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95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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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科。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总目次

修订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73.1—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SL73.2—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勘测图(SL73.3—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力机械图(SL73.4—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淮电气图(SL73.5-95)

基础制图

SL73.1—95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5北京

目次

1总则

2制图一般规定

2.1图纸幅面

2.2标题栏

2.3比例

2.4字体

2.5图线

3图样画法

3.1一般规定

3.2视图

3.3剖视图

3.4剖面图

3.5详图

3.6规定画法和习惯画法

3.7曲面画法

3.8标高图

3.9轴测图

4尺寸注法

4.1基本规则

4.2一般注法

4.3简化注法

附录A常用计量单位

A1一般规定

A2常用计量单位表

附录B复制图纸的折叠方法

附录C常用构件代号

附录D常用管路代号

附录E水利水电制图标准名词解释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实现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化,以适应勘测、设计、施工和存档等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各专业的各设计阶段工程图样(或图件)的绘制。

1.0.3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或图件)应能准确表达设计意图或实际情况,并应保证图面质量。

1.0.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2.制图一般规定

2.1图纸幅面

2.1.1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基本幅面及图框尺寸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L

841×

1189

594×

841

420×

594

297×

420

210×

297

e

20

l0

C

5

a

25

2.1.2必要时允许选用表2.1.2和表2.1.3所规定的加长幅画,这些幅画的尺寸是由基本幅面的短边成整数倍增加后得出,见图2.1.2。

图2.1.2图幅加长

图2.1.2中粗实线所示为表2.1.1所规定的基本幅面(第一选择);

细实线所示,为表2.1.2所规定的加长幅面(第二选择);

虚线所示,为表2.1.3所规定的加长幅面(第三选择)。

表2.1.2加长辐面(第二选择)

A3×

3

4

A4×

891

630

1051

表2.1.3加长辐面(第三选择)

A0×

2

Al×

A1×

A2×

1189×

l682

2523

1783

2378

1261

1682

2102

6

7

8

9

1486

2080

1471

1892

2.1.3无论图样是否装订,均应画出图框和标题栏。

图框用粗实线绘制,线宽为1~1.5b,

如图2.1.3所示。

图2.1.3图框和标题栏

2.1.4必要时图幅可分区,如图2.1.4所示。

图幅分区的数目应是偶数,按图样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分区线为细实线,每一分区的长度应在25~75mm之间选取。

在分区内按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从左到右用直体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

按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从上到下用大写直体拉丁字母依次编号。

编号顺序应从图纸的左上角开始,并在对应的边上重编一次,如图2.1.4所示。

当图幅的分区数超过字母的总数时,超过的各区用双重字母(AA、BB、CC、……)依次编写。

分区代号用数字和字母表示,拉丁字母在左,阿拉伯数字在右,如B3、C5。

2.1.5需要缩微复制图纸,其一个边上应附有一段准确的米制尺度(标尺),四个边上应附有对中标志。

米制尺度(标尺)的总长应为100mm,分格应为10mm。

对中标志应画在幅面线的中点处,用粗实线绘制,从周边画入图框内约5mm,如图2.1.4所示。

2.2标题栏

2.2.1图样中的标题栏(简称图标)应放在图纸的右下角,如图2.1.3、图2.1.4所示。

2.2.2标题栏的外框线为粗实线,分格线为细实线。

2.2.3标题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规定如下:

(1)对于A0、A1图幅,可按图2.2.3-1所示式样绘制,对于A2~A4图幅可按图2.2.3-2所示式样绘制。

图2.2.3-1标题栏(A0、A1)

图2.2.3-2标题栏(A2~A4)

(2)勘测图件的标题栏可按图2.2.3-3~图2.2.3-5所示式样绘制,其中图2.2.3-5适用于地质柱状图。

图2.2.3-3勘测图标题栏

图2.2.3-4

图2.2.3-5地质柱状图标题栏

勘测图件的标题栏也可采用图2.2.3-2所示式样,但应取消“设计”栏,将“制图”栏、“描图”栏向上移,将“设计证号”栏改为“勘测证书等级”,占两栏;

“工程名称”栏内增加“勘测队名称”,并按图2.2.3-3式样分栏。

(3)机电工程图的标题栏可按图2.2.3-1、图2.2.3-2式样绘制;

