是一种专门类型的文件,应当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要求进行操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治理体系运行所需要文件的操纵程序,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公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同时得到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二)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同时再次批准,如果可行,更换的或者新的内容应当在文件或者相应的附件中予以标明;

(三)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当得到识不,内部以及外部文件的分发应当予以操纵;

(四)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非预期使用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出于法律和知识储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当有适当的标记和妥当的存放;

(五)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够得到有关文件的有效版本;

(六)内部制定的文件应当有惟一性标识;

(七)对储存在运算机系统中的文件操纵也应当达到以上要求。

第四章治理职责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最高治理者应当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检验检测服务满足本要求的承诺:

(一)在检验检测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给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

(二)完成政府质检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同时自觉同意政府质检部门的监督和治理;

(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四)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同时确保其有效运行和连续改进;

(五)在核准的范畴内从事法定检验检测工作;

(六)按照规定实施治理评审;

(七)确保检验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见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最高治理者应当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中意度为治理目标,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同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最高治理者应当确保质量方针达到以下要求:

(一)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

(二)承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连续改进质量治理体系;

(三)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得到沟通和明白得;

(四)在连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第十三条最高治理者应当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提供评判方法,同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质量治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

标以及第五条的要求;

(二)在对质量治理体系'

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应当保持质量治理体系的完整性;

(三)质量目标应当能够考核的,同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最高治理者应当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阻碍的所有治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二)设置技术负责人,同时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益,全面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运作;

注: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负责人能够设置为技术治理层;

在若干专业技术领域能够设置不同的授权技术负责人。

(三)设置质量负责人,同时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益,以确保质量治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同时应当有直截了当渠道向最高治理者报告质量治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能够包括与质量治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由一人兼任。

(四)按照检验检测的专业和项目设置检验责任师,同时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益,协助技术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该专业和项目的检验检测技术、质量进行操纵;

(五)必要时指定关键治理人员的代理人。

第十五条最高治理者应当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信息、政府和客户要求信息、体系运作信息、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信息等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

沟通形式能够是多样的,例如质量和安全例会、简报、布告、内部刊物、联网、公告等。

第十六条最高治理者应当按照预定的时刻间隔和程序,定期评审质量治理体系与检验检测活动、检验评审检测安全,以确保其连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评审应当包括评判治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以及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储存治理评审中发觉的咨询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

治理评审应当一年进行一次。

(一)治理评审输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1、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和质量治理体系文件的适用性;

2、政府质检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程度;

3、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

4、客户反馈以及投诉与埋怨;

5、工作业绩、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和检验检测安全状况;

6、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7、以往治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8、可能阻碍质量治理体系的变更;

9、改进的建议;

10、治理人员的报告;

11、其他有关信息。

(二)治理评审输出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决定和措施:

1、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进措施;

2、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工作的改进;

3、资源需求。

第五章资源配置、治理及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履行检验检测服务,建立、保持质量治理体系和连续改进其有效性所需的资源,以持续增强政府和客户的中意程度。

本要求所提及的资源要紧指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和环境,拥有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信息和财务资源等。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所需的人力资源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立文件化的人员培训和治理程序,以确保所有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人员的能力。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服务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治理、专业技术和持证检验检测人员。

(三)从事治理和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

(四)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的岗位能力、资格和体会制定培训打算,培训打算应当与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每个签约人员规定必要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在理论和实践体会较丰富的人员监督、指导下工作)、在整个受聘期间的连续培训(以便与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变更及技术进展同步)。

(五)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体会,熟知检验检测质量的要求,同时具备按照检验检测结果做出正确判定的能力。

(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治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讲明书或岗位职责。

岗位讲明书和岗位职责一样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1)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体会要求;

(2)任职资格和培训要求;

(3)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方面的职责;

(4)出具综合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或者对报告(证书)结果评判(审核、审批)方面的职责;

(5)治理职责。

(七)检验检测人员的酬劳不应当单纯依据实施检验检测的数量,更不能依据检验检测的结果。

(八)应当保持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有关教育、培训和资格、技能、经历的记录。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所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满足所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其操纵范畴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时,也应当确保满足本项要求。

