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办理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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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办理程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畴

〔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

〔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治理商品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23)

五、其它........................................(26)

〔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29)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29)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刻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二、都市规划服务................................(30)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32)

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34)

五、光盘复制生产...............................(35)

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37)

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39)

一、审批部门及权限

二、申请材料

〔一〕发起设立

〔二〕募集设立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

〔四〕内资股份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五〕内资股份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六〕外商投资股份上市发行股票

〔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

〔八〕外商投资股份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48)

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48)

〔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

〔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

〔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

〔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

〔七〕审查公司章程

〔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

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56)

〔一〕设立形式

〔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

〔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

第五部分下放或托付审批的有关说明.............(61)

一、关于下放或托付审批的说明...................(61)

〔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治理方式的问题

〔二〕与相关部门的和谐问题

〔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

〔四〕对专项规定的说明

〔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说明

二、关于下放或托付审批事项的说明................(63)

〔一〕具体范畴

〔二〕地点审批部门

〔三〕其他几点说明

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66)

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67)

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68)

〔一〕并购适用对象

〔二〕关联关系并购

〔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阻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操纵权转移

〔四〕适用标准

〔五〕审核权限

〔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

六、其他几个问题..............................(70)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

〔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

公司法»

不一致的处理原那么

〔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

附件:

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74)

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治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

二、商务部关于托付审批部格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

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

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

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治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一、一样商品分销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都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中央治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名目;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都市进展及都市商业进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都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托付授权书〔下同〕。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名目;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都市进展及都市商业进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形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打算。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名目;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都市进展及都市商业进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门商品分销

〔一〕汽车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依照«

汽车品牌销售治理实施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治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2、申报材料

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样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打算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要紧包括:

  i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差不多情形,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

要紧设施;

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

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

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治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

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

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

〔范本见附件1,下同〕。

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都市商业进展规划的意见;

  iii汽车经营范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

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范本见附件2,下同〕。

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二〕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不予以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

、«

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的申领等按«

成品油市场治理方法»

〔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的规定执行。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样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爱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进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治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样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固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进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治理、消防安全、环境爱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三〕药品分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除符合一样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分销〔零售〕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颁发«

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假如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

1、明确公司名称、经营范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何解决,经营范畴应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设立符合商业网点规划;

2、明确中外方〔专门是外方〕投资者背景情形〔包括实际操纵人、国内外投资情形等〕,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

3、明确出资方式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应以外汇出资,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应由相应的利润以及相关完税证明;

4、涉及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5、涉及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的,合同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

6、涉及环保、土地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明确职员使用及对就业的奉献情形〔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

1、明确公司并购前设立手续是否完备〔包括环保、土地手续是否齐全〕,明确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形、国内所投资企业情形及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形;

2、明确公司并购后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何解决,经营范畴应符合产业政策,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应与其一致;

3、明确中外并购各方的主体,专门是外国投资者背景情形〔包括实际操纵人、国内外投资情形及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形等〕,与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操纵人以及关联关系;

4、明确股权转让、认购增资或资产并购的作价依据及对价支付方式及时刻,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需评估并履行国资备案手续、进场交易,如协议转让未进场交易,原那么上应省级以上国资治理部门批准;

增资并购的,应明确增资用途。

5、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解雇职工,那么安置方案应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6、涉及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6、涉及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的,合同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

7、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战略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8、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形,如职员使用及对就业的奉献情形〔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形。

1、明确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及原出资情形、环保、土地手续是否齐全;

2、明确经营范畴变更是否涉及新增投资或资产并购等情形,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应与其一致;

3、涉及鼓舞类变更为承诺类的,应核实享受减免税优待政策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问题;

4、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治理商品的,应先办理相关申请立项手续;

5、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形,如职员使用及对就业的奉献情形〔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形。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

5、被投资公司经营范畴属于限制类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应征求有关行业治理部门的意见;

6、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

办理。

7、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形,如职员使用及对就业的奉献情形〔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形。

〔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治理商品分销

除一样商品分销外,企业经营范畴中应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治理的商品〞。

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治理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须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一〕备案范畴

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涉及信息表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内容的部分,均需填写〔更新〕信息表。

〔二〕具体备案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是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治理系统»

〔以下称系统〕中«

商业企业信息表»

〔以下称信息表〕的要求填写和更新相关内容。

备案工作应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步进行。

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的,依据现有审批权限,由企业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补录工作。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独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在变更申请时一并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商品的,应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我部将在系统中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执行情形,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形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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