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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

第五条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六条从源头开始,分步建立和推行各类新建和改造实验室启用的合格审核及准入制度。

新建和改造的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启用,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新建和改造的科研及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具体由学校科技处牵头负责,联合资产管理处、研究生处、保卫处等进行合格审核。

新建和改造的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具体由学校教务处牵头负责,联合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进行合格审核。

加强新建实验室、改造实验室的验收管理工作,凡是学校新建或改造的各类实验室,均须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在验收中须安排实验室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单位分管实验室领导为单位的实验室重要安全责任人,学院(所、中心)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领导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

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

单位分管实验室重要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协助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制修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编报总结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学院(所、中心)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

安全员负责协助学院(所、中心)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实验课任课教师、科研实验指导老师和实验员为该实验课、科研项目所在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条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

学院(所、中心)正职领导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学院(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各学院(所、中心)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

针对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各类实验室,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将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定期进行实地安全检查和督导,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安海大学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抽查和核对,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由资产管理处核算工作量,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安海大学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每间实验室应设置安全员,每天按照《安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每间实验室明确安全责任人,每天按照《安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安海大学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每间实验室明确安全责任人,每周按照《安海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自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安海大学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每间实验室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学院(所、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所、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所、中心)、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保证每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确实有效的整改。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

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进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

对于本规定第四条中第一、第二类具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学院(所、中心)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安海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

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

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

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

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严防扩散、泄漏,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感染。

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

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大型教学、科研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对于学校教学、科研有关的各类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应按照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并认真严格加以落实。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如压力容器、行车等)及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安海市及安海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

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九条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安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分类保管,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定期上门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学院(所、中心)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推广与校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

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

设置专人值班制度。

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

实验室的门口应统一放置具有实验室信息的告示板,含有实验室名称、安全负责人、应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和实验室内存放的不安全源,如钢瓶等。

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放置适合实验室要求的设备,例如灭火器、沙桶、防火毯等。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

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

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

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温度超80r的烘箱如需夜间工作,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书面

向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重要责任人报备烘箱工作时间、内装物质、使用地点、应急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学院(所、中心)、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学校对各学院(所、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整改不力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分类处理:

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无效的教师科研实验室,将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暂停该实验室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申请(由科技处实施)及研究生招生(由研究生处实施)资格,直至整改合格,并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公开举报制度,形成全方位监督,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压力传递。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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