对于零部件图,可按图2.2.3-6所示式样绘制。

图2.2.3-6机电图标题栏

(4)涉外工程图的标题栏,可按图2.2.3-7所示式样绘制。

图2.2.3-7涉外图标题栏

2.2.4图样中会签栏的内容、格式和尺寸应按图2.2.4-1所示式样绘制,其位置如图2.2.4-3(a)或(b),也可按图2.2.4-2布置,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图2.2.4-1会签栏格式

图2.2.4-2会签栏位置

图2.2.4-3会签栏位置

2.3比例

2.3.1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性尺寸之比。

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如1︰20大于1︰50。

2.3.2水利水电工程图样的比例应按表2.3.2的规定选用,并应优先选用表中的常用比例。

表2.3.2比例

常用比例

1︰1

1︰10n1︰2×

10n1︰5×

10n

2︰15︰1(10×

n)︰1

可用比例

1︰1.5n1︰2.5×

10n1︰3×

10n1︰4×

2.5︰14︰1

注:

n为正整数。

2.3.3当整张图纸中只用一种比例时,应统一注写在图标内。

否则,应按如下形式注写比例。

按以上形式注写时,比例的字高应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或二号。

2.3.4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同一个视图中的铅直和水平两个方向采用不同的比例。

2.3.5图中需要绘制比例标尺时,其形式如图2.3.5所示。

图2.3.5比例标尺

2.4字体

2.4.1图样中书写的汉字、数字、字母每均应字体端正,笔划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

汉字中的简化字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字,并尽可能采用仿宋体。

但在同一图样上,只允许选用一种型式的字体。

2.4.2字体的号数(简称字号)系指字体的高度。

图样中字号分为:

20、14、10、7、5、3.5、2.5等七种。

对于长方形字体,本号字高为上一号字的字宽,如表2.4.2。

表2.4.2字号

字高

14

10

3.5

2.5

字宽

1.8

汉字的字高,不应小于3.5mm。

2.4.3斜体宇的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约成75°

角,如图2.4.3所示。

图2.4.3斜体字格

2.4.4用作指数、分数、极限偏差、注脚等的数字和字母,一般采用小一号字体。

2.4.5字体示例:

(1)汉字(长仿宋体)示例:

(2)拉丁字母示例:

大写斜体

大写直体

小写斜体

小写直体

(3)希腊字母示例:

大写斜体

(4)阿拉伯数字示例:

A型字体

斜体

直体

B型宇体

(5)罗马数字示例:

2.5图线

2.5.1绘制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表2.5.1中规定的图线

表2.5.1图线

粗实线应用于图框线时,其宽度为l~l.5b;

应用于电气图中表示电线、电缆时,其宽度为1~3b。

2.5.2图样中的图线分为粗中细三种,如图2.5.2所示。

粗实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在0.5~2mm之间选用。

图2.5.2图线的粗中细

图线宽度的推荐系列为:

0.18、0.25、0.35、0.5、0.7、1.0、1.4、2.0mm。

2.5.3图线应用举例如图2.5.3-1~图2.5.3-5所示。

图2.5.3-1图线综合应用

图2.5.3-2钢筋图线

图2.5.3-3闸门图线

图2.5.3-4地质剖面图线

图2.5.3-5涵洞图线

2.5.4图线画法规定如下:

(1)同一图样中同类图线的宽度应基本一致。

虚线、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线段长度和间隔应各自大致相等。

(2)绘制圆的对称中心绕时,圆心应为线段的交点,如图2.5.4-1所示。

点划线和双点划线的首末两端应是线段。

图2.5.4-1圆的中心线

(3)在较小的图形上绘制点划线或双点划线有困难时,可用细实线代替,如图2.5.4-2所示。

图2.5.4-2小圆的中心线

(4)虚线与虚线交接,或虚线与其他图线交接,应是线段交接,如图2.5.4-3所示。

虚线为实线的延长线时,不得与实线连接如图2.5.4-4所示。

图2.5.4-3虚线与虚线交接

图2.5.4-4虚线与实线交接

(5)空心和实心圆柱体的断裂处可按曲折断线绘制,如图2.5.4-5所示。

当圆柱体直径较大,且绘在图中直径与长(或高)度之比近于或小于1时,断裂处可按直折断线绘制,如图2.5.4-7所示。

图2.5.4-5圆柱体的折断线

图2.5.4-7圆柱按直折断线绘制

(6)木材构件断裂处可按图2.5.4-6绘制。

图2.5.4-6木构体的断裂线

(7)图样中两条平行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图中粗实线的宽度,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7mm。

