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技巧与案例分析》案例修改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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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他杀案例二:
范某是某饭店仓库保管人员,某日其在值夜班睡觉中,小偷进入仓库,盗走
电视机一台。
饭店经过调查,认为范某在岗睡觉,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严重违纪,遂作出了解聘决定。
范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岗睡觉是不对,但是睡觉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饭店仓库库房玻璃损坏没有安装,属于饭店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所以造成损失应该是玻璃安装问题,解聘处理明显过重。
他杀案例三:
2001年8月20日,蔺某与某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蔺某在该校信息中心
工作。
2004年9月2日,学校向蔺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单,调派蔺某到学生处工作,要求其于9月3日15:
40时前到学生处办公室报到。
蔺某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并于同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同月5日,蔺某到学生处报到,后其以工作时间不能接受为由与学校多次交涉。
9日,学校向蔺发出督促到岗通知书。
此后,又
向蔺送达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蔺某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自动放弃工作,聘任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要求其于9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并离校。
蔺于9月10日离校,未与学校办理离职手续。
他杀案例四:
唐某是某日资企业总务处经理,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工作。
后唐某组织该企业部分员工成立了企业工作,唐某被选为工会主席。
担任工会主席后,唐某即积极维护员工权益,针对公司违法事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支持和代理公司员工就权益维护与公司仲裁和诉讼。
此后,唐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自备水井卫生不合格。
卫生检疫部门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卫生许可证没有及时年检,遂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种情况,公司认为唐某在任总务处经理期间负责卫生许可证年检工作,由于其工作失职,导致公司被行政处罚,蒙受经济损失,便以唐某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谋杀案例一:
2001年6月,田某进入某学校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至2006年8月20日终止。
2004年8月20日,学校向田某送达限期离校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田某经综合考评,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聘任合同于2004年8月20日终止,于2004年8月21日前办理完毕所有交接手续,并于2004年8月21日前离校。
田某拒绝接收该通知,学校便将该通知留置在田某的宿舍。
8月22日,田某离校并主张学校主张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谋杀案例二:
某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参加竞标中失利,该员工负责的一家长期客户流失。
公司遂以客户流失,岗位不再存在为由安排员工待岗。
在此期间,公司安排员工到另外一个部门进行试岗,但该员工没有通过
试岗考核,未能实现上岗。
此后,公司又为该员工安排两个岗位,均被该员工拒绝。
后,公司即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日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谋杀案例三:
某跨国公司计划裁员,由于员工潘某的合同即将到期,于是公司与其协商不按照正常终止程序终止而是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于是,双方签署离职协议书,潘某领取了经济补偿。
后潘某进行体检,发现患有脑瘤。
于是员工潘某翻悔,认为签署解除合同协议时不知自己是患有重症,属于重大误解,要求认定离职协议无效,继续履行合同并享受医疗期待遇。
谋杀案例四:
某公司在外地有一家企业,目前想将其并入广州企业,但有将近300名员工。
公司遂发出通知,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了300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高于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
自杀案例一:
某学校分配的学生在企业结为夫妻,后丈夫跳槽去作律师,公司索要1万元招收录用费用,未果。
后告至仲裁庭以败诉告终。
后妻子也跳槽,但是公司要求其也交1万元招收录用费用,其在交纳后办理了劳动关系转移。
后丈夫代表妻子申诉,要求返还1万元的不当得利。
自杀案例二:
张某任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双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约时支付劳动报酬,则张某可随时解除合同;
张某如有违约,须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办法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差旅费、资料费、培训费等。
