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流通可视化可追溯项目实施方案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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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流通可视化可追溯项目实施方案为Word文档格式.docx

推进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建立监控设备等可视化系统,并实现与上海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监控设备等可视化系统对接。

(三)批发市场系统升级。

推进上海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管理系统升级和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追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功能。

五、项目资金补贴条件

(一)认定条件。

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认定条件按照《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评价指南》有关规定。

(二)补贴条件。

按照《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评价指南》有关规定,经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评估后,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符合相关要求及综合得分达到95分,可由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上海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奖励。

六、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以奖代补。

支持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流通可视化、可追溯建设。

对围绕基于可视化、可追溯系统建设发生的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等除外)、软件开发等予以重点扶持。

每家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财政补助。

为实现与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追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功能,上海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管理系统升级和相关平台建设投资费用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对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七、项目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项目结果初审。

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根据《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评价指南》有关规定,对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进行评估。

(二)项目资金申报。

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提交资金支持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项目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上海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对资金支持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由上述单位负责拨付至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

八、时间进度安排

该项工作分动员申报、培训评审、实施推广和验收评估4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7年8月-2017年9月),工作启动,组织动员企业申报;

第二阶段(2017年10月-11月),培训项目承担企业,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阶段(2017年12月-2019年6月),着力推进项目实施,广泛宣传推广;

第四阶段(2019年7月-8月),开展验收评估,总结经验成效。

 

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

生产经营评价指南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

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评价实施的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全活动评价。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两证一包装

“两证”指产地证明、检测证明,“包装”指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蔬菜必须包装,且包装标识符合相关规定。

3评价内容

3.1资料评价

申报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者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从事蔬菜生产基地规模300亩以上的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b)有基地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向上海蔬菜集团(西郊国际)、上农批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备案;

c)基地蔬菜生产管理者、蔬菜经营者与上海蔬菜集团(西郊国际)、上农批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双方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d)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e)基地安装蔬菜二维码流通追溯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f)基地已获得的认证材料,如无公害、绿色、有机、体系等认证证书。

3.2生产环节评价

为保障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蔬菜供应量、质量;

且蔬菜全程可追溯,基地需达到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从事蔬菜生产基地规模300亩以上;

b)主要种植绿叶菜、大白菜、卷心菜、番茄、辣椒、茄子、黄瓜、冬瓜、土豆、长萝卜、胡萝卜等任意一种以上蔬菜品种;

c)按照基地规模及生产需求,制定有详细的种植计划;

d)基地产地环境应符合种植业产地环境要求;

e)基地生产过程中投入品如繁殖材料种苗、农膜、农药、化肥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f)基地应建立农事活动记录,记录蔬菜生产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繁殖材料采购记录、播种与定植记录、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收、贮运等;

g)基地应设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资料及蔬菜产品的内部检验,主要包括农残、硝酸盐和重金属等,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h)基地蔬菜必须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食用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i)基地蔬菜外包装上需张贴标签,内容应包括蔬菜名称、等级、产地、净重、地址、联系电话、相关批发市场标志,产品追溯二维码等;

j)基地应配备可追溯设施,安装蔬菜二维码流通追溯系统,并实现与指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保证基地蔬菜实现二维码扫描追溯;

k)基地安装有视频监控,可查看基地生产情况。

3.3批发环节评价

为保障基地蔬菜进入批发环节的数量、质量及可追溯性,上海蔬菜集团(西郊国际)、上农批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需达到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需对基地蔬菜过磅、检查包装状况,核查产地证明及检测证明;

b)需对基地蔬菜进行相关农残速测,保障基地蔬菜质量;

c)需安装蔬菜二维码流通追溯系统,并实现与上海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将基地蔬菜追溯二维码扫描录入追溯系统,并向下游传递;

d)需实时监测基地蔬菜价格,批发价格需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e)需安装视频系统,监控基地生产情况。

4评价等级

申请资金扶持评价包括资料评价、生产环节、批发环节评价,综合得分95分以上(总分120分)的,为合格,可按相关程序申请政府扶持资金,9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可申请政府扶持资金。

5监督管理

已获得蔬菜基地供应商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进行通报,且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a)使用禁用农药的;

b)一年内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有2次以上不合格的;

c)虚报或者伪造种植品种、产量、供应上海市农产品数量的;

d)基地生产规模、种植环境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指南规定的;

e)不服从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应急调控任务安排的;

f)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g)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资格的。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考核评分表

序号

评价内容

成熟度划分

评分细则

材料

审核分

现场

核查分

得分

1

资料评价(20分)

1.1上海市市外蔬菜主供应基地生产经营认定申请书

100%

能提供

2

0%

不能提供

1.2蔬菜基地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1.3基地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的基地生产经营合作协议