(二)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应当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同时符合检验检测相应的规范要求。

检验检测设备在投入工作前应当进行检定(校准)、核查,以验证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需要。

有检定(校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应当使用适宜标识表明其检定(校准)状态。

(三)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爱护的讲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当能够方便地提供给检验检测人员使用。

(四)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阻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均应当加以惟一性标识。

(五)应当储存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阻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

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惟一性标识;

(2)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

(3)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

(4)设备讲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资料;

(5)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打算;

(6)爱护保养打算;

(7)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改进或者修理记录;

(8)设备操作规程;

(9)目前放置地点与状态。

(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检定(校准)、修理和有打算爱护检验检测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同时延缓性能退化。

(七)由于过载或者误操作显现可疑结果,或者已表明有缺陷以及超出规定限度的检验检测设备,均应当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当予以隔离以防误用,同时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合格,表明能够正常工作为止,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检查这些检验检测设备对先前的检验检测的阻碍,同时执行“不符合工作的操纵”程序(见第三十二条)。

(八)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截了当操纵再返回后,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同时能够确保功能正常。

(九)应当制定同时执行检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打算,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能够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计量基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计量基准,或者与其无关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查结果有关性或者准确性的充分证据,例如通过自校、比对等方式。

当检测不能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计量基准时,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明确自身检测的可追溯性的

依据和出处,将分析及收集到的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同时努力将比对结果作为佐证。

如果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则要收集同时储存标准物质的校准证书及其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如果追溯到某种规定的方法和公认标准,则需要指出出处,明确出自于法规、标准,依旧同行间有关方的一种约定,或是国内外某领先企业提供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讲明书等。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施和环境条件应当达到检验检测要求,使其有助于检验检测的正确实施,同时确保其条件可不能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者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阻碍。

(二)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质量有阻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监测、操纵同时记录设施和环境条件。

当设施和环境条件危及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当停止检验检测。

必要时,还应当提出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要求。

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定检验检测实施的过程,包括与政府和客户有关的过程、检验检测方法、采购服务和供应品、检测检验分包、抽样及样品处理、检验检测安全、记录、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提供满足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工作。

应当策划、确定同时操纵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以确保其运行有效。

应当规定对有关检验检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确保这些过程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检验检测结果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与政府和客户有关的过程,包括工作指令操纵或者合同评审、同意政府监督、对政府与客户的服务。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与检验检测要求有关的工作指令操纵或者合同评审的程序,并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1.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报检的法定检验检测得实施;

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法定检验检测一样可不与客户签订合同,而通过受理客户报检、下达工作指令的方式进行.

2.开展检验检测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那个地点的条件指合同条件,而不仅是检验检测地点的资源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的情形有:

(1)能够获得的书面检验检测历史以及背景,例如历次检验检测报告、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记录等;

(2)进入现场的安全要求;

(3)检验检测的各项预备工作,包括检验检测辅助工作及要求;

(4)对不良天气条件阻碍的反应。

3.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被充分明确、文件化和明白得;

4.在被核准项目范畴内从事检验检测,同时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

5.向负责检验检测的人员下达明确的工作指令;

在同意口头合同的情形下,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储存所有工作指令的记录,包括口头上同意的

要求(协议)、日期和客户代表、指令公布人。

6.确定和使用适当的同时能够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的检验检测方法;

7.对拟分包的检验检测工作进行审评。

对工作指令和(或)合同明白得上的差异在检验检测之前应当差不多得到解决。

每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和客户的共同确认。

如果专门情形下不能实施(完成)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应当事先向政府质检部门报告,在客户已报检的情形下,还应当告知客户。

如果检验检测过程中需要修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应当重新进行同样的评审过程,任何修改均应当通知有关的人员。

应当储存工作指令(合同)及其评审记录,包括重大变更的记录。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意政府质检部门对以下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1、资格核准和监督检查;