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10日、5月9日、6月2日、7月5日向张某发放上月工资,并为张某支付考试费5万元。
同年7月6日,张某以公司不能按时发
放工资为由向其提出辞职,并于当日离开工作岗位。
公司认为张某违反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考试费用5万元及按照违约紧支付办法计算的违约金30万元。
自杀案例三:
六名员工与广西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新设立了一家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对所有投资公司实行紧密管理,六名员工与其他员工一起被安排在股份公司工作。
此后,六人集体突然跳槽至广东某私营企业任职。
由此给股份公司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股份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仲裁裁决6人赔偿98万元,6人不服告至法院,结果被判赔偿108万元。
最后,6人将股份公司告至最高法院。
自杀案例四:
朱某是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2002年朱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朱某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年半时间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一个企业所有者、雇员等身份投资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公司依约给付相应的对价。
但没有对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
2002年,朱某提出劳动合同解除,但公司并未于劳动合同解除时支付其经济补偿。
当月,朱某注册成立与公司相同经营范围的私营企业。
2003年朱某利用其私营公司开始一系列与公司相同的业务竞争,致使公司在一系列招投标中失利。
公司认为朱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诉至法院要求朱赔偿违约给公司造成的丢标损失300万元。
自杀案例五:
何某与某电器公司签订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任电器公司总经理。
同时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何某要解除合同需提前6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并在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到同行业任职,否则需要向电器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003年8月,何某被电器公司上级公司调入某房地产公司任副总经,不在
电器公司工作,工资和社保关系转到房地产公司。
电器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系某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电器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和任命。
2004年4月,何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2004年6月离开房地产公司,到深圳的另外一家电器公司任总经理。
2004年8月,电器公司要求何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因其没有提前6个月通知离职和在同行业任职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模拟仲裁案例:
某网络公司因调整经营方向,公司总经理口头告知副总经理办理离职手续。
副总经理办理离职期间生病住院。
出院后,公司告知其已经离职,属于自行离职,公司不再发放经济补偿。
副总经理遂告至仲裁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称其属于自行辞职,不需发经济补偿金。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开全体会议宣布整体性裁员,并承诺按照规定发放经济补偿。
但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谈话是口头的没有证据。
第二篇:
公司离职员工合同管理案例
案例分析:
公司业务员离职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公司开除。
但是,甲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焦点: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3、甲商贸公司可否向张某追偿损失?
分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请求赔偿由此遭受损失。
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篇:
管理沟通的理论与技巧案例分析
案例:
立错案、摆乌龙的启示
舒某系作者所在系统的立案庭庭长(正科级),参加工作多年,历任的职务多属非审判业务部门,对于审判立案的业务并不熟悉,担任现职不足一年,尚在试用期内。
2014年4月,陈某(系法院纠查错案后释放的人员)向一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就被错误羁押多年的一事予以立案赔偿。
由于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从未遇到类似情况,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遂将陈某的材料递交至舒某处请求给予指示。
舒某收到材料后,既未查询有关法律规定,也未向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或前任庭长请教,而是想当然地把陈某的申请当成一般的行政赔偿案件,并向主管的副院长柯某电话口头请示,在未具体言明案情也未呈交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得到了柯某的批准并予以立案。
数日后,陈某得到了法院的通知,同意立执行案件,并告知已转法院执行局处理。
陈某遂向执行局提出申请执行法院赔偿损失。
