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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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临震应急

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应急启动

5.2应急部署

5.3应急处置

5.3.1灾情收集与报送

5.3.2紧急救援

5.3.3医疗救助

5.3.4人员安置

5.3.5应急通信

5.3.6交通运输

5.3.7灾害监测与防范

5.3.8治安维护

5.3.9新闻宣传

5.3.10涉外事务

5.3.11社会动员

5.3.12损失评估

5.3.13恢复生产

5.4县(区)应急

5.5应急结束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应急启动

6.2应急部署

6.3应急处置

6.3.1灾情收集与报送

6.3.2紧急救援

6.3.3人员安置

6.3.4应急通信

6.3.5灾害监测与防范

6.3.6新闻宣传

6.3.7损失评估

6.4县(区)应急

6.5应急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应急启动

7.2应急处置

7.2.1灾情收集与报送

7.2.2震情监测

7.2.3新闻宣传

7.2.4损失评估

7.3县(区)应急

7.4应急结束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强有感地震应急

8.2平息地震谣言

8.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4应对毗邻震灾

9恢复重建

9.1善后处置

9.2调查评估

9.3恢复重建

10应急准备

10.1队伍建设准备

10.2物资装备准备

10.3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10.4社会动员准备

10.5技术准备

10.6通信、电力与交通

10.7宣传、培训与演练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11.2制定与解释

11.3监督检查与奖惩

11.4预案实施时间

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对我市造成影响的邻市、县(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以及由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

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建规局(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

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武警支队负责同志

市发改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

市委宣传部、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发改委、市应急办、市建规局(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煤监局、市气象局、市铁路办、榆林公安消防支队、市保监会、榆林火车站、西北民航榆林站、榆林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了解和掌握各区域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组织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

组织伤员救治与转运及遇难人员处理;

组织指挥各种抢救抢险抢修行动;

计划做好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教育;

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市建规局(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

督促检查地震重点防御城市应急准备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负责地震速报;

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应急办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震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地震、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城建、国土资源、医疗卫生、消防、环保、气象、安监、工业(军工)等部门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与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等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

帮助地方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县(区)成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百人死亡,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估计可能造成百人死亡,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十人死亡,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人员受伤及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的地震,估计可能造成数人死亡,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2)县(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级别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震活动水平、地震灾害风险情况和地震应急资源状况具体设定;

(3)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1地震监测

市、县(区)地震部门应制定地震监测规划,开展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烈度速报台网等建设,优化台网布局,加强地震观测,视震情发展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

4.2地震预测

市建规局(地震局)根据地震形势,依托省地震局专家组织震情会商,提出长、中、短、临地震预测意见和显著地震事件发生后的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报市政府。

4.3灾害预防

市建规局(地震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要求,开展地震监测速报网、灾情速报网、灾情快速评估系统等速报系统建设,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对危险建(构)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4)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

(6)全面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7)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4临震应急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2)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采取维护社会稳定措施;

(6)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行业救援队伍、市应急救援支队等进入待命状态;

(7)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建规局(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由市长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军分区司令员、有关副市长任副指挥长,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

(3)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4)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

(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1)地震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市应急办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利用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4)军分区协调空军部队等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

(5)市测绘部门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建规局(地震局)、市安监局、市武警支队立即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市灾害紧急救援支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市武警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榆部队和来榆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开展心理援助行动;

严密监控疫情,开展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和传染病发生;

协调市外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灾区的食品、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安置失去住所群众,接收和安排市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红十字会通过中、省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国内、国(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市住建局负责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震损建设工程应急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安全情况设置明显标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下拨救灾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对划拨、援助、捐赠等物资、经费使用的审计。

灾区人民政府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救护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提供急救医药、食物、饮水等。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与灾区现场的通信联络;

保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地震、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应急通信畅通。

市电信息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利用无线电管理技术等手段提供灾区无线电通信联络。

市交通局、榆林火车站、榆林民航站等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抢修被破坏公路、铁路、空港等,立即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车辆通行;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人员疏散运输工作。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强化地震监测,加大震情会商密度,适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提出防范建议,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防控工作。

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处理险情。

市公安局负责对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市工信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市能源局、煤监局负责对煤矿采空区灾情调查、灾害防范和处置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建规局(地震局)、市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市外事办、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事办负责省内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榆手续事宜。

市人民政府动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

团市委动员志愿者做好支援灾区准备。

市建规局(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建规局(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3)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1)地震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应急办、市建规局(地震局)、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4)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根据灾情,就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市建规局(地震局)通知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做好出队准备,根据市人民政府命令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救援;

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军分区协调灾区附近驻榆军事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就近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

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房屋地震安全鉴定工作。

市工信局组织企业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药品药械。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通信部门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通信畅通。

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监测,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市建规局(地震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震情、灾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自救互救,开展抢险救援,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越级上报。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建规局(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应急办、市建规局(地震局)、市民政局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市应急办汇总灾情并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7.3县(区)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市内发生小于4.5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建规局(地震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县(区)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市建规局(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2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建规局(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并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

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建规局(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

与我市毗邻市、县(区)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建规局(地震局)及时了解灾情,对邻市、县(区)发生的地震在我市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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