(8)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当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数字或符号等的清晰。

3.1一般规定

3.1.1绘制水利水电工程图样时,应首先考虑便于读图。

根据建筑物或构件的结构特点,选用适当的表达方法,在完整、清晰地表达建筑物或构件各部分形状的前提下,力求制图简便。

3.1.2建筑物或构件的图样按正投影法绘制,并采用直接正投影法(构件处在第一分角),

如图3.1.2所示。

图3.1.2直接正投影法

3.1.3某些建筑物或构件,当用直接正投影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采用镜像正投影法绘制,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如图3.1.3所示。

图3.1.3镜像正投影法

3.1.4水利水电工程图样中常用符号的画法规定如下:

(1)图样中表示水流方向的箭头符号,根据需要可按图3.1.4-1或图3.1.4-2所示式样绘制。

图3.1.4-1水流方向(简式)

图3.1.4-2水流方向

(2)平面图中指北针根需要要可按图3.1.4-3或图3.1.4-4所示式样绘制,其位置一般在图的左上角,必要时也可在右上角。

图3.1.4-3指北针(简式)

图3.1.4-4指北针

(3)图形的对称符号应按图3.1.4-5所示式样用细实线绘制。

对称线两端的平行线长度为6~8mm,平行线间距为2~3mm。

图3.l.4-5对称符号

(4)图形的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以折断线两端靠图形一侧的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

两个被连接的图形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如图3.1.4-6所示。

图3.1.4-6连接符号

3.2视图

3.2.1视图——物体向投影面投影时所得的图形。

视图中一般只画出物体的可见轮廓线,必要时可画出不可见轮廓线。

3.2.2基本视图——物体向六个基本投影面投影所得的视图。

六个基本视图的名称规定为:

正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后视图。

俯视图也可称为平面图,正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也可称为立面图(或立视图)。

六个基本视图的配置关系,如图3.1.2所示。

3.2.3图样中每一个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其名称。

但若在同一张图纸内基本视图按图3.1.2配置时,可不标注视图的名称。

视图名称一般标注在图形的上方,并在图名下方绘一粗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

3.2.4特殊视图——若视图不是按六个基本视图的投影方向绘制(图3.2.4中“A向”视图),或视图位置不符合第3.2.2条中基本视图配置关系要求(图3.3.11-2中“C向”视图)所得的视图。

绘制特殊视图时,必须在相应的视图附近用箭头指明投影方向,并标注字母;

同时,在特殊视图上方标注“×

向”,如图3.2.4所示。

图3.2.4特殊视图

3.2.5对于河流,规定视向顺水流方向时,左边称左岸,右边称右岸。

图样中一般使水流方向为自上向下,或自左向右。

当视图与水流方向有关时,其名称,视向顺水流方向时,可称为上游立面(或立视)图;

逆水流方向时,可称为下游立面(或立视)图,如图3.8.6所示。

3.3剖视图

3.3.1剖视图(简称剖视)——假想用剖切平面剖开物体,将处在观察者和剖切平面之间的部分移去,而将其余的部分向投影面投影所得的图形。

必要时也可用柱面剖开物体。

剖切平面(或柱面)规定为投影面的平行面或垂直面。

3.3.2剖视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

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如图3.3.2-1所示。

图3.3.2-1一个剖切面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如图3.3.2-2所示。

图3.3.2-2两个平行剖切面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如图3.3.2-3所示。

图3.3.2-3相交剖切面

3.3.3剖视图的剖切符号规定如下:

(1)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和剖视方向线组成一直角,均应以粗实线绘制。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5~10mm,部视方向线的长度宜为4~6mm。