执行局负责人收到案件后,哭笑不得,并向法院审委会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立案错误,并提供了相关规定证明国家赔偿需由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立案,并非立案庭,且本案并非法院直接赔偿损失,也不属于可供执行的案件,而法院内设部门向法院执行案件,法院执行局将法院院长作为被执行人更是闹出了大笑话。
事后,舒某作为立案庭负责人,被严肃处分;
柯某作为其分管领
导,也被警告诫勉。
个性上来说舒某缺乏窗口单位负责人应有的职业敏感度,作为一名新任分管领导,缺少对负责业务的了解和认识,也没有以谨慎的态度对疑难业务进行处理,以至于闹出了笑话。
具体违反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
忽略了信息组织原则,在遇到疑难业务的时候,过于自信,在掌握信息不足的时候没有试图去搜集信息反而盲目决策,在向主管副院长者反馈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引导决策,扩大自己的管理幅度,并没有有效地对信息进行合理分析,致使立错案,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威信,还让人对其业务能力产生怀疑。
第二:
忽视了正确定位原则,作为部门负责人,没有积极去处理问题,搜集信息,客观地反映事实并取得上级的认同,仅凭自己的主观和经验,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分析,拿出正确完善的处理方案获得沟通批准,反而隐瞒了重要情况,避重就轻致使主管的副院长错误决策。
第三:
没有运用好沟通管道。
事前对疑难业务没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前任负责人进行及时有效沟通和请教,而是直接向主管副院长表达自己的想法,造成主管副院长在对问题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领会和决策,导致了笑话发生。
第四:
缺少组织团队意识。
每个单位部门是一个团队,立案庭也是一个工作组,舒某作为庭长,在遇到疑难业务时,没有发挥团队
协作精神,指示下属搜集信息,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反而为了显示自己的业务能力,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感性,擅自盲目决策,反而损害了自己在下属中的威信。
而在该事件的另一主体,主管副院长作为决策者的身份也犯了一些严重的沟通障碍。
导致了自己受到了批评和处分。
主要表现有:
缺乏用心倾听。
沟通是双方面的,当属下舒某电话汇报工作问题时,没有核查对舒某所传达信息的理解,也没有认真倾听舒某的工作思路,更没有通过以询问、核查地形式积极沟通问题。
对下属员工过于轻信。
沟通的有效性又一次遭到破坏。
作为一名上级领导,对下属应当既有信任又坚持监督和管理,通过信任可以提高下属的工作积极性,但如果过于轻信则有可能导致下属过于自信而出现工作失误。
本案则是典型事例。
决策过于草率。
作为一名上级领导,每一次的决策都应当保持谨慎和稳重。
柯某作为舒某的上级,在舒某向其汇报案件时,既未详细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未要求舒某递交相关的案件材料,仅凭舒某的个人意见就同意立案,导致笑话产生。
讨论题:
一、舒某作为一个不熟悉业务的负责人,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时,该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
难题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难免遇到的。
然而,衡量一个人是否能担任领导,不是看这个人的能力有多强,而是看这个人是如何对待他所面临的问题或困难。
下属向部门负责人反映问题,部门负责人
向院领导反映问题,这是对的。
有问题一定要迅速向上反映。
下属向上反映问题没有错,往往出问题的是上级被下属的问题难住了。
本案中,舒某作为一个不是很熟悉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在遇到难题时,首先,应当详细询问问题的来龙去脉,搞清楚相关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做法,做到心中有数。
在询问的过程中,既可以慢慢理清思路,找到问题的关键,又可以让下属认识到自己的准备不足,无形中在下属心中树立了威信;
其次,舒某作为柯某的下属,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全面、详细地向柯某汇报情况,这样在领导发问时能够对答如流,让人感觉准备充分,另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备用几个选择性的方案,可提出倾向性的意见,避免极力提出个人决断的意见,影响领导判断。
这样可以避免在领导心中产生越权的看法,继而使领导不快。
二、柯某作为舒某的上级领导,在舒某电话汇报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领导者是决策的主人,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占主导的地位。
领导应当要求下属在汇报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以及多种备选方案,当各种备选方案送交领导者手中,面临拍板决策的关键时刻,领导应当择优决策,即从各种方案中选出实现目标的满意方案。
这样才能做好决策,避免损失和错误。
本案中,柯某在舒某以电话汇报案件时,应当要求舒某在正常情况下当面向其汇报,在舒某汇报时,应当仔细倾听,做好沟通工作,把案件情况搞清楚,弄明白,把相关的规定和以往的做法都掌握,在
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科学的决策。
在舒某提出个人意见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个人因素影响,也避免考虑舒某情绪让步决策,对于决策的后果和影响,应当在决策前有一定的思量。
在本案决策错误后,应当迅速反应,及时与陈某沟通,将影响降至最低,并应当自承错误,向院长和党组坦白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第四篇:
药店销售技巧与案例分析
药店销售技巧与案例分析
在与顾客沟通的过程中,掌握顾客的心理,学会有针对性的接待是销售成功的重要因素。
案例一:
一位穿西装打领带的年青人漫步走入店内,在店内柜台前边走边看,一会儿停下来看看柜台内的药品,一会儿又抬起头好像在考虑什么。
店员走近他身边打招呼:
“您好,请问您需要点什么?