1.4基地蔬菜生产者与经营者签订的蔬菜购销合同复印件

1.5有基地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向上海蔬菜集团(西郊国际)、上农批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备案

1.6基地蔬菜生产管理者、蔬菜经营者与上海蔬菜集团(西郊国际)、上农批等上海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3

1.7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1.8安装蔬菜二维码流通追溯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1.9基地已获得的认证材料,如无公害、绿色、有机、体系等认证证书

1.10基地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商务委签订合作协议

加分项

现场评价(100分)

2.1

生产环节评价(70分)

2.1.1从事蔬菜生产年度种植300亩(含)以上。

种植规模1000亩以上的

4

80%

种植规模800~1000亩的

60%

种植规模300~800亩的

2.1.2主要种植绿叶菜、大白菜、卷心菜、番茄、辣椒、茄子、黄瓜、冬瓜、土豆、长萝卜、胡萝卜等蔬菜品种。

种植要求蔬菜品种5种以上的

种植要求蔬菜品种3-5种的

种植要求蔬菜品种1-3种的

2.1.3按照基地规模及生产需求,制定有详细的种植计划。

制定有种植计划,包含种植地块区域划分、基地任务计划、种植茬口等内容,且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的。

制定有种植计划,但内容不全面,或与现场检查情况不一致的。

未制定有种植计划。

2.1.4基地产地环境应符合种植业产地环境要求。

能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基地土壤、灌溉用水符合《NY5010-2016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地环境要求》的检测报告。

不能提供报告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

2.1.5蔬菜基地生产过程中的种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能提供购买种苗的质量保证书或生产合格保证书。

能提供部分,但不完善。

不能提供。

2.1.6蔬菜基地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能提供使用的农药的国家登记许可登记证明,能提供使用的农药的购货凭证,并记录有购货渠道。

2.1.7蔬菜基地应建立农事活动记录(施肥)

能提供施肥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肥料施用的日期、类型、用量、方法和操作人员的情况记录。

2.1.8蔬菜基地应建立农事活动记录(农药)

能提供农药的使用方法和记录,信息包括:

农作物名称和品种,农药的使用地点、使用日期、商品名和有效成分或有益生物,使用人员、使用理由、使用量和施用机械等。

2.1.9蔬菜基地应建立农事活动记录(采收)

采收时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有采收记录,且有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记录。

2.1.10蔬菜基地应具备相应的产品检测能力。

配备有与蔬菜生产规模、品种、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2.1.11蔬菜基地应按要求每批基地蔬菜进行交收(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都有进行交收(出厂)检验,交收(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农残等,检验合格并附检测证明。

2.1.12蔬菜基地应保证蔬菜质量安全。

每一品类基地蔬菜均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1.13基地蔬菜必须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

基地蔬菜进行了包装,且包装符合食用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5

2.1.14基地蔬菜外包装上需张贴标签,标签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基地蔬菜张贴有标签,内容清晰、明确,符合要求,标签上有产品二维追溯码等,并可实现在线追溯。

2.1.15蔬菜基地均装有可追溯设施,安装蔬菜流通二维码溯系统。

基地安排二维码流通追溯系统,系统能够录入种植、加工和分销等环节的生产经营信息。

未建立。

2.1.16蔬菜基地追溯系统与指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并可实现二维码扫描追溯。

现场抽任一以包装且贴好标签产品,能实现二维码扫描追溯。

不能实现二维码追溯扫描。

2.1.17可通过视频监控查看生产情况的基地。

基地安装有视频监控,可查看基地生产情况。

不能实现视频监控。

2.1.18基地与销地对接,以周转筐(符合600mm×

400mm模数系列尺寸)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等,实现从田头到门店的“不倒筐”、可追溯模式。

能实现。

2.2

批发环节评价(30分)

2.2.1批发市场需对基地蔬菜过磅、检查包装状况,核查产地证明及检测证明;

现场核实能提供基地蔬菜过磅记录、产地证明、检测证明。

6

2.2.2批发市场需对基地蔬菜进行相关农残速测,保障基地蔬菜质量;

能提供批发市场对基地蔬菜进行相关农残速测的记录。

2.2.3批发市场需安装蔬菜二维码流通追溯系统,并实现与上海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将基地蔬菜追溯二维码扫描录入追溯系统,并向下游传递;

现场抽任一基地蔬菜产品,能实现二维码扫描追溯。

7

不能实现追溯扫描。

2.2.4批发市场需实时监测基地蔬菜价格,批发价格需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现场核查基地蔬菜批发价格在合理区间内。

现场核查基地蔬菜批发价格超出在合理区间。

2.2.5批发市场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蔬菜基地生产情况。

现场核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可监控蔬菜基地生产情况。

现场核查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不能监控蔬菜基地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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