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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度和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力可靠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对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上报可靠性分析报告,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及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九条(信息报送内容)电力企业应按照可靠性中心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报送程序,向当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注册登记,通过信息系统向可靠性中心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辅助设备,总装机40兆瓦及以上风能、太阳能并网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可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供配电系统用户供配电可靠性信息;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实行垂直化管理的电力企业应汇总所辖单位电力可靠性信息后,统一向可靠性中心报送。

第十条(信息报送时限)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定义和范围见附则。

第十一条(新投运设备)新投运电力设备和系统应在正式并网运行后一个月内开展可靠性信息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机制)电力企业应建立以电力系统和设备可靠运行为目标导向的电力生产运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共享与交流)电力企业可在符合保密要求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专业机构和其他企业共享电力可靠性信息,开展可靠性管理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电力可靠性的应用

第十四条(政府引导开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应积极组织开展可靠性分析应用工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支撑,提升电力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电力规划的应用)制定电力发展规划、电网规划以及电力企业发展规划时,应综合考虑电网运行、供电质量等可靠性指标。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的应用)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建设时,建设、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应预先设立设备和系统运行可靠性目标,指导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

第十七条(电网运行的应用)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时,应保障电网运行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八条(生产运维的应用)电力企业应加强可靠性信息分析应用,统筹做好电力生产运行维护工作,提升系统和设备可靠性,减少停产停电时间。

第十九条(优质服务的应用)供配电企业应通过电力可靠性管理,有效减少电力用户停电时间,保障供电质量。

第二十条(设备制造及招投标)电力企业应将设备运行可靠性指标纳入电力物资招投标评价体系。

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应根据电力可靠性信息和指标对设备缺陷进行梳理排查,促进电力设备制造提质升级。

第二十一条(交流与合作)鼓励电力企业开展可靠性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电力可靠性对标分析。

第四章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职责)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监督指导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及应用工作;

(三)部署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统一发布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

(四)部署开展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可靠性中心职责)国家能源局可靠性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拟订电力可靠性管理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监督检查大纲等,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负责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开展相关信息统计、核查、分析、应用、发布工作;

(三)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工作;

(四)参与涉及电力可靠性的重大争议处理、重大事故调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人才开发培训和学术研究交流工作。

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度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电力企业可靠性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和指标核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通报辖区内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服务机构工作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社会组织、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分析、评价、评估、预测、培训和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电力企业对照检查事项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二)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监督内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可靠性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核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以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可靠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发现可靠性信息不实的,应对该电力企业年度可靠性指标进行修正。

对于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但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章处罚标准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对其约访约谈、通报。

第二十九条(可靠性评估)可靠性中心和派出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状态和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可靠性评价)可靠性中心应定期组织对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可靠性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可靠性预测)可靠性中心应加强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分析和应用,定期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设备可靠运行趋势做出预测。

第三十二条(可靠性表彰)对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可给予表彰。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监管机构的处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二)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对外发布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或售卖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处罚)电力企业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罚)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将其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电力可靠性重要信息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可靠性监管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的处罚)受委托开展电力可靠性信息分析、评价、评估、预测、培训等工作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擅自发布或售卖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取消其受委托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诚信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靠性中心按照电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访、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件定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停电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计划停运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的;

(三)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火电厂、核电厂和水电站非计划停运造成全厂对外停电,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非计划停运造成全站对外停电,±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发生双极非计划停运的;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60小时,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500小时,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输电线路非计划停运超过72小时,±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非计划停运超过72小时的;

(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系统扰动事件、设备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的影响);

(五)国家能源局、可靠性中心和派出机构要求上报的其它涉及电力可靠性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

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监会24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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