”那位顾客也不答话,快步离开了这个柜台。
走了没几步,他又停在保健品柜台前,开始翻看那些促销宣传品。
店员见状,又走过来招呼“是要买保健品吗?
”话没说完,顾客扔下一句“随便看看”就快步走了。
店员被甩在那里,嘴里嘟囔着“又是一个只看不买的主儿”。
※失误之处:
过于急迫,没有仔细观察和思考。
※案例分析:
以上这种场景我们经常在门店里见到,如果顾客走进店内,店员急躁地上前询问易导致前述后果。
在第一次与顾客打完招呼后,就应该观察顾客的反应,很显然该顾客属于沉默型或属于极有主见的顾客甚至可能是自己的竞争对手过来探听价格。
最好的办法是在打完招呼后观察,让顾客在轻松自由的气氛下随意浏览,也给自己一些时间进行观察思考,借以了解顾客的真实目的然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只有在顾客对某个药品表露兴趣或中意的神情时再进行接触,并适当地提供适宜的讲解和咨询服务,促进交易的达成。
※建议:
1、与顾客打完招呼后观察顾客的反应,发掘顾客的目的性并注意与顾客之间的距离,避免过近接触造成顾客心理的警惕感,过度的热心易让顾客误认为店员功利心太重;
2、顾客走进店内,这就表示他有购买的欲望或对某种药品感兴趣,至少有购买的潜在可能。
虽然他这次空手而去,但良好得体的服务将是吸引他下次进店购买的保障。
所以建议店员应该愉快地送顾客出门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案例二:
一位顾客正在挑选一种补钙产品,店员介绍说:
这种产品效果好,价格也比同类其他产品便宜。
顾客回答说:
我以前吃过这种药,效果是不错。
我听说你们最近在做活动,买两盒送一小盒赠品。
店员扭头大声问柜台内的同事:
现在×
×
产品还有没有赠品送,这里有个想要赠品的顾客。
店内所有的顾客都把目光投向了这个顾客,这位顾客还没等店员的答复就逃似地离开了药店。
忽视细节,更没有替顾客着想。
以上例子中的顾客可能就是冲着赠品来的,但由于“面子”问题不愿让其他人知道,该店员一句“无心之言”将顾客的本意“公布于众”,结果可想而知。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购买安全套的顾客、购买治疗性病产品的顾客等都会有一定的心理因素,而这些因素又往往会影响顾客的购买。
以己推人,时时将自己放在顾客的位置上处处为顾客考虑并巧妙地帮助顾客解决;
顾客未表示感谢,但在心里已经对你感激万分。
案例三:
顾客A和B结伴来到店内,顾客A为选择一种减肥产品而拿不定主意,邀请B顾客当参谋。
A顾客:
到底哪种好呢,我觉得甲产品好一些,价格也可以。
B顾客:
还是乙产品好一些,我们公司的同事都说效果不错。
店员极力推荐丙产品:
我们店内丙产品卖得最好了,甲和乙虽然广告比较多,但效果却不如丙,买东西不能光看广告„„。
顾客B打断店员的话:
那我们再看看其他地方的。
说完拉着顾客A出门了。
造成“三国鼎立”的局面。
1、遇到结伴同行的顾客,购买者的同伴往往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而这些意见在很多时候对购买者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所以聪明的店员应该学会拉拢同盟,将同伴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位拉进自己的战线中,而不是另行推荐,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
2、在服务中,不要轻易否定顾客的意见(当然顾客错误的用药观念除外),特别是在推荐过程中,否定顾客自己看中的药品无形中就等于否定了顾客的眼光,该例中的店员无形中就告诉顾客:
你们的选择是错误的,你的眼光有问题。
拉拢到同盟,不是“原则”问题不要轻易否定顾客的观点,你可以表达更好的参考意见“您选的这个产品不错,但另一种更适合您„„”。
案例四:
小刘是某医药行业研究机构的年轻数据分析师,统计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加入研究机构,立志在数据分析领域有所作为。
在工作过程中,小刘早已熟悉药店惯有的“品牌拦截、高毛推荐”的工作流程,经常自吹有了在研究机构的工作经验,日后去药店买药不会被“忽悠”。
话说某天小刘终于病倒了,感冒来势汹汹,日常活泼好动的小刘全身酸痛乏力,鼻塞而且还流着清鼻涕,这时他是纸巾不离手,咳得肺都快要出来了,可谓苦不堪言。
趁着中午休息,小刘带着一身的疲惫来到了药店。
A药店:
缺少品牌药
小刘进入A药店指明购买“感康”,店员在生硬地回复“没有”后就转身离开,把可怜的小刘晾在一边。
这让小刘异常气愤,鉴于身体状况无力发怒,只好转身离开。
心里还哀怨地感叹着“这样大的药店居然没有‘感康’,唉„„”
点评:
药店缺少品牌药是一方面,而店员缺少对顾客的关注才是整个过程的关键。
作为药店一线工作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增加提问,问顾客的症状,虽然没有顾客想要的产品,但可以通过聊天了解顾客的状态,推荐用药。
而A药店中的药店人采用了最差的处理方式“调头就走”,对顾客不管不顾。
B药店:
拦截伤客
小刘走进B药店同样指明购买“感康”,店员直接告诉小刘:
“小伙子,你选的感康是大厂家的产品,价格贵,不如购买某厂家感冒解毒灵颗粒,效果一样,价格差不多。
”小刘用“慧眼”识别出这是一个“高毛产品”。
刚要与店员沟通,店员便如数家珍般地进行了推荐:
“小伙子,看你咳嗽这样严重,还得买一个某厂家的川贝止咳露,止咳效果好。
你感冒免疫力肯定下降了,再买个某厂家的维生素C吧,效果特别好,你看我们这儿正好搞活动,购买维生素C还赠送口罩呢。
现在雾霾、禽流感严重,你又感冒了,口罩用得上。
”原本聪明的小刘不知是感冒的原因,还是店员太能说会道,迷迷糊糊地交了钱。
五天过去了,小刘的感冒不但没好转反而加重了。
平常一天两场数据分析小刘都会思如泉涌,现在他是看到数据就感觉满眼金星。
周围的同事知道缘由后笑话小刘也被店员“忽悠”了。
小刘这次真的生气了,后果很严重„„
店员拦截顾客指名购买产品,并强行替换销售,虽然产生了销售,但得不偿失。
在这里,小刘虽然接受了店员的推荐,但是病症没有得到治愈,以后自然不会进入B药店了。
替换销售能否成功,关键还是对症用药,需要药到病除,否则只会造成“伤客”的结果。
C药店:
专业推荐,良好口碑
小刘吸取前两次购药经历,信心满满地走进了C药店,“抗忽悠免疫指数”瞬间上升。
一进门店员就微笑着迎上前询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
”当小刘回复自己感冒了想购买“感康”的时候,店员主动询问他的症状后径直走到柜台后取出递给他,并亲切地询问:
“你感冒多久了,服用过哪些药?
”
小刘告诉店员B药店推荐的药品后,该店员微微皱了眉头:
“根据你描述的鼻塞、流清鼻涕,咳嗽、全身酸痛乏力等症状是风寒感冒,但你吃的川贝止咳露主要治疗风热咳嗽。
小刘听到后瞬间崩溃,难怪吃了五天药,感冒却没好。
热情的店员看出小刘的不安:
“小伙子,别着急,你年轻力壮,只要正确用药,感冒会好的。
你买的感康是缓解感冒症状的,再加一个川贝止咳糖浆吧,这是治疗风寒咳嗽的。
你之前买的维生素C如果家里还有就先别买了,吃完再买吧。
这几天一定要多喝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