2.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机构间的数据网络传输和共享,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同时及时上报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情形报表和统计资料等,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对政府和客户的服务时,应当做到:

1.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府以及客户对有关检验检测安全、质量、完成时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公布检验检为事专门严峻程序、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同意社会监督。

2.确保完成自身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畴内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对未按时报检的客户,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督促其按照政府的规定履行报检。

同时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

3.在检验检测信息咨询。

工作指令、合同处理及其修改方面建立和保持与客户的有效联系与沟通,以便明确和满足客户的要求,同时同意客户监督。

第二十三条检蒯验检测机构采纳的检验检测方法,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应用程序,确保采纳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所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作业指导文件、法规、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均应当保持现行有效同时易于被检验检测人员取阅和实施。

(二)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检验检测方法应当优先采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标准、方法,以及合同约定或者客户要求采纳的标准、方法;

2.当缺少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可能阻碍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实施过程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等作业指导文件,用以指导检验检测的实施和结果的判定;

3.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检验检测作业指导文件的过程应当是有打算的活动,同时指定有足够资格和能力的人员进行。

(三)当检验检测方法无标准能够依据,或者需要扩大标准使用范畴,能够制定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征得客户的同意。

拟在法定检验过程中采纳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时,该方法在使用前应当告知负责该设备登记的政府质检部门。

2.对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超出标准范畴的方法、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适合检验检测的预期目的以及与政府或者客户的要求是否相适应进行评审。

评审的方法能够是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是其组合:

(1)与其他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

(2)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

(3)下一检验周期时的复查或者留样复检;

(4)有关事故分析的结果;

(5)对阻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评审。

(四)检验检测方法的应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确保检验检测方法能够为检验检测人员熟知同时得到正确运用和实施;

2.当检验检测需要偏离原先确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时,该偏离应当文件化,通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时获得客户的同意;

3.当认为客户提出的标准、方法不合适或者差不多过期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应当通知客户。

第二十四条对检验检测质量有阻碍的采购服务和供应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采购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程序中应当包含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储备和使用要求。

(二)保证使用具有良好信誉同时满足检验检测质量要求的消耗材料、供应品和服务。

对阻碍检验检测质量的服务方、供应方进行评判,同时储存这些评判的记录,建立获得批准的服务方和供应方名单。

(三)确保所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通常情形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完成检验检测任务。

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能够分包。

(一)分包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1.在无法预料或者非正常的情形下,例如关键人员临时不能上岗、关键检验检测设备临时不能投入使用等;

2.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些专门领域缺少专门的技术或装备。

下列情形不属分包:

(1)提供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服务,例如检验检测设备的校准服务等;

(2)检验检测机构临时聘用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同时已签订正式合同,纳入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

(3)临时借用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分包时,应当做到:

1.在检验检测前将分包安排书面通知客户,同时得到客户的同意;

2、评判同时确认分包方具备承担分包项目的必要资质和能力;

3、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对分包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储存分包方的名录、评判记录以及对分包方的监督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工作中的抽样及样品处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检验检测对象或者部位进行抽样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抽样打算或者抽样

要求。

抽样过程应当注意需要操纵的因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代表性以及检验检测结论的可靠性。

当检验检测对象为批量性产品,进行非逐台(件)检验检测时,抽样应当用统计方法确保其代表性;

当检验检测对象为单件产品,对产品某些部位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局部检测)时,抽样的部位应当满足法规、标准和该项检测目的的要求。

(二)当客户偏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打算或者抽样要求但不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时,应当详细记录在相应的抽样记录中,包括检验检测结果的文件中。

有关责任人的信息应当予以记录。

(三)对检验检测样品应当有同意、处置、爱护、储存、留样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样品在同意、处置、储存、预备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可不能发生退化变质、丢失、损坏或者破坏。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检验检测样品的标识系统。

适当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不检验检测对象。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操纵同时记录检验检测对象的惟一性标识。

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当确保样品可不能在实物上或者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必须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安全。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同时保持程序,以连续对危及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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