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章程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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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章程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49年创办的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电信人员训练班。

1963年独立创建广州邮电职业学校,1970年更名为广东省电信学校,1973年在此基础上成立广东省邮电学校。

2002年正式成立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秉承“明德、敬业、尚智、敏行”的校训;以“培养通信英才,提升客户价值,服务终身教育”为使命;立足信息通信行业,面向社会,努力建设成为全国一流、信息通信行业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为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PostandTelecom。

学院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

学院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省政府和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简称实业集团)共同投资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实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职能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职工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审查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

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以及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省政府和实业集团双重领导和监督。

省政府和实业集团共同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省政府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业集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查学院章程,指导学院依照章程办学;

(三)任命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及其他必须由实业集团任命的人员;

(四)对学院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财产,审计学院的财务状况;

(六)审查、批准依法依规需要审批的事项;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实业集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二)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 金;

(三)保证学院主要及稳定的办学资源;

(四)支持学院达到既定的办学规模,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五)在学院分立、合并和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和处置资产;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实业集团提供的资金和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学院合法收入以及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实施薪酬分配办法,聘用或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制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四)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及招生方案;

(五)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等;

(七)开展联合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八)经实业集团批准,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职能;

(五)维护学生和学员、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学院对外投资须按照实业集团规定执行;未经同意,学院资产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移使用权、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党委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党委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实业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国有资产保值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院长的任职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外,还应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

院长、副院长的选聘按照实业集团的干部任免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专门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建设资源的配置方案;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对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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