绘图时,剖切符号不宜与图面上的图线接触,如图3.3.2-1~3和图3.3.6所示。

(2)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拉丁字母,接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号,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3)需要转折的部切位置线,在转折处一般不标注字母或数字,如图3.3.6中的C-C剖视;

但在转折处如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则应在转折的外侧加注相同的字母或数字,如图3.3.9中的B-B剖视。

图3.3.6全剖视和阶梯剖视

3.3.4制视图应按投形关系配置在与剖切符号相对应的位置,必要时也允许将剖视图配置在其他适当的位置。

剖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图名。

3.3.5必要时允许按投影关系配置的两个剖视图互作剖切,如图3.3.6中A—A和B-B剖视,图3.3.7中的B-B和A—A剖视。

3.3.6全剖视——用剖切平面完全地剖开物体后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6中的“B—B”,图3.3.9中的“A一A”。

3.3.7半剖视——当物体具有对称平面时,在垂直于对称平面的投影面上的投形,可以以中心线为界,一半画成部视,另一半画成视图,如图3.3.7所示。

图3.3.7半剖视

半剖视的部切线画法及标注,与全剖视相同。

3.3.8局部剖视——用剖切平面局部地剖开物体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8所示。

图3.3.8局部剖视

局部剖视图用波浪线与视图分界,波浪线不应与图样中的其他图线重合。

3.3.9阶梯剖视——用几个互相平行的剖切平面剖开物体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6中的“C-C”,图3.3.9中的“B—B”。

图3.3.9阶梯剖视图

阶梯剖视中的剖切位置,在其两端及转折处一般应画出剖切符号,且标注相同字母,如图3.3.9中的“B—B”。

但当剖切位置明显时,转折处允许省略字母,如图3.3.6中的“C-C”。

当视图对称,且剖切符号转折处与对称线重合时,所得的阶梯剖视图应画出原对称线,如图3.3.9中的“B-B”。

3.3.10旋转剖视——用两个相交的剖切平面剖开物体所得的部视图,如图3.3.10中的“A—A”。

3.3.10旋转剖视

绘制旋转剖视时,先按剖切位置剖开物体,然后将被剖切平面剖开的结构及其有关部分旋转到与选定的投影面平行,再进行投影。

旋转剖视图中剖切符号的标注,与阶梯剖视相同。

3.3.11复合剖视——除阶梯剖视、旋转剖视以外,用几个剖切面剖开物体与所得的剖视图,如图3.3.11-1中的“B—B”,图3.3.11-2中的“B—B”。

图3.3.11-1复合剖视(折线)

图3.3.11-2复合剖视(曲线)

3.4部面图

3.4.1剖面图(简称剖面)——假想用剖切平面将物体切断,仅画出物体与剖切平面接触部分的图形,如图3.4.3-1所示。

3.4.2部面图的剖切符号规定如下:

(1)剖视符号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5~10mm。

(2)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拉丁字母,按顺序连续编号,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

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剖切后的投影方向,如图3.4.2所示。

图3.4.2剖切编号

3.4.3移出剖面一一画在图形外的剖面,如图3.4.3-1、图3.4.3-2、图3.4.3-3所示。

移出剖面的轮廓线用粗实线绘制。

移出剖面的标注规定如下:

(1)当移出剖面配置在剖切位置的延长线上,且剖面图形对称,则可不标注,如图3.4.3-1所示;

若剖面图形不对称,则应在剖切符号两端绘制粗实线表示投影方向,如图3.4.3-2所示。

图3.4.3-1对称移出部面

图3.4.3-2不对称移出剖面

(2)当剖面图形对称,且移出剖面配置在视图轮廓线的中断处,这时可不标注,如图3.4.3-3所示。

图3.4.3-3中所处移出剖面

(3)移出剖面也可配置在图纸的其他适当位置,这时应标注。

若剖面图形对称,则可省略投形方向线,如图3.4.3-4所示。

图3.4.3-4应标注的移出剖面

3.4.4重合剖面——画在图形内的剖面,如图3.4.4-1、图3.4.4-2所示。

重合剖面的画法和标注规定如下:

(1)重合剖面的轮廓线规定用细实线绘制。

当视图中的轮廓线与重合剖面的图形重叠时,视图中的轮廓线仍需完整地画出,不可间断。

(2)对称的重合剖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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