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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置与调整有据可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X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三种渠道:

柜台、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

客户申请通过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另行签订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服务协议。

客户到柜台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应填制相应服务申请表。

(六)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XXX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XXX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七)操作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业务回复及涉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000995D)(以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的,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八)票据当事人作出票据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九)经办行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按服务协议或服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将收到的信息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通知相关票据当事人。

(十)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销户。

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经办行作为承兑人时,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十二)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承诺费等。

对客户的收费减免应按照X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办法执行。

(十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目,通过ABIS进行账务核算。

(十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业务回执使用空白客户回执。

(十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等,应按XXX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权限及机构管理。

(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有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并满足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中对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应逐级上报一级分行。

由一级分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置与维护。

营业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逐级上报分行。

分行确定其业务承接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置与维护。

第七条 业务监督管理。

(一)营业期间,操作员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本人待处理的业务。

如有待处理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应检查核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核对“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资金往来明细是否正确,该专用账户当日余额应为零。

核算错误或日终账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查明原因,并登记当天《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理,须经运营主管审批。

(三)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与账务挂靠的营业机构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

对核对不一致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日常操作和账务核对纳入运营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管理。

第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二)管理员用户与操作员用户应严格分离。

系统管理员或产品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产品操作员。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注册用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九条 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

1.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1.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经办行经办人员。

如客户选择通过“企业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关规定处理。

2.运营主管或业务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点击“新增签约”,依据客户申请资料输入签约客户的信息,核对信息资料无误后点击提交。

如客户选择通过“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关规定,为客户进行处理。

(四)资料处理

业务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交客户,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专夹保管。

第十条 修改签约

客户申请修改地址、电话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信息,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后,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操作员。

业务主管或运营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输入待修改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查询客户签约信息;

依据客户申请资料,选中修改客户记录,点击“修改签约”,依次修改签约客户的签约信息,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查询核对签约情况。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十一条 删除签约

客户申请删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比照第十条第

(一)项要求向其开户行提交申请资料。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并核对客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票据是否结清,已全部结清的,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作后续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业务签约”,输入待删除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点击“查询签约”按钮查询客户签约信息;

选中客户记录,点击“删除签约”,点击提交。

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处理。

(二)登记出票信息。

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应提交相应服务申请表,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出票登记”交易进行单笔或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1.单笔登记出票信息。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根据申请资料登记出票信息后点击确定。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询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

2.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下载出票模版,在模版中完成录入出票信息后,在“出票登记”中点击“浏览”、“读取Excel文件”,系统显示成功导入的出票信息,操作员核对导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出票登记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承兑回复”待处理业务。

(三)发送待审批票据信息。

对于应由我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发送待审批票据信息,输入批次号等查询信息,查询确定该批次所有票据均已经登记成功后,勾选本批次所有票据记录,点击“标记为已满”,完成待审批票据信息的发送。

同时记录该批次号交信贷管理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在X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C3”)中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处理

1.移交资料。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客户部门按相关规定将有关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资料送交经办行。

双方核对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

2.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

经办行柜员对递交的文档资料审核无误后,对承兑出票以缴存保证金或质押方式办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或质押物收取手续。

保证金或质押物在XX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核算并按相关制度规定管理。

3.发出承兑回复。

发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回复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

录入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票据金额或批次号,查询出“承兑回复”待处理业务,导入信贷审批信息,根据文档资料录入保证金金额、承诺费上下浮比等信息,检查承兑交易要素无误,签收标记选择“同意签收”后点击确定。

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由复核操作员据以做复核处理。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

复核操作员在待处理业务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等信息,查询并点击“承兑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票据信息,依据文档资料核对录入信息无误,点击“复核通过”提交。

如果复核信息有误,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信息处理。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4.账务处理。

承兑回复发送成功后,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查询选择提示承兑回复方记账进行记账。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5.业务收费。

经办行操作员在贸易通系统公共操作中点击费用收取--待处理收费单,输入客户名称、产品品种或客户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待处理收费单,进行承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

减免或废除收费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据可依,且必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1)办理单笔收费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打印记账凭证、客户回执,加盖有关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客户回执交客户。

(2)办理并笔收费的,勾选多笔对应的待处理收费单(同一客户组织机构代码下)后点击“收费”;

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使用A4纸打印收费单一式两份,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一份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交客户。

(3)办理费用减免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减免”,输入减免金额后点击提交,再按以上1的规定进行处理。

(4)办理费用废除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删除”即可。

6.提示收票。

服务协议中明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代理提示收票的,操作员在完成承兑回复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办理提示收票。

7.资料保管。

按“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C3审批不通过的,不需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做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处理

(一)登记出票信息。

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出票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

出票登记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询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并在出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出票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发出承兑回复。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承兑回复,也可委托银行为其办理承兑回复。

承兑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承兑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

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经主管审批后交操作员作承兑回复处理。

2.发出承兑回复。

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比照第十二条第(四)项第3点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第十四条 提示收票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只有在“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才可以发起提示收票申请。

出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提示收票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提示收票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2.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进入提示收票界面,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发送。

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

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收款人收票回复。

收款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

收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收票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任务,核对相关要素无误后,选择签收标记后提交。

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

若不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承兑已签收”。

(三)出票人代理行收到提示收票回复。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经办行操作员应通过票面信息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

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后(若同意收票的,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

若不同意收票的,票据状态回滚到“承兑已签收”),按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撤票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完成交付收款人之前,处于“出票已登记”或“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可以申请对该笔电子商业汇票撤票。

撤票是指票据的未用退回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业务受理、审查及审批。

客户申请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的,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

2.发出撤票申请。

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经主管审批后,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撤票,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提交。

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

撤票后,出票人又申请签发相同内容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应视同一笔新业务处理。

3.账务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输入票据号码或金额查询点击“撤票记账”待处理账务进行记账。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后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需退回保证金、质押物的,按相关制度规定在ABIS进行处理。

4.资料保管。

操作员办妥撤票业务后,在相关资料中签注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后,按规定作后续处理。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申请已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撤票的,出票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撤票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2.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开户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比照以上作撤票处理。

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

操作员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3.撤销已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不产生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处于“提示收票已签收”、“背书已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状态下,且“不得转让标志”为“可再转让”的,持票人(背书人)可以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被背书人)。

第十七条 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持票人需将所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对手,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转让申请,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转让申请。

持票人委托银行办理背书转让申请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一)审核。

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查询—票面信息查询,查询核实票据状态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二)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1.单笔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以单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请的,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让,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系统反显票据信息无误,输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

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2.批量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以多张商业汇票发出背书转让申请的,按先选票、后发送的流程办理。

(1)选票。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查询—选票,输入票据号码查询勾选需背书转让票据信息,点击“导出到Excel”,生成Excel文件。

(2)发出背书转让申请。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背书转让,分别点击“浏览”、“读取Excel文件”导入票据信息,核对系统导入信息无误,根据申请表输入被背书人信息后提交发送。

第十八条 背书回复

被背书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背书回复,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背书回复。

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背书回复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业务,检查票据要素无误后,根据申请表,选择签收标记(同意签收、拒绝签收)后提交。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

若拒绝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到背书转让申请前状态。

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

第十九条 背书人代理行收到背书回复

经办行操作员通过票据信息查询,及时查看票据状态,并按照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 提示付款申请发起条件

(一)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及提示付款期内,可发起提示付款交易。

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以提示付款: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质押解除已签收;

13.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5.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6.央行卖票已签收。

(二)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或与其签有协议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发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逾期提示付款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

电子商业汇票在下列状态时,可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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